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更科学、合理的业绩比较基准评价基金的业绩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24年12月2日起(含)对旗下部分基金基金合同中业绩比较基准的相关条款予以修改,同时根据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更新等对基金合同进行其他必要的修改。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1、涉及基金明细
2、调整方案
(1)东方红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目前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9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0%。
调整为: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15%+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收益率×7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5%。
(2)东方红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目前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95%+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5%。
调整为: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30%+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收益率×70%。
二、基金合同的修改
本次因业绩比较基准调整以及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更新等而对基金合同作出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上述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本次修改已履行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上述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详见附件1《东方红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附件2《东方红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三、重要提示
1、修改后的上述基金基金合同自2024年12月2日起(含)生效。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本公司将在规定媒介上披露更新后的上述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9200808,公司网址:www.dfham.com。
四、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需谨慎,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最新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相关业务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做好风险测评,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产品。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2日
附件1:东方红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附件2:东方红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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