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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2版)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下转C4版)

  (上接C2版)

  (4)《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需求金额为50,212.55万元,本次发行价格23.95元/股对应融资规模为47,900.00万元,低于前述募集资金需求金额,请投资者注意所筹资金不能满足使用需求的风险。

  (5)本次发行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在初步询价阶段由网下机构投资者基于真实认购意图报价,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情况并综合考虑有效申购倍数、发行人基本面及其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不超过四个值孰低值24.4100元/股。任何投资者如参与申购,均视为其已接受该发行价格,如对发行定价方法和发行价格有任何异议,建议不参与本次发行。

  (6)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及创业板市场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次新股发行。

  3、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经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新股2,000万股,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计划所需资金额为50,212.55万元。按本次发行价格23.95元/股,发行人预计募集资金总额47,900.00万元,扣除预计发行费用约6,278.58万元(不含增值税)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约为41,621.42万元(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

  4、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如果运用不当或短期内业务不能同步增长,将对发行人的盈利水平造成不利影响或存在发行人净资产收益率出现较大幅度下降的风险,由此造成发行人估值水平下调、股价下跌,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投资损失的风险。

  重要提示

  1、蓝宇股份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经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4]1148号)。发行人股票简称为“蓝宇股份”,股票代码为“301585”,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上申购及网下申购。本次发行的股票拟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年),蓝宇股份所属行业为“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2、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新股数量为2,000万股,发行股份占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8,000万股。

  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超过四个值孰低值,故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跟投,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初始参与跟投的股票数量将全部回拨至网下发行。

  最终,本次发行不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初始战略配售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的差额100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

  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430万股,占扣除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71.5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570万股,占扣除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28.50%。最终网下、网上发行合计数量为2,000万股,网上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回拨情况确定。

  3、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工作已于2024年12月2日(T-4日)完成。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并综合考虑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23.95元/股,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6.4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5.5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21.9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20.6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24年12月6日(T日),任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一种方式进行申购。

  (1)网下申购

  本次发行网下申购时间为:2024年12月6日(T日)9:30-15:00。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网下投资者应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参与申购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申购单信息,包括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在发行公告中规定的其他信息。其中申购价格为本次发行价格23.95元/股。申购数量应等于初步询价中其提供的有效报价所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在参与网下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获配后在2024年12月10日(T+2日)缴纳认购款。

  凡参与初步询价报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本次网上申购,若同时参与网下和网上申购,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配售对象在申购及持股等方面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网下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相关信息(包括配售对象全称、证券账户名称(深圳)、证券账户号码(深圳)和银行收付款账户等)以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信息为准,因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注册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网下投资者自负。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配售前对有效报价投资者及管理的配售对象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进一步核查,投资者应按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对其进行配售。

  (2)网上申购

  本次发行网上申购时间为:2024年12月6日(T日)9:15-11:30、13:00-15:00。

  2024年12月6日(T日)前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且在2024年12月4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日均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投资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发行人须遵守的其他监管要求所禁止者除外)可通过交易系统申购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其中自然人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等规定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概括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投资者按照其持有的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以下简称“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根据投资者在2024年12月4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持有市值按其证券账户中纳入市值计算范围的股份数量与相应收盘价的乘积计算。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申购量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不得超过5,500股,同时不得超过其按市值计算的可申购额度上限。对于申购量超过按市值计算的网上可申购额度,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超过部分作无效处理。对于申购数量超过申购上限的新股申购委托,深交所交易系统将该委托视为无效委托予以自动撤销。

  申购时间内,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确定的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一经申报,不得撤单。

  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及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T-2日日终为准。

  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中,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证券公司持有的市值中。

  5、网下投资者缴款

  《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获得初步配售的全部网下有效配售对象,需在2024年12月10日(T+2日)8:30-16:00足额缴纳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2024年12月10日(T+2日)16:00前到账。

  认购资金应该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账,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该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多只新股同日发行时出现前述情形的,该配售对象全部无效。不同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若认购资金不足,共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2024年12月12日(T+4日)刊登的《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以下简称“《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获得初步配售但未足额缴款的网下投资者。

  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未足额申购以及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人(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证券交易所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的违规次数合并计算。配售对象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该配售对象不得参与证券交易所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的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网下投资者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均不得参与证券交易所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的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

  6、网上投资者缴款

  投资者申购新股摇号中签后,应依据2024年12月10日(T+2日)公告的《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履行缴款义务,网上投资者缴款时,应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相关规定。2024年12月10日(T+2日)日终,中签的投资者应确保其资金账户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

  7、本次发行网下网上申购于2024年12月6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于2024年12月6日(T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详见本公告“二、(五)回拨机制”。

  8、本次发行可能出现的中止情形详见“七、中止发行情况”。

  9、本公告仅对股票发行事宜扼要说明,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24年11月28日(T-6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网址www.zqrb.cn;经济参考网,网址www.jjckb.cn;中国金融新闻网,网址www.financialnews.com.cn;中国日报网,网址www.chinadaily.com.cn)上的《招股意向书》全文,特别是其中的“重大事项提示”及“风险因素”章节,充分了解发行人的各项风险因素,自行判断其经营状况及投资价值,并审慎做出投资决策。发行人受到政治、经济、行业及经营管理水平的影响,经营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由此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0、本次发行股票的上市事宜将另行公告。有关本次发行的其他事宜,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上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释 义

