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95 证券简称:湘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4-07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一、 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湘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4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拟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0.04元/股(含),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且不超过16,000万元(均含本数),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实际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2024年4月16日,公司披露回购报告书。具体详见公司披露的《湘财股份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方案》(公告编号:临 2024-021)、《湘财股份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临 2024-022)。
因公司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事宜,根据《回购报告书》的约定相应调整本次回购的价格区间。本次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自2024年5月27日(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起,由不超过人民币10.04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10.01元/股(含)。具体详见公司披露的《湘财股份关于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37)。
二、 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24年11月30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股份694.37万股,已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24%,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6.70元/股,最低价为5.97元/股,已支付的资金总额为4,429.00万元(不含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
三、 其他事项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湘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4日
证券代码:600095 证券简称:湘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4-078
湘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尚在上诉期内,判决尚未生效)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湘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财证券”)为被告之一
● 涉案金额:本次两起案件涉及金额为342,900,000元及相应利息
● 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在一审判决上诉期,判决尚未生效,公司子公司湘财证券对上述一审判决不服,将依法提起上诉,通过法律手段切实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一审判决情况计提预计负债,具体金额以年审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本次计提预计负债是根据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并基于谨慎性原则作出的会计处理,不构成公司在法律上承诺承担相关责任或放弃相关权利。
●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子公司湘财证券于近日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云01民初414号、(2024)云01民初415号)。相关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诉讼机构名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
原告: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信托”)
被告一:广东中诚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公司”)
被告二: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云南信托以民事信托纠纷为案由,要求判令被告中诚公司返还原告转让价款149,200,000.00元((2024)云01民初414号)、193,700,000.00元((2024)云01民初415号)及以上述转让价款为基数,自2019年7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24年5月10日,两起案件利息合计62,870,949.86元);被告湘财证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担保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目前进展:一审判决(尚在上诉期内,判决尚未生效)
一审判决结果:被告中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信托支付回购价款149,200,000.00元((2024)云01民初414号)、193,700,000.00元((2024)云01民初415号)及以上述回购价款为基数,自2019年7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湘财证券对被告中诚公司负担的上述债务承担56%的补充责任;驳回原告云南信托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二、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案件尚在一审判决上诉期,判决尚未生效,公司子公司湘财证券对上述一审判决不服,将依法提起上诉,通过法律手段切实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一审判决情况计提预计负债,具体金额以年审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本次计提预计负债是根据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并基于谨慎性原则作出的会计处理,不构成公司在法律上承诺承担相关责任或放弃相关权利。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与上述案件信托产品有关的罗静案刑事判决书((2023)沪刑终8号、(2022)沪02刑初83号),确认云南信托是案涉信托产品的管理机构,湘财证券为代销机构,认定湘财证券为受害机构之一,湘财证券及其相关方未参与罗静等人的合同诈骗。同时,针对云南信托作为管理方的案涉信托产品,曾有投资者对云南信托、湘财证券等机构提起诉讼,在以往已生效判决中,湘财证券全部胜诉;相关审判法院,包括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均认可湘财证券已经履行了代销机构的义务,均未支持要求湘财证券承担连带责任或赔偿责任等相关诉讼请求。湘财证券认为,上述两起案件的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将依法提起上诉,全力维护自身合法正当权益。
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稳健,上述诉讼对公司正常经营以及偿债能力无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后续进展情况,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最终诉讼及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湘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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