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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ST东园         公告编号:2024-10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11月29日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形式发出,会议于2024年12月4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会董事9人,实际参会董事9人。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浩楠先生主持,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公司已聘请其为2023年度审计机构,该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报告内容客观、公正。公司拟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并授权经营层根据市场收费情况,确定2024年度的审计费用。

  表决结果:表决票9票,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关于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将于2024年12月20日下午2:00与公司重整阶段出资人组会议合并召开,审议如下议案:

  1、《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2、《关于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表决票9票,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及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ST东园         公告编号:2024-105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及2024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4年11月22日,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2024)京01破申469号《民事裁定书》及(2024)京01破577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重整期间的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具体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及指定管理人的公告》。

  根据北京一中院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的(2024)京01破577号《公告》和公司重整工作安排,公司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4年12月23日上午9时通过网络平台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因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由管理人召集并定于2024年12月20日下午2时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梧桐南会议室(暂定)召开出资人组会议。

  同时,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于2024年12月20日下午2时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鉴于出资人组会议和股东大会参会人员一致,为便于股东投票表决,提高会议决策效率,管理人及公司董事会将出资人组会议与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合并召开(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将本次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名称: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及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

  (1)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人:管理人

  (2)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2月20日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2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根据公司章程,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本次会议的表决权总数。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4年12月12日

  7、出席对象:

  (1)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管理人代表及工作人员;

  (3)北京一中院法官;

  (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梧桐南会议室(暂定)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如下:

  

  2、上述第1项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上述第2项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3、上述第1项议案需要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第1项议案属于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本公司将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

  4、上述议案如有涉及的关联股东表决的,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且不得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个人股东登记。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受委托出席的股东代理人还须持有出席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2、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须持有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

  3、登记时间:2024年12月13日(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邮件方式登记(须在2024年12月13日下午四点之前送达公司或邮件发送至指定邮箱orientlandscape@163.com),不接受电话登记;

  4、登记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6层董事会办公室。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会议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风险提示

  1、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及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尚未召开,公司重整计划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能否获得表决通过存在不确定性。公司重整最终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中规定的内容为准。

  2、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若公司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如果公司的重整计划顺利实施完毕,将有利于化解公司债务风险,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有助于消除公司因2023年度净资产为负引发的退市风险,帮助公司恢复健康发展状态。此外,因2023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触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情形,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3、管理人出具的《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通知》。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310

  2、投票简称:东园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4年12月2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及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以投票方式代为行使表决权。本人/本单位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股东账号:                 持股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对下述议案表决如下(请在相应的表决意见项下划“√”):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东方园林     公告编号:2024-106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4年4月26日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中兴华审字(2024)第014237号)。

  2、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规定。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兴华”)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具体审计费用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实际业务和市场行情等因素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1)机构名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成立日期: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2000年由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核准,改制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吸收合并江苏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更名为“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公司进行合伙制转制,转制后的事务所名称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4)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20号院1号楼南楼20层

  (5)首席合伙人:李尊农

  (6)截至2023年末,中兴华有合伙人189人,注册会计师968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489人。

  (7)截至2023年末,中兴华经审计的业务收入185,828.77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140,091.34万元,证券业务收入32,039.59万元。

  (8)2023年度,中兴华服务上市公司审计客户124家,审计收费15,791.12万元,涉及的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等,其中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上市公司5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兴华所计提职业风险基金11,468.42万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0,000万元,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存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在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中兴华被判定在20%的范围内对亨达公司承担责任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诚信记录

  中兴华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2次、行政监管措施16次、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4次。中兴华42名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8人次、行政监管措施37人次、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8人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闫宏江,2013年6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4年1月开始在中兴华执业,无其他兼职情况。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过多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崔亚兵,2012年9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7年12月开始在中兴华执业,无其他兼职情况。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过3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孙宇,2014年11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0年11月开始在中兴华所执业,2021年起为公司提供复核工作;近三年负责过多个上市公司审计业务项目的质量复核,包括上市公司年报及IPO审计和新三板挂牌企业审计等,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闫宏江、签字注册会计师崔亚兵、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孙宇最近3年受到0次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措施、0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纪律处分。

  3、独立性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公司2023年度审计费用合计人民币400万元,2024年度具体审计费用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实际业务和市场行情等因素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公司于2024年11月29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审计委员会委员通过对审计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专业判断,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同意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2、公司于2024年12月4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全票赞成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3、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五次会议决议;

