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95 证券简称:宝塔实业 公告编号:2024-10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以下简称“宁夏证监局”)出具的《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4〕18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未根据银川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没收新建的仓储库房的处罚事项及时进行会计处理。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请你公司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在收到上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并将严格按照宁夏证监局的要求及时报送书面报告。同时,公司将以此为鉴,认真吸取教训,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定期组织合规培训,强化会计核算的规范性、严谨性,不断提升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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