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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535        证券简称:华海诚科        公告编号:2024-05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1月2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306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韩江龙先生主持,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吴亚星、贾琪见证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董东峰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管出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对外投资收购衡所华威电子有限公司30%股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现金收购衡所华威电子有限公司30%股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议案 1、2已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2、议案 1、2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贾琪、吴亚星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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