  3、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相关资质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ST东园          公告编号:2024-107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确定重整投资人暨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2024年11月22日,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园林”)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2024)京01破申469号《民事裁定书》及(2024)京01破577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公司债权人北京朝阳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重整期间的管理人。具体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及指定管理人的公告》。

  2、2024年12月3日,公司和管理人分别与国联基金联合体(由国联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产投”)、海南瑞科控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瑞科”)组成,以下简称“国联基金联合体”)及国联产投发起设立的专项重整基金北京国朝东方绿能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朝东方”)、北京朝阳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阳环境”)签署《重整投资协议》,国联基金联合体及国朝东方、朝阳环境以具有产业赋能的投资人身份参与公司重整投资,认购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同日,公司和管理人分别与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富”)、深圳申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优资产”)签署《重整投资协议》,国寿财富、申优资产以财务投资人身份参与公司重整投资,认购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虽然《重整投资协议》已签署,但仍可能出现重整投资人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或及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重整投资人招募过程

  2024年7月11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0)。为推进公司预重整和重整程序,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临时管理人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报名期限自2024年7月10日起至2024年7月24日(含当日)止。具体招募条件、招募流程等详见该公告。

  2024年7月27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64)。截至2024年7月24日(含当日),共有20名意向重整投资人报名。

  2024年9月7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70)。截至该公告日,共有9家意向重整投资人提交了重整投资方案,临时管理人对意向重整投资人开展反向尽职调查。

  2024年10月10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75)。临时管理人对9家提交了重整投资方案的意向重整投资人的反向尽职调查基本结束。

  二、确定重整投资人的过程及依据

  经初步审查、投资人提交重整投资方案、临时管理人反向尽职调查及谈判等,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召开管理人会议,选定国联基金联合体和朝阳环境为公司具有产业赋能的投资人,选定国寿财富和申优资产为公司财务投资人。

  三、重整投资人基本情况

  (一)具有产业赋能的投资人

  1、国联基金联合体及国朝东方

  (1)工商信息

  1.1 国联产投

  

  1.2 海南瑞科

  

  1.3国朝东方(为国联产投发起设立的专项重整基金)

  

  (2)股权结构

  2.1 国联产投

  

  2.2 海南瑞科

  

  2.3 国朝东方

  

  (3)实际控制人:国联产投、海南瑞科、国朝东方均无实际控制人。

  (4)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及主要财务数据:

  4.1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

  国联产投系一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通过发起设立私募基金产品开展投资活动。公司围绕国家油气能源产业发展战略,以绿色能源和科技创新为投资方向,按照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原则,重点在石油天然气、新能源、新材料、新技术、新业态、节能环保、精细化工等领域开展股权投资业务。

  海南瑞科是一家新能源领域的综合性控股公司,长期专注于风电、光伏和储能等新能源业务领域,具备风光新能源领域资产储备和业务拓展能力,其控股子公司具备工程咨询、设计和勘察“三甲”资质,业务涵盖测风测光产品、新能源勘察设计咨询服务、新能源综合规划设计软件开发、新能源后市场业务系统服务及解决方案等新能源领域。

  国朝东方为2024年11月21日设立的合伙企业,专项用于投资东方园林重整项目。

  4.2国联产投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 万元

  

  4.3海南瑞科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 万元

  

  4.4国朝东方为2024年11月21日设立的合伙企业,无近三年财务数据。

  (5)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国联基金联合体、国朝东方与公司及其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国联基金联合体、国朝东方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出资安排。

  (6)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

  国联产投本次投资通过设立专项重整基金作为出资主体完成投资,专项重整基金名称为北京国朝东方绿能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资金来源主要为募集资金;国联产投作为专项重整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有部分自有资金跟投;海南瑞科不涉及本次资金投资。

  (7)其它

  国联基金联合体、国朝东方不会通过执行本次《重整投资协议》获得东方园林实控权。

  2、北京朝阳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1)工商信息

  

  (2)股权结构

  

  (3)实际控制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4)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及主要财务数据:

