证券代码:002936证券简称:郑州银行公告编号:2024-045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行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定于2024年12月18日上午9:00召开,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召集人:本行董事会,本行第七届董事会2024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说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四)召开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2024年12月18日(星期三)上午9:00开始。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18日9:15-9:25,9:30-11:30及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18日9:15-15:00。
(五)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行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本行A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A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本行A股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表决,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表决结果为准。
(六)股权登记日:2024年12月13日(星期五)。
(七)出席对象:
1.截至2024年12月13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行全体A股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行股东(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一)。H股普通股股东参会事项参见本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hkexnews.hk)发布的H股股东会议通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50%时,其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将受到限制。
2.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行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八)会议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2号郑州银行大厦。
二、会议审议事项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的提案名称及编码如下表所示:
提案1.00为特别决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提案2.00、3.00、4.00、5.00为普通决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提案2.00、3.00、4.00、5.00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本行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提案3.00、5.00涉及选举多名董事、监事,需逐项表决。其中,提案3.00选举执行董事2名、非执行董事3名,提案5.00选举外部监事2名,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
提案4.00涉及选举独立非执行董事4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提案4.00涉及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上述议案已经本行第七届董事会2024年第六次临时会议、第七届监事会2024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详见本行于2024年11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4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2024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本行于2024年11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一)登记手续
1.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有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见附件二)、身份证、有效持股凭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有委托人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书面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一)、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人有效持股凭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2.个人股东持身份证、有效持股凭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持书面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一)、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有效持股凭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二)登记时间:现场登记时间为2024年12月13日(星期五)、12月16日(星期一)8:30-12:00,14:00-17:30;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的须在2024年12月16日17:30之前送达或传真到本行。
(三)登记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2号郑州银行大厦25层2510室。
(四)本次股东大会预计会期一天,与会股东食宿费及交通费自理。
(五)联系方式:陈先生 任先生
联系电话:0371-67009199、0371-67009585
传真:0371-67009898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2号郑州银行大厦
邮箱地址:ir@zzbank.cn
邮政编码:450018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A股投票代码:362936
2.A股投票简称:郑银投票
3.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0票。
累积投票制下投给候选人的选举票数填报一览表
提案4.00下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举例如下:
选举独立非执行董事(采用等额选举,应选人数为4位)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4位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4.A股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A股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A股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4年12月18日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及13:00-15:00。
2.A股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4年12月18日9:15-15:00。
2.A股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上述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五、备查文件
本行第七届董事会2024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8日
附件一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2024年12月18日召开的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拟审议的议案行使表决权(包括同意、反对、弃权)。
本公司(本人)对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意见:
注:
1. 上述非累积投票提案,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作出表决指示;累积投票提案,委托人填报投给候选人的选举票数。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
2. 本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或按上述格式自制均有效。
3. 本授权委托书应于本次股东大会举行时间前24小时填妥、签署并通过专人、邮寄或传真等方式送达本行董事会办公室。
4. 授权委托书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时。
附件二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兹证明, 先生(女士)(身份证号: )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单位全称:
(盖章)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2936证券简称:郑州银行公告编号:2024-044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信永中和(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安永会计师事务所
3.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国有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金〔2020〕6号)及交易所披露规则等规定,综合考虑业务发展、成本效益、审计服务需求等因素,经履行招标程序并根据评标结果,本行拟变更2024年度外部审计机构,负责2024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本行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宜与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此无异议。
4. 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等有关规定。本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对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无异议。
本行于2024年11月2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24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拟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信永中和(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永中和香港”)分别为本行2024年度的境内、境外审计机构。本次聘任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基本信息
成立日期:2012年3月2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8层
首席合伙人:谭小青先生
截至2023年末,信永中和合伙人(股东)245人,注册会计师1,656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超过660人。
信永中和2023年度业务收入40.46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0.15亿元,证券业务收入9.96亿元。
