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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证券代码:600070        证券简称:*ST富润        公告编号:2024-15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风险提示:

  ● 公司可能触及财务类强制退市的风险提示。根据公司披露的《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0,237.83万元,实现扣非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为负。目前,公司2023年非标意见审计报告和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涉及的相关事项尚无明确进展,如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或者2024年年报被出具非无保留审计意见,或者2024年内部控制审计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将在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终止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 公司本次回复中涉及2024年前三季度的财务数据信息均为审计前数据,尚需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ST富润2024年三季报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4】359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针对《问询函》中提及的事项,公司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就相关事项回复如下:

  一、三季报显示,2024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02亿元,同比增长41.81%,其中第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6,128.42万元,同比增长318.19%,公司称主要系本期拓展了业务渠道所致。2024年前三季度公司净利润为-1.56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61亿元。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为9,151.29万元,同比下降13.42%。请公司:(1)补充说明业务渠道拓展的具体情况,结合相关业务内容、业务模式、收入确认方式、时点及其依据等,说明第三季度营业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相关业务是否具备商业实质;(2)分业务补充披露前三季度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情况,包括名称、所在地、业务往来内容、交易金额、回款情况、收入确认金额、合作期限,说明客户及供应商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3)结合应收账款变动情况等,说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与营业收入变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回复】

  (一)补充说明业务渠道拓展的具体情况,结合相关业务内容、业务模式、收入确认方式、时点及其依据等,说明第三季度营业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相关业务是否具备商业实质;

  1.业务渠道拓展的具体情况

  一方面,运营商号卡及存量包业务新增了产品及品类,如中国广电作为新兴移动通信运营商推出了广电祥龙卡、以及中国移动推出的新区域卡具有区域针对性更明确,用户定位更清晰的特点。同时公司通过上半年的运营数据积累,进一步优化了投放算法,对投放素材与策略的组合更加精准,带来三季度整体营收比去年同期增长2.78倍。另一方面,公司加大资金投入和人才引进,通过前期的技术积累,数据产品及数据系统集成业务拓展了新的客户和行业应用,如为烟草专卖局提供网络直播涉烟智慧监管服务、为金融行业相关客户提供企业信用评估、企业画像等数据服务等,该业务三季度营收比去年同期增长了16.68倍。

  2.业务内容及业务模式

  (1)运营商号卡及存量包业务

  主要是为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广电等四大运营商的通信业务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硬件产品、语音及流量产品、用户维护、设备运维等)提供全方位的营销推广服务,目前杭州卡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赛科技”)业务主要是为运营商号卡和存量包提供用户端推广服务,通过在不同互联网平台为四网通信运营商销售手机号码卡及套餐产品,并根据所销售卡的数量及后续留存率等考核条件收取一定比例的渠道服务费。具体业务类型有:

  1)运营商增量业务

  运营商增量业务系运营商根据卡赛科技(号卡推广服务商)每月发展的号卡用户数量进行渠道评定,并根据每张发展后的号卡的实际消费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结算。卡赛科技通过各类线上线下渠道发展意向用户,提交给运营商审核使其发卡配送,后续通过运营商与卡赛科技共同维护发展的用户。今年下半年,各大运营商均加大了推广力度,资费更加灵活、针对性更强,特别是中国广电作为新兴运营商推广力度明显大于其他运营商。

  2) 运营商存量业务

  运营商存量业务即存量套餐办理业务,含流量类套餐和权益类套餐(流量和视频会员、音乐会员、办公软件等),根据运营商配置的套餐办理通道,卡赛科技进行封装(根据运营商提供的接口和宣传要求,形成宣传视频和宣传落地页),对其套餐包进行线上线下推广,促进用户办理套餐流量包,最终根据用户套餐包订购及使用情况进行结算。该业务存量用户结算周期往往在3-36个月分月体现,因此存量用户的收入体现需要一定周期。详见下图:

  

  3) 结算政策

  公司与不同运营商、不同号卡的结算政策均有所区别,一般根据所销售号卡的数量、首充情况及后续留存率等考核条件收取一定比例的渠道服务费,以中国移动59区域卡为例,结算费用分为手续费、激励费、季度奖,详见下图:

  