  4.1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

  朝阳环境是北京市朝阳区唯一的区属国资固体废物处理与资源化循环利用市场化运营企业,主营业务涵盖城乡生活垃圾及固废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及对公共厕所管理相关投资、建设、运营、技术研发推广等综合服务;废弃物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绿色能源、绿色产品以及碳资产开发、供应、利用相关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及生态修复等综合服务。朝阳环境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曾荣获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全国第一批产业园区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国家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单位、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全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示范基地、全国十佳环保设施开放单位、国家绿色低碳科技示范工程、全国首家低碳(零碳)环境产业园区试点单位等百余项国家、省部级奖项。

  4.2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 万元

  

  注:朝阳环境成立于2021年12月28日,无2021年财务数据。

  (5)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朝阳环境与公司及其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朝阳环境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出资安排。

  (6)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

  朝阳环境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

  (二)财务投资人

  1、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1)工商信息

  

  (2)股权结构

  

  (3)实际控制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4)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及主要财务数据:

  4.1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

  国寿财富于2014年11月18日完成工商登记,并于2014年12月3日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证书》,后于2017年8月7日更换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业务范围为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公司近三年主营业务涵盖债权投融资业务、股权投融资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等。

  4.2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 万元

  

  (5)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国寿财富与公司及其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国寿财富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出资安排。

  (6)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

  国寿财富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募集资金或自有资金。

  2、深圳申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工商信息

  

  (2)股权结构

  

  (3)实际控制人:刘嘉华

  (4)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及主要财务数据:

  4.1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

  申优资产是一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其主营业务涵盖量化中性策略产品、期货期权套利策略产品,以及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投资、破产重整投资、协议转让等。

  4.2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 万元

  

  (5)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申优资产与公司及其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申优资产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出资安排。

  (6)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

  申优资产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或自有资金。

  四、《重整投资协议》主要内容

  (一)与国联基金联合体及国朝东方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

  1、协议各方及投资目的

  甲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国联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丙方1:北京国朝东方绿能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丙方2:海南瑞科控股实业有限公司

  丁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乙方是为响应《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36条”)政策,积极引进民营资本参与投资石油天然气建设,由中石油与雅戈尔于2012年10月发起成立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截止本协议签署日,乙方的股权结构为: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股38.46%,鼎晖股权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中国万向所属普星聚能股份公司分别持股30.77%。

  乙方通过设立专项重整基金丙方1联合丙方2组成联合体参与甲方重整。丙方拟通过提供重整资金、协助甲方引进产业资源等方式恢复和改善甲方持续经营能力。

  2、投资方案

  经过公开招募,乙方通过设立丙方1作为具有产业赋能的重整投资人参与甲方重整,将以0.66元/股(大写:每股陆角陆分)的价格认购合计8亿股(大写:捌亿股)甲方转增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对应重整投资款为5.28亿元(大写:人民币伍亿贰仟捌佰万元整)。(最终标的股份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至丙方1指定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准)。

  甲方重整计划获得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后,各方均应当全面充分履行本协议约定的相关义务。丙方1认购标的股份支付的相应资金将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支付破产费用、清偿各类债务、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等。

  3、付款及交割安排

  3.1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及支付

  为担保协议的履行,乙方应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向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

  (截至2024年12月4日,丙方1暂未支付履约保证金。)

  3.2 重整投资款的支付

  乙方应在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其认购转增股票对应的剩余重整投资款一次性支付至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3 资金到位证明

  各方确认,丙方1已提供不低于重整投资款的资金出资能力证明。

  3.4 交割安排

  协议各方同意,甲方在本协议约定的先决条件全部达成后将标的股份登记至丙方1指定的证券账户,各方应提供及时且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标的股份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标的股份登记至丙方1指定证券账户名下之日起即视为标的股份已交割至乙方,本次投资实施完成。

  4、股份锁定安排

  4.1 丙方1承诺本次认购的标的股份登记至其指定证券账户之日起12个月内,不通过任何形式转让、减持(包括集合竞价、大宗交易等各种方式)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标的股份。

  4.2 股份登记日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至丙方1指定证券账户之日为准。丙方1持有标的股份之后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含子公司)进行协议转让、无偿划转、实施增资不受前述减持限制。丙方1在前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减持其持有的甲方股票的,应符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5、各方的陈述与保证

  各方向其他各方做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1.各方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订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命令,亦不会与以其为一方或者对其资产有约束力的合同或者协议产生冲突;

  2.各方已就签订本协议及实施本协议所约定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及审批程序(如需);

