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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简称:美丽生态             证券代码:000010           公告编号:2024-10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于 2024年12月5日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出席情况如下: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12月5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12月5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5日9:15—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中心区宝兴路6号海纳百川总部大厦B座1701-1703室

  4、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飞霖

  6、股权登记日:2024年11月28日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本公司股份总数为1,149,652,292股,本次会议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383人,代表股份384,468,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4421%。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210,666,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3244%;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80人,代表股份173,801,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1178%。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84,13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42%;反对8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0%;弃权24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95,97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19%;反对8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31%;弃权24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50%。

  表决结果:该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2、 审议通过《关于增补第九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84,13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32%;反对10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6%;弃权23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0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95,96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01%;反对10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2%;弃权23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78%。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增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次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郑财先生、张景春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为止。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3.01审议通过《关于增补郑财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67,065,2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473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8,898,8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1346%。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3.02审议通过《关于增补张景春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67,065,0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473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8,898,6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1345%。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韩蔚、刁雁蓉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5日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5日下午14:30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相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发表法律意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相关文件,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当日及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年11月18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并作出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已根据公司章程在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董事会决议以及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式以及审议事项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主持人为董事长陈飞霖先生。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 2024年12月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4年12月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5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宝安中心区宝兴路6号海纳百川总部大厦B座1701-1703室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2024年11月28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股票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等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8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84,468,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421%。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10,666,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244%;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38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73,801,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178%。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7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96,301,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74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列入《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计票、监票由与审议事项无关联关系的两名股东代表、本所律师及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获得有效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84,13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42%;反对8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0%;弃权24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8%,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95,97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19%;反对8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1%;弃权24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0%。

  (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第九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84,13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2%;反对10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6%;弃权23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1%,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95,96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01%;反对10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2%;弃权23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8%。

  (三) 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增补郑财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67,065,2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735%,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78,898,8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346%。

  (2) 审议通过《关于增补张景春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67,065,0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734%,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78,898,6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345%。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均经本所盖章和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姜德源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

  韩蔚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

  刁雁蓉

  二〇二四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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