  公司运营商号卡及存量包业务的最终使用人为全国各地的自然人用户,其通过推广平台的店铺商品链接、小程序链接等方式进行下单,运营商收集到用户信息后,安排通过顺丰、邮政或自有员工上门帮助用户开卡激活和充值,用户根据自身需求及号卡优惠情况一般首充50-100元;根据国家六部委发布的规定,同一用户在一个运营商名下最多可以办理五张电话卡,故而最终使用号卡的用户非常分散,不存在集中下单的情形。此外,根据上述结算政策等内容所述,运营商和本公司的结算金额,与最终号卡使用人的充值金额存在一定关系(如首充奖励),但不直接正向挂钩;且根据公司与运营商签订的相关协议,公司不对终端用户信息进行留存,故而此处无法也无需对主要终端用户充值等信息情况进行统计。

  本期公司通过前期精准营销的数据积累,在三季度推广素材的质量大幅提升,流量标签在算法更新后的精准度提高,2024年三季度新发展用户较同期增加23.68%;此外,由于该项业务存在结算账期,去年同期推广效果的存量用户在今年三季度与运营商结算确认时得到体现。

  (2)数据产品及数据系统集成业务

  浙江富润数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润数链”)有专业的研发团队,通过数据采集、存储、处理和分析技术,提取有价值的信息为行业和企业提供专业的行为监控、数据产品服务。同时,公司本期加强了对技术人员的引进,具体情况如下:

  

  经过公司前期的技术积累,在今年7月完成了公司数据系统的搭建,并正式对市场提供数据产品服务和数据系统集成服务,通过和多家数据源企业的合作,直接和间接覆盖了大量领域数据集合,如小微商户数据、电商类数据、跨境数据、工商数据、知识产权数据、物流数据、法人信息数据等,公司通过对原始数据的清洗、加工、建模分析最终形成数据产品服务于客户。

  3.收入确认方式、时点及其依据

  (1)收入确认政策基本情况如下:

  1)运营商号卡及存量包业务

  卡赛科技在其互联网平台渠道推广运营商号卡、套餐、流量包等,提供相关服务后,根据运营商考核结果及结算标准收取销售手续费、补贴费用或服务费,根据运营商提供的结算单,确认推广服务收入。

  每个运营商对各类业务均与卡赛科技约定了具体的结算政策,运营商酬金结算政策周期分为3-36个月不等,根据不同的运营商,不同省份及产品都有对应政策,如增量业务移动运营商为6-9个月,联通电信多为12-24个月,广电为36个月。存量包业务移动多为3-6个月,联通电信为6-24个月。在每月推广服务提供后,运营商于次月初根据办新卡或者各类套餐的人数、用户在网或者套餐使用情况等考核指标,按照约定的结算政策统计并结算当月应与卡赛科技结算的服务费。根据结算规则,卡赛科技可在推广完成后的数月内根据用户在网情况或者套餐使用情况以及套餐金额等与运营商结算推广服务费。款项基本于收入确认后一个月左右回款。由于在推广服务完成时较难准确预计该推广服务后续数月可能实现的收入,因此对于该类业务按照运营商实际结算的服务费金额确认收入,对于后续数月可分享的收益不进行暂估确认,需待运营商考核完成并结算时予以确认。

  公司在通过向供应商采购流量服务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以下服务:制定推广方案,根据运营商提供的接口和宣传要求,形成宣传视频和宣传落地页,对其产品套餐进行推广,促进用户办理,利用安全稳定的交易处理系统使订单信息流顺利流转并保证交易请求的及时处理;完成运营商用户投诉监控及处理等售后服务工作。

  由于运营商号卡推广服务是根据运营商结算政策统计并结算当期服务费,运营商考核推广效果与最终结算挂钩,同时号卡推广过程中卡赛科技自主确定推广方案、供应商及采购报价,并且在推广过程中,需监测供应商推广效果以及合规性以符合运营商考核标准,因此若运营商最终考核未达标或因违规导致无法结算推广服务费时,则存在推广服务费部分或全部无法收回的风险,故卡赛科技承担了主要商品交易风险,应按总额法确认收入。