  3.丙方2承诺在未来业务经营中,与甲方形成战略合作关系,持续支持和支撑甲方新能源业务的发展,与甲方不存在不当同业竞争,丙方2自身或与其他能源企业合作的新能源项目过程中,承诺不损害甲方利益,如监管部门提出相关要求和整改建议,确保严格落实。

  6、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违约金和赔偿金。如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解除协议后,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报名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重整投资款)不予退还,甲方/丙方有权另行指定重整投资人。

  7、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成立并生效。

  8、其他事项

  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与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不一致或者没有约定的,以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为准,协议各方承诺受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的约束并保证重整计划的执行。

  (二)与朝阳环境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

  1、协议各方及投资目的

  甲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朝阳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丙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协议各方确认并同意,在甲方重整程序中,经公开招募及遴选程序,乙方被丙方选定为甲方重整投资人。乙方作为具有产业赋能的重整投资人,通过重整投资人各方面的支持和赋能,实现甲方经营高效有序,进一步提升甲方的综合竞争力及持续经营能力。

  2、投资方案

  经过公开招募,乙方作为具有产业赋能的重整投资人参与甲方重整,将以0.66元/股(大写:每股陆角陆分)的价格受让合计1亿股(大写:壹亿股)甲方转增股票,对应重整投资款为6,600万元(大写:人民币陆仟陆佰万元)。(最终受让股份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至乙方指定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准)

  甲方重整计划获得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后,乙方作为具有产业赋能的重整投资人,应当全面充分履行本协议约定的相关义务。乙方受让股份支付的相应资金将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支付破产费用、清偿各类债务、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等。

  3、付款及交割安排

  3.1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及支付

  为担保协议的履行,乙方应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向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

  (截至2024年12月4日,暂未支付履约保证金。)

  3.2 重整投资款的支付

  乙方应在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其认购转增股票对应的剩余重整投资款一次性支付至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3 在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内,乙方应提供银行账户余额不低于剩余未支付重整投资款的资金到位证明。

  3.4 交割安排

  协议各方同意,甲方在本协议约定的先决条件全部达成后将标的股份登记至乙方指定的证券账户,乙方应提供及时且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标的股份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标的股份登记至乙方指定证券账户名下之日起即视为标的股份已交割至乙方,本次投资实施完成。

  4、股份锁定安排

  4.1 乙方承诺本次受让的标的股份登记至其指定证券账户之日起36个月内,不通过任何形式转让、减持(包括集合竞价、大宗交易等各种方式)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标的股份。

  4.2 股份登记日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至乙方指定证券账户之日为准。乙方持有前述转增股票之后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含子公司)进行协议转让、无偿划转、实施增资不受前述减持限制。乙方在前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减持其持有的甲方股票的,应符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5、各方的陈述与保证

  各方向其他各方做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1.各方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订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命令,亦不会与以其为一方或者对其资产有约束力的合同或者协议产生冲突;

  2.各方已就签订本协议及实施本协议所约定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及审批程序(如需);

  3.乙方承诺,若根据监管部门的意见,乙方被认定为与甲方存在同业竞争,则乙方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

  6、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违约金和赔偿金。如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解除协议后,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报名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重整投资款)不予退还,甲方/丙方有权另行指定重整投资人。

  7、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成立并生效。

  8、其他事项

  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与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不一致或者没有约定的,以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为准,协议各方承诺受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的约束并保证重整计划的执行。

  (三)与财务投资人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

  1、协议各方及投资目的

  甲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分别签署):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资产管理计划)、深圳申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丙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协议各方确认并同意,在甲方重整程序中,经公开招募及遴选程序,乙方被丙方选定为甲方财务投资人。乙方或乙方指定主体(以下统称为“乙方”)拟通过市场化、法治化的方式参与甲方重整投资,通过提供资金等方式恢复和改善甲方持续经营能力。

  2、投资方案

  经过公开招募,乙方作为财务投资人参与甲方重整,将以1.00元/股(大写:每股壹元)的价格分别受让1亿股(大写:壹亿股)甲方转增股票,分别对应重整投资款为1亿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元)。(最终受让股份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至乙方指定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准)

  甲方重整计划获得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后,乙方作为财务投资人,应当全面充分履行本协议约定的相关义务。乙方受让股份支付的相应资金将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支付破产费用、清偿各类债务、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等。

