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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88            证券简称:鹭燕医药               公告编号:2024-028

  

  股东李卫阳、张珺瑛、朱明国、雷鸣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一、股份减持计划实施情况

  (一)已披露的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16日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9),披露了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减持计划”)。自公告之日(2024年8月16日)后十五个交易日起的三个月内,李卫阳先生、张珺瑛女士、朱明国先生、雷鸣先生拟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其中:李卫阳先生拟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1,009,136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2597%;张珺瑛女士拟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897,669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2311%;朱明国先生拟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25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643%;雷鸣先生拟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120,531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310%。

  (二)减持股份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朱明国先生、雷鸣先生减持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本公告日,李卫阳先生、张珺瑛女士未减持公司股份,雷鸣先生已完成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截至本公告日,李卫阳先生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剩余1,009,136股将不再减持,张珺瑛女士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剩余897,669股将不再减持,朱明国先生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剩余50,000股将不再减持,已完成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三)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二、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李卫阳先生、张珺瑛女士、朱明国先生、雷鸣先生截至本公告日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李卫阳先生、朱明国先生承诺: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部分股份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自厦门三态科技有限公司受让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剩余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张珺瑛女士、雷鸣先生承诺: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部分股份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2、李卫阳先生、张珺瑛女士、朱明国先生、雷鸣先生承诺:

  (1)其在公司任职期间,就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除公开发售的股份外,在相关股份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若其离职,则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股份;在申报离职半年后的12个月内转让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50%。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承诺不因承诺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则按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承诺不因承诺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则按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二)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将根据《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各项义务。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三)关于作为股东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承诺

  就其所持公司股份,除公开发售的股份外,在相关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四)上述人员无后续追加与股份锁定相关的承诺。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人员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上述人员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违反其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情况。

  三、其他相关说明

  (一)截至本公告日,李卫阳先生、张珺瑛女士、朱明国先生、雷鸣先生已完成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二)上述人员本次减持股份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上述人员严格遵守预披露公告所披露的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已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形。

  (四)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特此公告。

  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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