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14 证券简称:高德红外 公告编号:2024-04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浙江珏芯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珏芯公司”)、毛剑宏、谭必松、杜宇、彭成盼、余波、陈世锐、熊雄侵害公司商业秘密一案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提起民事诉讼。
目前省高院已立案,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诉请由被告向公司支付经济损失人民币2亿元及公司为维权支付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鉴定费用等合理费用。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正常开展。鉴于本次涉诉案件尚未确定开庭时间,最终该诉讼的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作为原告,就珏芯公司、毛剑宏及公司六名前员工侵害公司商业秘密一案向省高院提起民事诉讼,省高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同时为了保证经济损失的有效收回,公司申请了财产保全,省高院已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珏芯公司、毛剑宏及公司六名前员工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及理财产品、不动产等2亿元。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各方主体
原告: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浙江珏芯微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二:毛剑宏
被告三:谭必松
被告四:杜宇
被告五:彭成盼
被告六:余波
被告七:陈世锐
被告八:熊雄
2、案件事实和起诉理由
原告系国内领先的红外探测器研发生产商,公司历时十年、经自主研发、投资数十亿搭建起多条完整的探测器研发、批产线,其全套探测器生产技术、工艺流程是公司赖以发展的核心技术,为公司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公司对上述技术秘密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以确保相关技术的保密性。
被告三至被告八均系公司的前员工,分别从事探测器材料、衬底、制冷机、芯片、封装的研发和制作等完整生产流程,在工作期间知悉并掌握了公司相关商业秘密,上述人员通过被告二的招揽,从公司离职后携带公司的上述商业秘密成立了被告一,使被告一在完全不符合行业规律的时间内建成、投产相关生产线,并生产出与公司高度一致的产品,上述行为构成了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侵害。
被告三至被告八的行为存在违反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法律要求及上述人员与公司签订的有关保密协议的约定,披露、使用和允许被告一使用其所掌握的公司的商业秘密的行为;被告一、被告二明知上述违法行为,仍存在大肆非法使用公司商业秘密并获利的行为,以及被告一对公司采取挖角以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上述被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也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最保守估计为人民币2亿元,被告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特向省高院提起诉讼,请求省高院依法支持公司的各项诉讼请求。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禁止被告一利用原告的商业秘密生产和/或销售一切相关产品、提供一切相关服务。
2、判令被告销毁利用原告的商业秘密生产的一切相关产品。
3、判令被告销毁专用于侵害原告商业秘密的产品制造的模具和设备。
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亿元。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鉴定费用及其他因本案和/或因制止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正常开展。鉴于本次涉诉案件尚未确定开庭
时间,最终该诉讼的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诉讼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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