  3、付款及交割安排

  3.1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及支付

  为担保协议的履行,乙方应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向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

  (截至2024年12月4日,乙方均暂未支付履约保证金。)

  3.2 重整投资款的支付

  乙方应在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其认购转增股票对应的剩余重整投资款一次性支付至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3 在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内,乙方应提供(资产管理计划)银行账户余额不低于剩余未支付重整投资款的资金到位证明。

  3.4 交割安排

  协议各方同意,甲方在本协议约定的先决条件全部达成后将标的股份登记至乙方指定的证券账户,乙方应提供及时且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标的股份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标的股份登记至乙方指定证券账户名下之日起即视为标的股份已交割至乙方,本次投资实施完成。

  4、股份锁定安排

  4.1 乙方承诺本次受让的标的股份登记至其指定证券账户之日起12个月内,不通过任何形式转让、减持(包括集合竞价、大宗交易等各种方式)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标的股份。

  4.2 股份登记日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至乙方指定证券账户之日为准。乙方持有前述转增股票之后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含子公司)进行协议转让、无偿划转、实施增资不受前述减持限制。乙方在前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减持其持有的甲方股票的,应符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5、各方的陈述与保证

  各方向其他各方做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1.各方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订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命令,亦不会与以其为一方或者对其资产有约束力的合同或者协议产生冲突;

  2.各方已就签订本协议及实施本协议所约定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及审批程序(如需);

  3.乙方承诺,若根据监管部门的意见,乙方被认定为与甲方存在同业竞争,则乙方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

  6、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违约金和赔偿金。如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解除协议后,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报名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重整投资款)不予退还,甲方/丙方有权另行指定重整投资人。

  7、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成立并生效。

  8、其他事项

  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与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不一致或者没有约定的,以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为准,协议各方承诺受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的约束并保证重整计划的执行。

  五、定价依据、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

  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票的受让价格系通过公开征集方式招募重整投资人,并经各主要利益相关方综合考虑了其投资风险、参与重整及后续经营中需承担的责任义务和享有的权利,以及公司重整资金需求和同类重整案例中股票受让价格等因素,经过充分协商谈判、市场化竞价而形成。

  根据重整投资协议,重整投资人以现金方式认购转增股票,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或自筹或募集资金等。

  六、关于投资人支付对价合理性及公允性的说明

  本次重整投资人支付的对价是公司重整计划的一部分;重整计划将以重整投资协议为基础,兼顾债权人、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等各方合法利益制定,经过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审议通过,并在法院裁定批准后执行。重整投资人受让股票所支付资金将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清偿各类债务、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等。通过本次重整,公司的债务负担得以化解,资产负债结构得到优化,资金实力得到增强。而公司一旦破产清算,出资人权益基本归零,公司股票将直接被终止上市,中小投资者将面临重大损失。本次重整成功后,在重整投资人的支持下,公司将根据届时情况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公司经营情况有望进一步恢复和改善,有利于公司质量的提升和中小股东利益的维护。因此,本次重整中重整投资人受让股份的价格具有合理性和公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此外,公司已聘请财务顾问,就本次重整投资人受让资本公积转增股份的价格出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受让资本公积转增股份价格的专项意见》。

  七、执行重整投资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重整投资协议的签署是公司后续重整程序的必要环节,有利于推动公司重整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如果公司后续顺利实施重整并将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将有利于化解公司债务风险,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帮助公司恢复健康发展状态。

  本次重整投资协议的签署与执行,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具体以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为准。

  重整后,公司未来的经营安排详见后续披露的重整计划(草案)之经营方案。

  八、风险提示

  1、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若公司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如果公司的重整计划顺利实施完毕,将有利于化解公司债务风险,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有助于消除公司因2023年度净资产为负引发的退市风险,帮助公司恢复健康发展状态。此外,因2023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触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2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为反映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影响,重整计划实施后,需结合重整计划的实际情况以及公司重整财务顾问专项意见,决定是否对本次重整新增股份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的股票开盘参考价进行除权调整,具体情况以公司后续公告为准。

  4、虽然《重整投资协议》已签署,但仍可能出现重整投资人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或及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重整相关工作,继续在现有基础上做好日常经营工作,保障生产经营稳定开展。鉴于重整相关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披露。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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