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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111             股票简称:中国国航         公告编号:2024-05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通知和资料于2024年11月18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本次会议于2024年12月5日10:30在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区天柱路30号国航总部大楼C713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董事8人,董事肖鹏先生、Patrick Healy(贺以礼先生)因公务委托董事长马崇贤先生出席并表决。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马崇贤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2023年度经理层成员业绩考核结果及薪酬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通过。

  批准2023年度经理层成员业绩考核结果及薪酬分配方案。

  (二)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通过。

  批准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特此公告。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中国北京,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证券代码:601111             证券简称:中国国航              公告编号:2024-053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2月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中国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区天柱路30号国航总部大楼C713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马崇贤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6人,董事肖鹏先生、Patrick Healy(贺以礼先生)因公务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1人,监事肖健先生、郭丽娜女士、王明珠先生和李树兴先生因公务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 公司董事会秘书肖烽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与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持续性关联(连)交易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1.0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与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续展《政府包机服务框架协议》及申请2025-2027年度交易上限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与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续签《房地产租赁框架协议》及申请2025-2027年度交易上限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3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与中国航空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续展《传媒业务合作框架协议》及申请2025-2027年度交易上限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4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与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续签《相互提供服务框架协议》及申请2025-2027年度交易上限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与中国国际货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持续性关联(连)交易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案且涉及公司关联(连)交易,其中:第1项议案(含第1.01、1.02、1.03、1.04项子议案)关联(连)股东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第2项议案关联(连)股东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及国泰航空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上述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连)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毕玉梅、朱冰倩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5日

  ● 上网公告文件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 报备文件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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