2023年度,信永中和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364家,收费总额4.56亿元,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金融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文化和体育娱乐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建筑业等。本行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8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信永中和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投保职业保险,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除乐视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之外,信永中和近三年无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信永中和截至2024年6月末的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18次、自律监管措施4次和纪律处分0次。47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3次、监督管理措施18次、自律监管措施5次和纪律处分1次。
2. 信永中和(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自2005年起,信永中和香港正式以“信永中和”品牌为众多香港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包括银行及证券等金融机构。
信永中和香港在2014年4月起成为信永中和全球网络的成员,与信永中和一样是全球网络的成员之一。信永中和香港是根据香港法律设立的有限公司,并由相关合伙人作为股东之一全资拥有。
自2019年,信永中和香港根据香港《财务汇报局条例》注册为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此外,信永中和香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取得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信永中和香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每年购买专业责任保险。
(3)诚信记录
自注册为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以来,香港会计与财务汇报局对作为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之一的信永中和香港进行定期检查。在此之前,香港会计师公会定期对信永中和香港亦进行同类的独立检查。在最近三年及直至现在的执业质量检查中,并未出现任何对信永中和香港的审计业务有重大影响事项。
(二)项目信息
1. 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张玉虎先生,2003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1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3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并拟于2024年开始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10家。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王仁平先生,1998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199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09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并拟于2024年开始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5家。
签字注册会计师:郭锋先生,2002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1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3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并拟于2024年开始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为1家。
2. 诚信记录
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无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无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况。
3. 独立性
信永中和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三)审计收费
本行拟就2024年度审计服务向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支付审计费用合计为274万元(含内控审计费用34万元),较2023年度同口径服务费下降56万元。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是按照审计资源配备情况和投入工作量,以公允合理的原则确定。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截至本公告日,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和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安永香港”)已经连续2年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意见。安永华明和安永香港均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本行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此外,本行不存在已委托安永华明和安永香港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
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国有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金〔2020〕6号)及交易所披露规则等规定,综合考虑业务发展、成本效益、审计服务需求等因素,经履行招标程序并根据评标结果,本行拟变更2024年度外部审计机构。
(三)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本行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宜与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和安永香港进行了沟通,安永华明和安永香港对此无异议。由于本行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选聘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有关规定,适时积极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根据监管要求及本行制度规定,本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落实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信永中和、信永中和香港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及独立性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其能够满足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的要求,变更理由正当、充分。本行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建议聘任信永中和、信永中和香港分别担任本行2024年度的境内、境外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本行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行第七届董事会2024年第六次临时会议于2024年11月27日召开,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信永中和、信永中和香港分别作为本行2024年度境内、境外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并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一)本行第七届董事会2024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二)本行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三)信永中和、信永中和香港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8日
证券代码:002936证券简称:郑州银行公告编号:2024-043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行长的公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4年11月27日,本行第七届董事会2024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李红女士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的议案》,同意聘任李红女士为本行行长,待其任职资格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核准后正式履职。
李红女士的简历详见本行于2024年11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4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8日
证券代码:002936证券简称:郑州银行公告编号:2024-042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
2024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本行于2024年11月22日以电子邮件及书面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关于召开第七届监事会2024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24年11月27日在郑州市商务外环路22号郑州银行大厦现场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5人,实际出席5人,其中徐长生先生以视频接入方式出席会议,朱志晖先生因工作原因委托耿明斋先生代为表决。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本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合法有效。会议由监事会临时召集人胡跃先生主持。
二、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外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
1. 提名徐长生先生为本行第八届监事会外部监事候选人;
本项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2. 提名耿明斋先生为本行第八届监事会外部监事候选人。
本项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除因相关政策法规要求须调整外,第八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上述监事候选人的简历见附件。
本议案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本议案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本行第七届监事会2024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1月28日
附件
徐长生先生,1963年10月出生,南京大学经济学学士,武汉大学经济学硕士、经济学博士。
徐先生于2021年6月起担任本行外部监事。彼自1987年7月起于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任教,自1997年9月起任教授,自1999年9月起任博士生导师。徐先生曾任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院长,现任张培刚发展经济学研究基金会副理事长,长期从事宏观经济学、发展经济学等领域的科研和教学工作。