  2) 数据产品及数据系统集成业务

  数据产品及数据系统集成业务系根据合同约定的产品交付及验收条款,取得结算单后确认收入。提供数据产品及数据系统集成业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收入确认需满足以下条件: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将相关产品或服务提供给购货方,且产品销售收入金额已确定,已经收回货款或取得了收款凭证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公司利用从供应商处采买的数据及数据系统等,通过自身研发资源和知识产权开发的平台及数据采集、存储、处理和分析技术,运用精细的算法和模型,从海量、多样化的数据中精准地提取有价值的信息为客户提供专业的行为监控、数据产品服务及数据系统集成服务。

  由于数据产品及数据系统集成业务是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及验收要求,将合作伙伴的数据要素通过公司的技术算法进行了清洗、加工和分析形成了满足客户需要的新的数据产品和系统,公司承担该业务过程中向客户转让产品或服务的主要责任,且自主定价,故按总额法确认收入。

  (2) 三季度主要业务收入情况:

  单位:万元

  

  2023年度收入确认方法从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如下:

  单位:万元

  

  由上表可知,公司客户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深圳中杰润科技有限公司、中广电移动网络有限公司均有总额法变净额法确认收入的情形,调整原因系在该等按照净额法调整的业务中,卡赛科技将主要商品交易风险转移给供应商,按照收取固定单价的形式收取服务费,其业务实质属于代理业务,故应按净额法确认收入。而本期确认收入的业务中,上述合作模式的供应商,如深圳市秋葵互娱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来日方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咕咕科技有限公司及汕头市精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均已不再合作,卡赛科技与供应商采取一口价或根据发展用户质量结算(如与供应商沈阳卡萨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不同号卡按照140元/单或160元/单进行结算、与供应商泰安恒丰伟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按照激活转化率进行结算),若运营商最终考核未达标或因违规导致无法结算推广服务费时,则存在推广服务费部分或全部无法收回的风险,故卡赛科技承担了主要商品交易风险,应按总额法确认收入。

  2024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如下:

  

  4.第三季度营业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

  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要分为运营商号卡及存量包业务和数据产品及数据系统集成业务,本期公司对相关业务渠道进行拓展(业务渠道拓展的具体情况详见本监管问询函回复一(一)1所述),带动营业收入增加。

  2024年第三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128.42万元,同比上升 3.18倍,

  本年第三季度和去年同期按业务类型划分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若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由计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受行业环境影响,移动互联网用户持续增长,根据工信部数据,截至2024年9月,四大运营商5G用户数持续增长,5G用户占总移动用户数54.9%,运营商用户增长和公司流量利用率的提升使得收入获得增长。

  公司6月引入了新的业务团队,并对应充实了技术及业务人员。在对公司业务进行梳理后,加大了产品化进程,扩大了客户拓展范围,取得良好效果。公司在对产品梳理后,丰富了产品线,由于去年收入起点较低,导致三季度增长显得比较明显,但就业务行业规模来看,公司业务仍存在起点低、规模小、增长空间大的特点。

  各主要业务类型收入变动分析如下:

  (1)运营商号卡及存量包业务

  公司第三季度运营商号卡及存量包业务收入变动幅度较大,实现营业收入  4,457.00万元,上年同期实现营业收入1,179.41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77.90 %。主要原因如下:

  运营商号卡及存量包业务新增了产品及品类,如中国广电作为新兴移动通信运营商推出了广电祥龙卡、以及中国移动推出的新区域卡具有区域针对性更明确,用户定位更清晰的特点。同时公司通过上半年的运营数据积累,进一步优化了投放算法,对投放素材与策略的组合更加精准,整体业绩比去年同期增长。

  其中本年三季度与上年同期主要客户及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由上表可见,主要客户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与中广电移动网络有限公司三季度销售收入较上期增加较多,其主要发展号卡情况对比如下:

  

  由上表可见,本期主要大客户第三季度销售的号卡结构较上期均有一定程度变化,发展号卡数量呈现上升趋势,导致收入上升。

  (2)数据产品及数据系统集成业务

  公司第三季度数据产品及数据系统集成业务实现营业收入1,472.58万元,收入同比大幅上升。主要原因如下:

  公司通过技术积累进一步优化了数据清洗和服务流程,并结合对第三方数据的整合为客户提供了更为精细化的服务。在市场端,公司加大了行业客户拓展力度,拓展了数据应用场景,在数据产品和定制化开发项目上均获得突破,使得三季度收入得到一定提升。

