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50 证券简称:重药控股 公告编号:2024-08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5日(星期四)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2月5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5日9:15-15:00。
(二) 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渝北区金石大道303号公司会议室。
(三)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 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袁泉先生。
(六)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公司于2024年11月20日、2024年12月3日分别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10人,代表股份1,024,617,4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288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003,317,9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056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06人,代表股份21,299,4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2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08人,代表股份77,422,2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80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56,122,7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7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06人,代表股份21,299,4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25%。
(二)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1、公司董事、监事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议案的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修订<领导人员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08,949,2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708%;反对14,633,0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81%;弃权1,03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1,754,0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7627%;反对14,633,0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003%;弃权1,03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70%。
表决结果:通过。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公司聘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任为、胥志维律师对本次股东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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