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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08        证券简称:齐翔腾达        公告编号:2024-092

  债券代码:128128        债券简称:齐翔转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3日下午14: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24年12月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2月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3、会议地点: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杨坡路206号18楼会议室。

  4、会议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庆文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2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535,167,5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37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512,000,0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6161%;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51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3,167,5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15%。

  (2)董监高出席及列席情况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公司副总经理刘付亮先生、姜能成先生、李勇先生、张春峰先生、财务总监王彦鑫先生、董事会秘书苏超先生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3)律师出席情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形成以下决议:

  1、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刘付亮先生获得同意1,521,958,0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395%;

  姜能成先生获得同意1,521,786,7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28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刘付亮先生获得同意9,985,7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3.0507%;

  姜能成先生获得同意9,814,4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3123%;

  表决结果:刘付亮先生、姜能成先生被选举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533,583,8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68%;

  反对1,35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9%;

  弃权233,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1,611,4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722%;

  反对1,35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206%;

  弃权233,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72%。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派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533,525,0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0%;

  反对1,416,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3%;

  弃权226,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1,552,6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186%;

  反对1,416,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065%;

  弃权226,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49%。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朱泽鑫、傅御;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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