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43 证券简称:泰嘉股份 公告编号:2024-08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对外担保额度总金额为130,000万元,均为对合并报表内子公司的担保,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89.74%。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50,500万元,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34.86%,敬请投资者关注风险。
2、截至目前,公司对外担保均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之情形。
一、担保情况概述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湖南泰嘉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嘉合金”)提供担保,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综合授信(包含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等)、融资租赁等融资或开展其他日常经营业务等。
上述担保事项授权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以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具体担保协议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业务。具体内容见公司于2024年3月30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5)。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长沙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G001368032420241030011),为泰嘉合金与兴业银行长沙分行签署的《赤道原则项目借款合同》(编号:G001368032420241030008)项下泰嘉合金所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最高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债权分期偿还的,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担保范围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以及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上述担保金额在公司股东大会审批担保额度范围内。
三、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审批对外担保额度总金额为130,000万元,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89.74%。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50,500万元,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34.86%。上述担保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不存在为合并报表范围外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
2、公司对外担保均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之情形。
四、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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