截至本公告日期,徐先生未持有本行股份,不存在《公司法》、本行《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提名为监事的情形,符合监事的任职要求,与本行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耿明斋先生,1952年2月出生,河南大学经济学学士、经济学硕士,教授。
耿先生于2023年6月起担任本行外部监事。彼自1985年7月起于河南大学任职,自1985年7月至今任教师,自2019年9月至今任经济学院名誉院长、河南中原经济发展研究院首席专家。耿先生自2019年1月至今任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自2019年5月至今任中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河南省第十四届人大代表、中共河南省委咨询组研究员、河南省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理事。耿先生曾任河南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中原发展研究院院长,河南双汇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期,耿先生未持有本行股份,不存在《公司法》、本行《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提名为监事的情形,符合监事的任职要求,与本行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证券代码:002936证券简称:郑州银行公告编号:2024-041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4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本行于2024年11月22日以电子邮件及书面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关于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24年第六次临时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24年11月27日在郑州市商务外环路22号郑州银行大厦现场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8人,其中,王世豪先生、宋科先生、李淑贤女士以电话或视频接入方式出席会议。本行部分监事列席会议。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本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合法有效。会议由董事长赵飞先生主持。
二、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李红女士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本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
同意聘任李红女士为本行行长,待其任职资格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南金管局”)核准后正式履职。李红女士的简历详见附件。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行长的公告》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为了满足本行业务的持续发展对资本的需求,灵活有效地利用融资平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资本市场惯例,董事会同意并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本行董事会发行股份一般性授权方案及有关董事会转授权等事项。
1、发行股份一般性授权的具体方案
(1)在依照下文(2)所列条件的前提下,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单独或同时认可、分配、发行、授予及/或以其他方式处理股份(H股及/或A股、(如适用)优先股,下同)、可转换为股份的证券、及可认购任何股份或可转换为股份的证券的购股权、认股权证、或附有权利认购或转换成股份之其他证券。
即使在满足下文(2)所列条件的前提下,如果分配附有投票权的股份会实际上更改本行的控制权,则本行董事会须另外事先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授权方可分配该等股份。
(2)董事会拟认可、分配、发行、授予及/或以其他方式处理的H股、A股及/或(如适用)优先股股份的数量(其中,优先股按强制转股价格计算全部转换后的H股及/或A股普通股数量)各自不得超过本议案经股东大会通过当日已发行的H股及/或A股各自类别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适用))的20%(其中,发行可转换为股份的证券按照其转换为H股/A股的数量计算)。
(3)就本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本议案经股东大会通过当日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日期止的期间:①自本议案经股东大会通过当日后第一次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②本议案经股东大会通过当日后十二个月届满之日;③本议案于股东大会上通过特别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议案项下所赋予的授权之日。
(4)授权董事会决定具体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①拟发行的股份的类别及数目;②定价方式和/或发行价格(包括价格区间);③开始及结束发行的日期;④募集资金用途;⑤作出或授予可能需要行使该等权力的建议、协议及购股选择权;⑥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关监管机构、上市地交易所所要求的具体发行方案所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5)授权董事会实施发行方案,办理本行注册资本增加事宜,以反映本行根据本议案而获授权发行的股份,并对本行《公司章程》中与发行股份和注册资本有关的条款作出其认为适当及必要的修订,以及采取任何其他所需行动及办妥其他所需手续以实施发行方案及实现本行注册资本的增加。
2、相关授权事项
为增加决策效率,减少内部审批程序,把握市场时机,就处理根据一般性授权发行股份事宜,董事会同意并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处理与根据一般性授权发行股份有关的事项。上述董事会对授权人士的授权具体内容将由董事会行使本议案项下的一般性授权时另行确定。
本议案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三)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本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同意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及信永中和(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分别为本行2024年度的境内、境外审计机构,为本行提供2024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相关服务,拟定审计费用合计274万元。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本议案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四)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与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
1. 提名赵飞先生为本行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
本项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2. 提名李红女士为本行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
本项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3. 提名张继红女士为本行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本项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4. 提名刘炳恒先生为本行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本项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5. 提名卫志刚先生为本行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本项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本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中兼任本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本行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除因相关政策法规要求须调整外,第八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新当选董事的任职资格需报河南金管局核准,任职自其任职资格获得核准之日起生效。连任董事的任职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在新当选董事的任职资格核准之前,原董事将按照监管要求继续履行本行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上述董事候选人的简历见附件。
本议案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五)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
1. 提名李小建先生为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本项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2. 提名王宁先生为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本项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3. 提名刘亚天先生为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本项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4. 提名萧志雄先生为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本项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本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四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四名候选人符合独立非执行董事任职条件和要求。
除因相关政策法规要求须调整外,第八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新当选董事的任职资格需报河南金管局核准,任职自其任职资格获得核准之日起生效。连任董事的任职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在新当选董事的任职资格核准之前,原董事将按照监管要求继续履行本行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上述董事候选人的简历见附件。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本议案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六)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同意于2024年12月18日(星期三)在郑州市商务外环路22号郑州银行大厦召开本行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七)会议审议通过了《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上半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
本议案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备查文件