  在本公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蓝宇股份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一、初步询价结果及定价

  (一)初步询价及核查情况

  2024年12月2日(T-4日)为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日。截至2024年12月2日(T-4日)15:00,保荐人(主承销商)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收到269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6,041个配售对象的初步询价报价信息,报价区间为19.50元/股-29.80元/股,对应的拟申购数量总和为4,076,920万股,对应的申购倍数为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2,850.99倍。所有配售对象的报价情况详见附表“初步询价报价情况”。

  (二)剔除无效报价情况

  经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及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共有17家投资者管理的75个配售对象为《管理办法》禁止参与配售的关联方。上述相关配售对象提交的报价已确定为无效报价予以剔除,共计剔除17家投资者管理的75个配售对象(其中15家投资者管理的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有效,因此实际剔除2家投资者),对应剔除的拟申购数量总和为51,470万股。具体名单请见“附表:初步询价报价情况”中被标注为“无效报价”的部分。

  剔除上述无效申购报价后,共267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5,966个配售对象,符合《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规定的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报价区间为19.50元/股-29.80元/股,拟申购数量总和为4,025,450万股。

  (三)剔除最高报价部分情况

  1、剔除情况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依据剔除上述无效报价后的询价结果,对所有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所属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的按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记录为准)由晚到早、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同一申购时间上按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从后到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部分为剔除无效报价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当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购不再剔除。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其中,将拟申购价格高于25.37元/股的配售对象全部剔除;拟申购价格为25.37元/股,且申购数量小于700万股的配售对象全部剔除;拟申购价格为25.37元/股,申购数量等于700万股,申购时间为14:55:19:594的配售对象部分剔除。以上剔除的拟申购总量为40,780万股,占本次初步询价剔除无效报价后拟申购总量4,025,450万股的1.0131%。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及网上申购。

  具体剔除情况请见附表“初步询价报价情况”中被标注为“高价剔除”的部分。

  以上共计剔除9家投资者管理的63个配售对象(其中1家投资者管理的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有效,因此实际剔除8家投资者)。

  2、剔除后的整体报价情况

  剔除无效报价和最高报价后,参与初步询价的投资者为259家,配售对象为5,903个,全部符合《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规定的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本次发行剔除无效报价和最高报价后剩余报价申购总量为3,984,670万股,整体申购倍数为2,786.48倍。

  剔除无效报价和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详细报价情况,具体包括投资者名称、证券账户、配售对象名称、申购价格及对应的拟申购数量等资料请见附表“初步询价报价情况”。

  剔除无效报价和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信息如下:

  投资者类型

  (四)发行价格的确定

  在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后,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综合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23.95元/股。

  此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6.4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5.5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21.9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20.6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超过“四个值”孰低值。

  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2022年、2023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7,210.02万元、8,729.84万元,累计为15,939.86万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的上市标准:“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

  (五)发行价格和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定过程

  1、发行价格的确定过程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23.95元/股。

  2、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定

  本次初步询价中,有27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461个配售对象申报价格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拟申购数量为315,880万股,具体名单详见附表“初步询价报价情况”中被标注为“低价未入围”的配售对象。

  因此,本次网下发行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为232家,管理的配售对象数量为 5,442个,有效申购数量总和为3,668,790万股,具体报价信息详见附表“初步询价报价情况”中备注为“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可以且必须按照本次发行价格参与网下申购,并及时足额缴纳申购资金。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向其进行配售。

  (六)与行业市盈率和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比较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年),蓝宇股份所属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截至2024年12月2日(T-4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22.92倍,平均滚动市盈率为23.28倍。

  截至2024年12月2日(T-4日),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如下:

  证券代码

  资料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2024年12月2日(T-4日)(GMT+8)

  注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2:扣非前/后静态市盈率=T-4日股票收盘价/(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总股本(2024年12月2日));

  注3:扣非前/后滚动市盈率=T-4日股票收盘价/(2023年10-12月和2024年1-9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总股本(2024年12月2日));

  注4:招股说明书中列示的可比公司为色如丹、天威新材、纳尔股份,由于色如丹IPO终止,天威新材仍未上市,无可参考数据。

  本次发行价格23.95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静态市盈率为21.95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24年12月2日(T-4日)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22.92倍,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母净利润平均静态市盈率28.75倍。

  发行人最近四个季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母净利润摊薄后滚动市盈率为18.99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24年12月2日(T-4日)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滚动市盈率23.28倍,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最近四个季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母净利润平均滚动市盈率21.51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股票种类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

  (二)发行数量和发行结构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新股数量为2,000万股,发行股份占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8,000万股。

  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超过四个值孰低值,故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跟投,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初始参与跟投的股票数量将全部回拨至网下发行。最终,本次发行不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初始战略配售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的差额100万股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430万股,占扣除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71.5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570万股,占扣除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28.50%。最终网下、网上发行合计数量为2,000万股,网上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回拨情况确定。

  (三)发行价格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23.95元/股。

  (四)募集资金

  若本次发行成功,预计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47,900.00万元,扣除预计发行费用约6,278.58万元(不含增值税)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约为41,621.42万元(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五)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24年12月6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于2024年12月6日(T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如有)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

  (2)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未超过50倍的,将不启动回拨机制;若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且不超过100倍(含)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的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的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回拨后无限售期的网下发行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的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网下投资者因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而被限售的10%的股份,计入前述回拨后无限售期的网下发行数量。

  (下转C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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