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TCYJS2024H1924号
致: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石化” 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贵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恒逸石化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恒逸石化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4年11月19日在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4年12月4日下午14:30;召开地点为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260号恒逸·南岸明珠3栋公司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4日9:15-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恒逸实业(文莱)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通知公告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4年11月28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见证律师;
4、其他人员。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均为网络投票,无现场投票。
结合深圳证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共331名,代表股份共计1,981,869,205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59.9342%。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二)表决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恒逸实业(文莱)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1,960,088,516股,反对21,355,918股,弃权424,771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010%,该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表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2024年12月4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于 野
签署:
承办律师:竺 艳
签署: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4-133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新增、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4日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相关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2月4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2月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4日9:15-2024年12月4日15:00。
(二)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260号恒逸·南岸明珠公司会议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邱奕博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七)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3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81,869,2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9342%。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0人。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33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81,869,2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934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2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6,597,4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50%。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保荐代表人等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恒逸实业(文莱)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此议案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11月19日刊登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及相关公告。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960,088,5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010%;
反对21,355,9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76%;
弃权424,7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4%。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表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14,816,76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942%;
反对21,355,91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63%;
弃权424,77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9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于野、竺艳;
3、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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