1. 本行第七届董事会2024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2. 本行第七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及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 本行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8日
附件
赵飞先生,1975年2月出生,郑州大学经济学专业毕业,经济师。
赵先生于2023年5月起担任本行执行董事,于2023年7月起担任本行董事长,主要负责董事会全面工作,分管董事会内审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办公室、董事会风险管理办公室、董事会战略发展部、党委巡察办公室。赵先生于2022年9月加入本行,自2022年11月起至2023年7月担任本行行长。在此之前,赵先生曾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南乐县支行行长,河南省分行风险管理处、投资处、扶贫业务处副处长,济源市支行党支部书记、行长,平顶山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截至本公告日期,赵先生未持有本行股份,不存在《公司法》、本行《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符合董事的任职要求,与本行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李红女士,1970年10月出生,中国人民大学财务会计专业经济学学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李女士自2008年起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分行任职达16年,曾任计划财务部总经理、高级业务经理、党委委员、副行长、工会主席等职务,曾分管公司业务板块、金融同业板块、风险管理、授信审批、法律合规、运营管理、计财资负、办公室等前中后台主要工作。
截至本公告日期,李女士未持有本行股份,不存在《公司法》、本行《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提名为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的情形,符合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的任职要求,与本行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张继红女士,1971年10月出生,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毕业,高级会计师。
张女士自1990年8月至1992年8月任郑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科员,自1994年8月至2006年8月任郑州市财政局人事处、外经处、政府债务管理办公室科员、副主任科员,自2006年8月至2020年5月任郑州市财政局债务办副主任(正科级),自2020年5月至今任郑州市中融创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截至本公告日期,张女士未持有本行股份,不存在《公司法》、本行《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符合董事的任职要求。张女士为郑州市中融创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总会计师,郑州市财政局控股郑州市中融创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郑州市中融创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控股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刘炳恒先生曾为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财务运营中心总监,郑州市财政局、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均为本行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除上述简历披露的任职情况外,张女士与本行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张女士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刘炳恒先生,1969年9月出生,郑州轻工业学院财务会计专业毕业,会计师。
刘先生于2021年11月起担任本行非执行董事。彼自2015年10月至2024年4月担任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财务运营中心总监。刘先生曾任河南百和国际公路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中电科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截至本公告日期,刘先生未持有本行股份,不存在《公司法》、本行《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符合董事的任职要求。刘先生曾为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财务运营中心总监,郑州市财政局控股郑州市中融创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郑州市中融创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控股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张继红女士为郑州市中融创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总会计师,郑州市财政局、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均为本行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除上述简历披露的任职情况外,刘先生与本行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刘先生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卫志刚先生,1976年10月出生,西安交通大学国际经济专业毕业,郑州大学公共管理硕士,经济师。
卫先生自1995年7月至2002年4月任新乡市邮政局职工;自2002年4月至2013年6月先后任郑东新区管委会招商局局长助理、副局长、经济发展局副局长,其间自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任郑州航空经济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副县级);自2013年6月至2016年6月任郑东新区管委会金融服务局局长;自2016年6月至2024年2月先后任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党办主任、商丘分行副书记及副行长、党群工作部(工会办公室)主任、党委组织部部长及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自2024年2月至今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截至本公告日期,卫先生未持有本行股份,不存在《公司法》、本行《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符合董事的任职要求,与本行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李小建先生,1954年8月出生,河南师范大学(现已更名为河南大学)地理专业理学学士,南开大学经济地理专业经济学博士,教授。
李先生于2021年12月起担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彼自2014年12月起至2023年10月担任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李先生曾任河南大学副校长、河南财经学院校长、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此外,李先生于1997年获国务院特殊津贴,1998年被评为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2003年被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授予新侨成功创业人士。
截至本公告日期,李先生未持有本行股份,不存在《公司法》、本行《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提名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情形,符合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任职条件和要求,与本行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王宁先生,1983年3月出生,郑州大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学士、企业管理硕士,西北工业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教授。
王先生自2013年7月加入郑州大学商学院,自2013年7月至2019年9月任教师,自2019年9月至2024年1月任副院长,自2024年1月至今任执行院长。
截至本公告日期,王先生未持有本行股份,不存在《公司法》、本行《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提名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情形,符合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任职条件和要求,与本行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刘亚天先生,1963年4月出生,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经济法硕士、民商法博士,教授。
刘先生自1989年1月至2023年5月于中国政法大学任职,在职期间曾任继续教育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院党委委员。曾任中国民法典编纂合同法组专家成员,北京市平谷区检察院专家委员会委员、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律所及国企法律顾问等职务。
截至本公告日期,刘先生未持有本行股份,不存在《公司法》、本行《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提名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情形,符合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任职条件和要求,与本行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萧志雄先生,1971年3月出生,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学士,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香港独立非执行董事协会会员。
萧先生于1994年8月加入毕马威,自2008年7月至2018年6月历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香港)合伙人、毕马威中国房地产业主管合伙人及毕马威中国(华南区)资本市场发展主管合伙人。萧先生过去五年曾任绿景(中国)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荣万家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中原建业有限公司、微创脑科学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萧先生自2020年12月起任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及中国气体工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自2022年4月起任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自2024年8月起任四川能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期,萧先生未持有本行股份,不存在《公司法》、本行《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提名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情形,符合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任职条件和要求,与本行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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