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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买卖合同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57               证券简称:青龙管业                  公告编号:2024-07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合同在执行期间可能存在原、辅材料价格上涨、劳动力成本上升等不利因素,对公司合同履行收益产生影响。

  2、合同金额较大且合同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因此,存在不能及时收回部分合同款的风险。

  3、合同实施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或受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存在无法全部履行或延缓履行的可能。

  2024年9月28日,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0),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确定为某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PCCP)采购II标的中标单位。近日,公司收到了经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的某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PCCP)采购II标采购合同,合同主要情况如下:

  一、合同签署概况

  买方: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卖方: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某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PCCP)采购II标

  合同范围:现地建厂、PCCP类管材(含钢管及管件)的设计、制造、防腐、检测、出厂、运输、现场交货、服务等。

  供货期: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建厂土建及生产设备安装,2025年3月20日前完成设备调试及试生产,达到批量生产条件,满足供货需求,供货时间按照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制定排产计划,2025年4月20日前向土建承包人开始供货,暂定供管结束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具体依照施工进度另行通知。

  合同总金额:人民币柒亿贰仟玖佰零陆万壹仟陆佰壹拾肆元陆角贰分(729,061,614.62)(含税)。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公司名称: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2、公司与买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公司未与买方发生类似业务。

  4、客户资信情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合同履约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双方

  买方: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卖方: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合同范围

  现地建厂、PCCP类管材(含钢管及管件)的设计、制造、防腐、检测、出厂、运输、现场交货、服务等。

  3、合同价格

  人民币柒亿贰仟玖佰零陆万壹仟陆佰壹拾肆元陆角贰分(729,061,614.62)(含税)。

  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价税分离)。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税率,不含税价不变,税率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并按照调整后的合同价税总额开具发票办理结算。

  4、交货和验收

  承包人应在供货期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材料的交付。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工场地卸货后将合同材料交付给制造监理人及发包人,制造监理人及发包人对承包人交付的合同材料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制造监理人及发包人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材料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5、结算及货款

  付款按照预付款、工程进度款、质量保证金、结清款等阶段分期支付。

  6、双方的权利

  6.1发包人的义务

  6.1.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6.1.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制造监理人按相关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6.1.3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6.1.4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6.1.5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6.1.6组织检验和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检验和验收。

  6.1.7其他义务。

  6.2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6.2.1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6.2.2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相关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6.2.3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制造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制造监理人按相关合同约定商定或确定。

  6.2.4管厂的维护和照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材料验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管厂。

  7、违约解除

  7.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7.1.1承包人违反相关合同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7.1.2承包人违反相关合同约定,未经制造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7.1.3承包人违反相关合同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7.1.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7.1.5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1.6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7.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7.2.1承包人发生第7.1.5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7.2.2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制造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7.2.3承包人的人员、材料、设备、工期、成品质量、权利义务等的违约处理,按合同约定的相应条款执行。

  7.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制造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7.4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7.4.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7.4.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7.4.3制造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4.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7.4.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7.5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7.5.1发生相关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时, 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7.6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8、合同生效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9、争议的解决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合同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1、合同合计总金额为729,061,614.62元,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的35.37%。

  2、公司资金充足,人员、技术、产能均能满足生产需要,具备履行该合同的能力。

  3、合同的履行预计将会对公司2024年至2026年的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4、合同约定的产品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一致,合同的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存在因履行该合同而对业主方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1、合同在执行期间可能存在原、辅材料价格上涨、劳动力成本上升等不利因素,对公司合同履行收益产生影响。

  2、合同金额较大且合同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因此,存在不能及时收回部分合同款的风险。

  3、合同实施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或受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存在无法全部履行或延缓履行的可能。

  六、备查文件

  《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PCCP)采购II标采购合同》

  特此公告!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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