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99 证券简称:利元亨 公告编号:2024-115
转债代码:118026 转债简称:利元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1、被告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提货款37,382,0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1,503,264.36元(暂计至2023年10月12日,此后利息以37,382,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60,000元、保全担保费48,955.47元、公证费4,150元,以上暂共计人民币39,198,369.83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公司已对案涉设备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如按照本次判决执行,预计将冲回部分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最终实际影响以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本次判决尚未正式生效,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有关规定,按照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基本情况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公司与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汇信达贸易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深圳市汇信达商务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纠纷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7)。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4)粤0304民初32239号),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提货款37,382,000元;
2、被告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503,264.36元(暂计至2023年10月12日,此后利息以37,382,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被告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60,000元、保全担保费48,955.47元、公证费4,150元;
4、驳回原告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69,191.6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4,191.69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38,019.69元,被告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36,172元。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236,172元由本院退回,被告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236,172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对案涉设备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如按照本次判决执行,预计将冲回部分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最终实际影响以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本次判决尚未正式生效,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有关规定,按照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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