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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299        证券简称:富春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或否决议案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中小股东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且不包括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4年12月3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3日

  其中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3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大道89号C区25号楼六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缪福章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公司股份总数为691,229,485股,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79人,代表股份188,439,5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7.261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84,632,22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6.710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73人,代表股份3,807,27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550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74人,代表股份5,003,46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723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196,19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73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73人,代表股份3,807,27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5508%。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以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8,02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00%;反对24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5%;弃权17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88,8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137%;反对24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406%;弃权17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5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目录

  1、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证券代码:300299       证券简称:富春股份      编号:2024-068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11日、2024年10月28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并相应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6.60元/股(含本数),回购实施期限为自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12日、2024年11月5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7)、《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59)。

  一、 首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披露。现将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情况公告如下:

  2024年12月3日,公司首次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41,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1%,最高成交价为6.57元/股,最低成交价为6.54元/股,成交金额为269,070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的实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既定的回购方案。

  二、 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的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等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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