  其中本年三季度与上年同期主要客户及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5. 毛利率变动情况

  本期分业务毛利率较上期同期比较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本期运营商号卡推广及存量包业务毛利率6.39%,上期毛利率-3.58%,较上年上升9.96%,毛利率上升的主要原因系公司上期开始与中广电合作,考核结算周期较其他运营商长12-24个月不等,公司在前期的市场推广方面投入相对较大,经中广电考核结算的收入在短期内无法覆盖初期投入的成本,导致亏损较多,毛利率为负数;而本期中广电收入逐渐开始结算,收入由上期的351.67万元上升到本期的2,387.04万元,导致毛利率上升;成本方面,由于移动、联通、电信三大老牌运营商竞争激烈,中广电资费相对优惠,对用户吸引力度强,本期继续加大对中广电的推广,导致成本上升。

  本期数据产品及数据系统集成业务毛利率为20.70%,较上年大幅下降,毛利率下降的主要原因系上期业务内容为数据监测服务,成本费用主要为人力成本及外采的云服务等,成本较低,导致毛利率高;而本期丰富并拓展了业务内容,公司增加了从供应商处采买数据要素及数据系统的需求,将其通过公司的技术算法进行了清洗、加工和分析形成了满足客户需要的新的数据产品和系统,以上数据要素及数据系统的外采成本较高,导致毛利率下降。

  6.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相关业务是否具备商业实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中规定: “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指出: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 ①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②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③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④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公司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交付产品,服务提供或产品交付给客户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在向客户提供服务或交付产品前拥有对该服务或产品的控制权,且自主定价,具备商业实质。

  分具体业务来看(主要客户收入确认情况详见本监管问询函回复一(一)3(2)所述):

  (1) 运营商号卡及存量包业务

  由于运营商号卡推广服务是根据运营商结算政策统计并结算当期服务费,运营商考核推广效果与最终结算挂钩,同时号卡推广过程中卡赛科技自主确定推广方案、供应商及采购报价,并且在推广过程中,需监测供应商推广效果以及合规性以符合运营商考核标准,因此若运营商最终考核未达标或因违规导致无法结算推广服务费时,则存在推广服务费部分或全部无法收回的风险,故卡赛科技承担了主要商品交易风险,应按总额法确认收入。

  (2) 数据产品及数据系统集成业务

  由于数据产品及数据系统集成业务是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及验收要求,为客户提供相关产品或服务,公司承担该业务过程中向客户转让产品或服务的主要责任,且自主定价,故按总额法确认收入。

  综上所述,公司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相关业务具备商业实质。

  (二)分业务补充披露前三季度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情况,包括名称、所在地、业务往来内容、交易金额、回款情况、收入确认金额、合作期限,说明客户及供应商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1.主要客户情况

  (1)2024年前三季度前五大客户情况如下:

  1)运营商号卡及存量包业务

  单位:万元

  

  2)数据产品及数据系统集成业务

  单位:万元

  

  (2)2024年第三季度前五大客户情况如下:

  1)运营商号卡及存量包业务

  单位:万元

  

  [注]合作期限系最近双方签署合作协议约定的期限,其中第一大客户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自2020年1月开始与卡赛科技合作,合作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到期后,双方则续签合作协议,一直保持合作关系至今。

  2)数据产品及数据系统集成业务

  单位:万元

  

  2.主要供应商情况

  (1)2024年前三季度前五大供应商情况如下:

  1)运营商号卡及存量包业务

  单位:万元

  

  2)数据产品及数据系统集成业务

  单位:万元

  

  (2)2024年第三季度前五大供应商情况如下:

  1)运营商号卡及存量包业务

  单位:万元

  

  3) 数据产品及数据系统集成业务

  单位:万元

  

  上述客户及供应商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结合应收账款变动情况等,说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与营业收入变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与营业收入变动趋势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2024年前三季度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占营业收入比重为89.39%,低于2023年度前三季度的比重,主要原因系应收账款变动差异所致;

  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2024年1-3季度期后回款时点统计截至2024年10月。

  由上表可知,2024年前三季度应收账款余额大于2023年前三季度,从而导致报告期内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与营业收入变动趋势不一致。2024年前三季度,收入增加(具体原因详见本监管问询函回复一(一)4所述)导致应收账款余额增加较大。但其账龄基本在1年以内,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不高,且公司加强对应收账款的账期管理,期后回款状况较好。

