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4-12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大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所致,不触及要约收购。
●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6日收到通知,公司大股东西藏东方润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润澜”)于2024年11月11日10时至2024年11月12日10时(延时除外)被司法拍卖并竞价成功52,260,000股公司股份,其中12,255,000股于2024年12月5日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东方润澜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从459,054,129股变更至446,799,129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由12.55%下降至12.21%。
● 本次司法拍卖部分股份过户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宏伟先生、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东方润澜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963,175,26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6.33%。本次司法拍卖部分股份过户完成后,上述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950,920,26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5.99%。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及第二十二条:“(三)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执行的,参照适用本指引关于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但本指引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受让比例、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除外。”规定,本次司法拍卖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4年12月6日收到通知,公司大股东东方润澜于2024年11月11日10时至2024年11月12日10时(延时除外)被司法拍卖并竞价成功52,260,000股公司股份,其中12,255,000股于2024年12月5日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东方润澜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从459,054,129股变更至446,799,129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由12.55%下降至12.21%。具体情况如下:
关于司法拍卖及前次过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26日、11月7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股东所持部分股票将被第二次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105、临2024-114)、2024年11月13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股东所持部分股票被第二次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116)、以及2024年11月26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第二次司法拍卖部分股份完成过户及权益变动比例超1%暨公司第一大股东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121)。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东方润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合计950,920,269股,其中质押股份数量764,726,159股,占其合计持股比例为80.42%,冻结股份数量767,507,476股,占其合计持股比例为80.71%。
三、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大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所致,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及第二十二条:“(三)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执行的,参照适用本指引关于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但本指引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受让比例、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除外。”规定,本次司法拍卖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
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均正常开展,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7日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4-125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
轮候冻结、解除冻结及轮候冻结生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6日收到通知,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所持公司492,822,091股无限售流通股于近日被轮候冻结,大股东西藏东方润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润澜”)所持公司110,82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于2024年12月5日被解除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生效。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宏伟先生、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东方润澜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950,920,26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5.99%,上述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为764,726,159股,占其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比例为80.42%,累计被冻结股份数量为767,507,476股,占其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比例为80.71%。
●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股东所持股份被冻结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于2024年12月6日收到通知,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所持公司492,822,091股无限售流通股于近日被轮候冻结,大股东东方润澜所持公司110,82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于2024年12月5日被解除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生效,具体情况如下:
一、东方润澜解除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生效的情况
1、解除司法冻结情况
备注:“持股数量”指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宏伟先生、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东方润澜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占其所持股份比例”是指占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宏伟先生、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东方润澜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
2、轮候冻结生效情况
备注:“占其所持股份比例”是指占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宏伟先生、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东方润澜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
二、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股份轮候冻结基本情况
备注:1、以上轮候冻结为2笔,其中89,416,865股无限售流通股于2024年12月4日被轮候冻结,492,822,091股无限售流通股于2024年12月5日被轮候冻结。
2、“占其所持股份比例”是指占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宏伟先生、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东方润澜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
三、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累计被冻结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被冻结股份情况如下:
备注:“累计被冻结数量”未包括轮候冻结数量,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所持公司492,822,091股份被轮候冻结,东方润澜所持公司138,995,000股被轮候冻结。
四、其他事项说明
1、截至目前,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含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存在债务本金及利息逾期情况,存在因债务问题涉及诉讼、仲裁情况。其中盛京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因与东方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已向法院申请将公司追加为被申请人,请求公司对被申请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涉及金额5.78亿元,目前相关诉讼尚在审理中。
2、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情形。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司法标记及轮候冻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预重整工作等产生影响。
4、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股东所持股份被冻结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风险提示
1、公司已被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启动预重整,相关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重整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因重整失败被实施破产清算并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可能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公司将及时披露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无论公司是否能进入重整程序,公司都将在现有基础上做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公司于2024年6月18日提交披露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在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大额提取受限暨风险提示公告》,因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财务公司”)流动性暂时趋紧,公司及子公司在东方财务公司存款出现大额提取受限情形。截至2024年6月17日,公司及子公司在东方财务公司存款余额16.40亿元、贷款余额6.66亿元。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张宏伟先生已于2024年6月19日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化解财务公司相关风险的承诺函》,承诺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处置等方式支持东方财务公司化解流动性资金不足问题,相关承诺将在未来3-6个月内完成。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20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在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大额提取受限风险化解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45)。
公司正在积极督促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严格按照《承诺函》内容,尽快落实相关承诺,优先以现金方式支持东方财务公司尽快化解暂时流动性趋紧风险,确保上市公司利益不受损害。公司将根据相关承诺履行情况及时履行阶段性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于2024年6月22日披露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46),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在立案调查期间,公司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调查工作,并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经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存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风险。
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均正常开展,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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