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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335           证券简称:迪生力          公告编号:2024-05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99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 《决定书》主要内容

  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赵瑞贞、朱东奇: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等规定,我局对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生力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因“三旧”改造等原因,迪生力轮毂生产线于2023年8月开始停产,开展部分旧设备拆除、搬迁至新厂区等工作,直至2024年1月在新厂区启动生产。期间,公司轮毂生产业务完全停止,对公司的整体生产经营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公司于2023年11月30日发布《关于公司经营住所变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披露公司进行整体搬迁和经营住所变更,但未披露轮毂业务停产等重要信息。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一项的相关规定。

  赵瑞贞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朱东奇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迪生力、赵瑞贞、朱东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依法合规履职意识,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公司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并抄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 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对《决定书》中涉及的问题进行了全面分析,公司将严格按照广东证监局的要求进行深度整改,特别是相关岗位人员将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学习,同时公司将对岗位责任人加强问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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