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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456         证券简称:欧菲光          公告编号:2024-09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已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本次被担保对象中南昌欧菲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光电”)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资产负债率为79.49%。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1、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菲光”或“公司”)分别于2024年3月4日、2024年3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为子公司及公司提供担保,预计总担保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980,000万元(或等值外币),其中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30,000万元(或等值外币),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750,000万元(或等值外币)。担保额度的有效期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担保额度生效后,公司过往经批准但尚未使用的担保额度自然失效。如单笔担保的存续期超过了决议的有效期,则决议的有效期自动顺延至单笔担保终止时止,具体的担保期限以最终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在担保额度有效期内,担保总额度可循环使用,但公司在任一时点的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不超过980,000万元(或等值外币)。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在被担保对象之间进行调剂,也可将上述担保额度调剂至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子公司,但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70%(股东大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前述额度范围内的担保情形包括: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用于申请银行授信、贷款、开具保函、开立信用证、履约担保、银行承兑汇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等。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3月5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披露的《关于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2。

  2、公司分别于2024年10月29日、2024年11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鉴于安徽精卓光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精卓科技”)的股东舒城县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舒城县产投”)已承诺为安徽精卓光显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精卓技术”)按照其及一致行动人安徽鼎恩企业运营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精卓科技的股权比例(51.88%)为有关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具体担保额度、方式及期限,以政府有关会议审批为准),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同意按对精卓科技的持股比例48.12%,为精卓技术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7,837.42万元担保额度,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仅限于申请银行授信、贷款。担保额度的有效期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公司在任一时点对精卓技术的担保余额不超过27,837.42万元。如单笔担保的存续期超过了决议的有效期,则决议的有效期自动顺延至单笔担保终止时止,具体的担保期限以最终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股东大会已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办理担保相关事宜并签署相关的法律文件。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10月31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披露的《关于为参股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4。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为满足经营发展需要,近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及《抵押合同补充协议》,为控股子公司南昌光电向交通银行深圳分行申请的总金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整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

  上述担保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南昌欧菲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05443033XU;

  3、法定代表人:申成哲;

  4、成立日期:2012年10月11日;

  5、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潭路以东、龙潭水渠以北;

  6、注册资本:229,977万元人民币;

  7、经营范围:研发生产经营光电器件、光学零件及系统设备;光学玻璃、新型电子元器件、光电子元器件、新型显示器件及其关键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南昌欧菲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经营情况正常,具备较好的履约能力,且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9、南昌欧菲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10、股权结构:

  

  11、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四、拟抵押的资产基本情况

  本次担保涉及的抵押物系欧菲光总部研发中心房屋及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23)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653465号,该房地座落于光明区凤凰街道光源二路131号。抵押资产权属清晰,皆为公司实际拥有、控制,其权属明确。

  南昌光电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实质为续贷业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拟抵押的资产抵押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名下。除此之外,本次拟抵押的资产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等。

  五、担保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保证合同》

  1、保证人: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证人”)

  2、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支)行(以下简称“债权人”)

  3、债务人:南昌欧菲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

  4、主债权: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主债权,包括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各类贷款、透支款、贴现款和/或各类贸易融资款(包括但不限于进口押汇、进口代收融资、进口汇出款融资、出口押汇、出口托收融资、出口发票融资、出口订单融资、打包贷款、国内信用证押汇、国内信用证议付、国内保理融资、进出口保理融资等),和/或者,债权人因已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担保函(包括备用信用证,下同)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以及债权人因其他银行授信业务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

  5、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担保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7、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或其他债权人可能需垫付款项的授信业务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8、最高额保证: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人民币贰亿元整及前述主债权持续至保证人承担责任时产生的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本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二)《抵押合同》及《抵押合同补充协议》

  1、抵押人: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抵押人”)

  2、抵押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支)行(以下简称“抵押权人”)

  3、债务人:南昌欧菲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

  4、主债权:抵押人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主债权,包括抵押权人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各类贷款、透支款、贴现款和/或各类贸易融资款(包括但不限于进口押汇、进口代收融资、进口汇出款融资、出口押汇、出口托收融资、出口发票融资、出口订单融资、打包贷款、国内信用证押汇、国内信用证议付、国内保理融资、进出口保理融资等),和/或者,抵押权人因已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担保函(包括备用信用证,下同)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以及抵押权人因其他银行授信业务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

  5、最高额抵押:抵押人抵押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肆亿元整。

  6、抵押物: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是房屋及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

  7、担保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8、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抵押权人垫付款项日期,下同)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抵押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抵押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抵押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债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债务履行分别计算,为自每期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抵押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抵押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抵押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六、累计对外担保总额及逾期担保事项

  1、截至目前,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额度(包括本次担保相应的金额)为27,837.42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18%,担保总余额为2,165.40万元;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及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度为980,000.0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87.90%,担保总余额为538,767.98万元。

  2、截至目前,公司担保情况列示如下(包括本次担保相应的金额):

  

  其中,公司无逾期担保事项和担保诉讼。

  七、备查文件

  1、《保证合同》;

  2、《抵押合同》及《抵押合同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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