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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9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2、相关当事人地位:浙江千虹实业有限公司(原审原告)(以下简称“浙江千虹”)、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一)(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二)(以下简称“深圳永晟”或“标的公司”)均为上诉人。

  3、案件系终审判决,对当期归母净利润的影响为-412万元,具体以年审会计师审计的金额为准。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3年3月,公司、深圳永晟与浙江千虹签署了《增资扩股协议》,各方约定公司及浙江千虹共同对深圳永晟进行增资,其中公司增资25,000万元认购标的公司22,313.2001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对应21.5554%的股权;浙江千虹增资 35,000万元认购标的公司 31,238.4801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对应 30.1776%的股权。《增资扩股协议》同时设置了自生效之日起一年的冷静期,浙江千虹在冷静期内有权要求公司无条件回购其对标的公司的增资。随后浙江千虹向公司发函要求公司履行回购义务。经综合研判及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向浙江千虹回购其持有的深圳永晟全部股权,并已于2023年5月24日前支付了全部回购款共计人民币35,421万元,该回购事项已全部按期完成,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3月8日、5 月20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深圳永晟增资扩股公司放弃部分优先认购权暨对外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关于深圳永晟增资扩股事项履行回购义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3)。该回购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的情形。

  2024年2月28日,公司与深圳永晟收到了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舟山中院”)发来的(2024)浙09民初4号案件材料(包括《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浙江千虹主张公司与深圳永晟在前述增资、回购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请求舟山中院判令公司及深圳永晟支付违约金、赔偿其损失共计人民币167,333,788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0)。

  2024年8月1日,公司收到舟山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4)浙09 民初4号,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浙江千虹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00元。

  2、被告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浙江千虹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210,000元。

  3、驳回原告浙江千虹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5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4)。

  二、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公司、深圳永晟、浙江千虹对一审判决不服,均提起了上诉,该案件经过二审审理,公司于2024年11月29日收到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说明

  1、本案件系终审判决,对当期归母净利润的影响为-412万元,具体以年审会计师审计的金额为准。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浙民终1021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4-100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回购实施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66元/股(含)。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于2023年12月28日披露了《回购股份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089)。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的相关公告。

  二、股份回购实施情况

  2024年2月5日,公司首次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本次回购数量为1,110,000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0.06%,最高成交价格为1.82元/股,最低成交价格为1.76元/股,成交总金额为1,981,783.95元(不含交易费用)。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6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在回购股份实施期间,应当在回购期间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公司均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1月4日、2月3日、3月2日、4月2日、5月7日、6月5日、7月3日、8月3日、9月3日、10月10日、11月2日、11月26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11月29日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19,547,46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999%,最高成交价为2.67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76元/股,成交总金额为50,014,031.70元(不含交易费用),已超过本次回购方案中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未超过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10,000万元(含),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方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

  三、本次股份回购实施情况与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使用资金总额、回购方式、回购价格、回购股份数量及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等,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

  四、回购实施期间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公司自查,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方案之日起至本公告日前一日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公司回购方案中未披露增减持计划。

  五、股份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数量为19,547,465股,本次股份回购前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注:公司具体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将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登记情况为准。

  六、本次回购对公司的影响

  随着公司的稳健发展、化债工作的有序推进与融资结构的持续优化,我们已顺利在既定回购期限内圆满达成了股份回购计划,坚定履行了作为上市公司对全体股东的承诺。此次回购计划,对公司当前的财务状况、日常运营、研发投入及长远规划均未构成显著影响,公司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公司股份分布情况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我们深信,此次股份回购计划的圆满完成,不仅是对股东价值的一次显著提升,更为公司挖掘长期增长潜力铺设了坚实基础。未来,我们满怀憧憬与信心,对公司的发展前景保持乐观态度,并热切期盼能与广大股东并肩同行,在未来的征途中共创佳绩。

  七、回购股份实施的合规性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未在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八、已回购股份后续安排

  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存放期间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质押等相关权利。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如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36个月内未能实施上述用途,或所回购的股份未全部用于上述用途,公司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减资相关决策程序,注销本次回购的未使用部分股份。公司届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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