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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11月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291             证券简称:联合水务            公告编号:2024-06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宿迁联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迁联合市政”)为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0,000万元、8,000万元。本次担保事项后,扣除已履行到期的担保,公司下属子公司已累计向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51,850.37万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对外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简介

  2024年11月14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宿迁联合市政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宿迁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SQ04(高保)20240005),为公司与华夏银行宿迁分行签订的《最高额融资合同》(合同编号:SQ04(融资)20240005)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壹亿元整,保证期间为三年,具体情况以保证合同约定为准。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2024年11月21日,宿迁联合市政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宿迁分行”)签订《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HTC320778600ZGDB2024N008),为公司在建设银行宿迁分行的融资授信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金额为人民币捌仟万元整,保证期间按保证合同约定为准。同日,公司控股股东联合水务(亚洲)有限公司也与建设银行宿迁分行签订《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HTC320778600ZGDB2024N009),为公司该笔融资授信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无需支付担保费用,亦无需提供反担保。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无偿接受关联方担保属于上市公司单方面获益事项,可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上述两笔担保事项后,扣除已履行到期的担保,公司下属子公司已累计向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51,850.37万元。

  (二)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为满足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提高决策效率,统筹安排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含控股、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事项,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4年5月20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2024年度新增对外担保额度预计为人民币132,000万元,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担保额度、下属子公司为公司担保额度以及下属子公司之间担保额度合并计算,其中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6,800万元,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人民币64,800万元,下属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人民币50,4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4)。

  上述担保金额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须再次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二、 被担保对象基本情况

  (一)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2)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三、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

  债务人: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宿迁联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最高债权额:人民币壹亿元整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三年

  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

  债务人: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宿迁联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联合水务(亚洲)有限公司

  主债权本金金额:人民币捌仟万元整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具体条款见保证合同约定

  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金额、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四、 担保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本次担保主要为满足公司经营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规划,公司经营状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偿债能力,担保风险整体可控,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 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该额度时认为:公司下属子公司为公司融资事项提供担保,有利于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提高决策效率,财务风险处于可控的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六、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2024年11月3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217,290.35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主体提供担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33,039.9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比例为77.98%。

  公司未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亦无逾期对外担保和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

  特此公告。

  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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