  综上,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与营业收入变动趋势不一致具有合理性。

  二、公司2023年年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和否定意见的内控审计报告,同时公司因2023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且净利润亏损,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请公司逐项说明上一年度非无保留意见所涉事项解决进展,并结合公司三季报财务数据有关情况,充分提示相关退市风险。

  【公司回复】

  (一)2023年年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和否定意见的内控审计报告所涉事项及进展情况

  1、应收账款问题

  根据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及《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针对泰一指尚公司应收账款发表了意见如下:“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应收账款余额146,807.40万元,坏账准备112,878.97万元,其中子公司杭州泰一指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一指尚”)应收账款余额144,852.57万元,坏账准备112,867.11万元。浙江富润公司、泰一指尚未就上述款项的性质、可收回性和与之相关的交易的真实性、会计处理的合规性以及坏账准备的充分性、准确性提供充分资料和信息,我们通过实施函证、访谈等审计程序,仍然无法就上述款项的性质、可收回性和与之相关的交易的真实性、会计处理的合规性以及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准确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进展情况: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应收账款余额 148,815.13 万元,坏账准备 125,673.26 万元,其中泰一指尚应收账款余额 144,852.57 万元,坏账准备 125,646.84 万元。

  针对泰一指尚应收账款问题,公司要求由泰一指尚公司总经理负责,成立应收账款催收专项小组,对应收账款进行逐笔梳理,评估应收账款回收风险,已聘请律师通过法律手段追讨。同时公司层面成立应收账款催收督查小组,督促泰一指尚应收账款催收工作。截至本公告日,泰一指尚应收账款回款极不理想。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公司管理层无法就泰一指尚公司应收账款的款项性质、可收回性和与之相关的交易的真实性、会计处理的合规性以及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准确性进行判断。若公司无法消除上述事项对当期业绩的影响,公司2024年度的年审会计师仍会就该事项发表非无保留审计意见,届时公司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2、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

  根据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及《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关联方存在通过泰一指尚供应商及其所投资的公司占用泰一指尚资金的情形,截至2023年12月31日,相关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尚未收回。

  进展情况:针对公司关联方江有归(原泰一指尚董事长、公司高管)、钱安(原泰一指尚董事、公司高管)及控制的企业存在通过泰一指尚供应商及其投资企业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其中向泰一指尚供应商杭州如图科技有限公司合计借款900万元,导致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形;向泰一指尚投资企业杭州迷猴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合计借款940万元,导致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形),截至本公告日,两人尚未归还上述借款。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行为,公司正在寻求法律手段予以追究。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目前公司管理层仍无确切方案收回上述占用资金。若公司无法消除上述事项的影响,公司2024年度的年审会计师仍会就该事项发表非无保留审计意见,届时公司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3、证监会行政处罚事项

  根据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2024年4月24日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公司虚增营业收入等事项。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部分项目的影响以证监会最终处罚决定及企业的应对措施为准。

  进展情况:2024年5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8号、〔2024〕19号、〔2024〕20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5月18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0)。

  针对行政处罚涉及的事项,公司已于2023年4月28日披露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4),对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和2022年半年报等报告的相关财务数据进行了调整。

  4、业绩承诺事项

  根据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泰一指尚2019年度、2020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低于江有归、付海鹏承诺的业绩。截至公司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剩余业绩补偿款后续支付计划暂未确定,未来收取情况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已向江有归、付海鹏提起诉讼。

  进展情况:鉴于业绩承诺诉讼案件自2023年11月向法院起诉以来,仍未取得重大进展。根据公司法律顾问意见,为了尽快推进前述案件,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已向杭州市中院书面申请撤回诉讼,同时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9月28日披露的《关于股东自愿追加业绩承诺补偿事项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127)。

  (二)公司所涉及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况及风险提示

  1、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后的营业收入为 9,323.17万元,公司2023年度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为7,289.77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51,425.20万元,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9.3.2 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2、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2023年度审计报告》,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9.3.2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综上,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根据公司披露的《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0,237.83万元,实现扣非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为负。目前,公司2023年非标意见审计报告和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涉及的相关事项尚无明确进展,如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或者2024年年报被出具非无保留审计意见,或者2024年内部控制审计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将在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终止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以上回复中涉及2024年前三季度的财务数据信息均为审计前数据,尚需经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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