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84证券简称:上海合晶公告编号:2024-04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海合晶”)对外担保额度预计事项的被担保方为全资子公司郑州合晶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合晶”)。
· 公司对外担保额度预计不超过人民币180,000万元(含已经审议通过并尚在有效期内的担保额度)。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1,200万元(全部为对全资子公司郑州合晶的担保)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 本次担保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 担保情况概述
(一) 担保基本情况
为满足全资子公司郑州合晶业务发展资金需要,保证公司业务顺利开展,结合郑州合晶未来发展计划,公司在郑州合晶申请贷款业务需要时为其提供担保,并已于2024年6月28日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提供预计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00万元。因其实际担保需要,公司拟将预计担保总额增加至不超过人民币180,000万元(含已经审议通过并尚在有效期内的担保额度),实际贷款及担保发生时,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费率等内容,由公司及郑州合晶与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以上额度内共同协商确定,相关担保事项以正式签署的担保文件为准。担保项下之银行授信之用途及涉及项目,应符合公司经批准的经营计划,并根据《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并获得相应批准。
上述预计担保总额的授权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额度预计事项之日止,该额度在授权期限内可循环使用。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办理提供担保的具体事项。
(二) 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尚需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2024年12月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本次担保额度预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二)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 元
三、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目前尚未签订相关担保协议(过往协议仍在有效期的除外)。上述计划担保总额仅为公司拟提供的担保额度最高金额预计,实际业务发生时,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费率等内容,由公司及郑州合晶与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以上额度内共同协商确定,相关担保事项以正式签署的担保文件为准。
四、 担保的原因及必要性
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融资效率,满足公司整体未来业务发展计划的经营资金需求。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稳定,无逾期担保事项,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 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上述担保事项有助于公司相关业务板块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需要。担保对象生产经营情况稳定,无逾期担保事项,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公司对外担保额度预计事项。
六、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上海合晶本次对外担保额度预计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上海合晶对外担保额度预计事项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日常经营所需,不会对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综上所述,保荐人对公司本次对外担保额度预计事项无异议。
七、 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1,200万元(全部为对全资子公司郑州合晶的担保),上述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和总资产的比例分别是4.02%和3.05%。
公司无逾期或涉及诉讼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月 10日
证券简称:上海合晶 证券代码:688584
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中长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中长期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风险提示
(一)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合晶”、“公司”)中长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能否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存在不确定性;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由公司自行管理,但能否达到计划规模、目标存在不确定性;
(三)有关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的资金来源、出资金额、实施方案等属初步结果,能否完成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四)股票价格受公司经营业绩、宏观经济周期、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及投资者心理等多种复杂因素影响。因此,股票交易是有一定风险的投资活动,投资者对此应有充分准备;
(五)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别提示
本部分内容中的词语简称与“释义”部分保持一致。
1、《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成立。
2、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公司成立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负责具体管理事宜,切实维护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管理委员会可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日常管理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
4、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对象范围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各期员工持股计划具体参与对象名单及其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确定,董事会可根据员工变动情况、考核情况,对参与后续各期持股计划的员工名单和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5、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确定的公司薪酬管理相关制度计提的专项基金,该专项基金属于员工合法薪酬构成部分,不存在公司向持有人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况。
专项基金的计提年度为2024年至2025年;所计提的专项基金计入应付职工薪酬,本员工持股计划各年度专项基金的资金规模不超过公司当年度税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该净利润不含本员工持股计划计提的专项基金)的5%;各期员工持股计划专项基金的计提金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确定。
首期及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提取当年度的专项基金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费用中。
6、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等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并持有的上海合晶A股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已设立并存续的各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含各期)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等。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际购买本员工持股计划项下股票的日期、价格及资金金额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最终标的股票数量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
7、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和锁定期:本员工持股计划分两期实施,原则上每年一期,于2025年-2026年内滚动设立两期各自独立存续的员工持股计划。每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为60个月,自公司公告每期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至当期员工持股计划名下时起计算。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自公司公告每期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至当期员工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的12个月、24个月、36个月。各批次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8、公司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审议且无异议后,公司将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9、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员工因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10、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将放弃因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
11、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文中作如下释义: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公司员工自愿、合法、合规地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的目的在于:
(一) 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
(二) 进一步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三) 有助于充分调动公司员工对公司的责任意识,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进一步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发展活力。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范围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除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另有规定外,所有参与对象必须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名单情况
本员工持股计划具体参与对象及其分配比例由董事会审议确定。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员工变动情况、考核情况,对参与各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名单和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和规模
(一)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确定的公司薪酬管理相关制度计提的专项基金,该专项基金属于员工合法薪酬构成部分,不存在公司向持有人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况。
专项基金的计提年度为2024年至2025年;所计提的专项基金计入应付职工薪酬,本员工持股计划各年度专项基金的资金规模不超过公司当年度税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该净利润不含本员工持股计划计提的专项基金)的5%;各期员工持股计划专项基金的计提金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确定。
首期及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提取当年度的专项基金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费用中。
(二)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由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等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并持有的上海合晶A股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为分两期实施,首期(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将经董事会审议确定专项基金金额及持有人名单后6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获得标的股票。第二期(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将经董事会审议确定专项基金金额及持有人名单后6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获得标的股票。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规模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际购买本员工持股计划项下股票的日期、价格及资金金额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最终标的股票数量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已设立并存续的各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含各期)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等。
五、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锁定期限及业绩考核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是中长期的激励政策,计划连续推出两年,于2025年、2026年内滚动设立两期各自独立存续的员工持股计划。每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不超过60个月,自公司公告每期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至当期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
2、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为分两期实施,首期(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将经董事会审议确定专项基金金额及持有人名单后6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获得标的股票。
第二期(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将经董事会审议确定专项基金金额及持有人名单后6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获得标的股票。
3、每期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4、每期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每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全部出售或转出后,当期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5、每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或过户至当期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当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6、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信息敏感期等情况,导致当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的,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当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限
1、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每期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至当期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各批次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红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但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分红不受前述锁定期限制。
2、本员工持股计划各相关主体必须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各方均不得利用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证券欺诈行为。
上述敏感期是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有限制的期间。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上述敏感期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
持有人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表现卓越(S)、绩效杰出(A)、符合期望(B)、需改进(C)、极需改进(D)五个等级,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锁比例如下所示:
持有人当年实际可解锁的权益=个人当年计划解锁的数量×个人层面解锁比例。
持有人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锁的标的股票权益因个人层面考核原因不能解锁的部分,由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收回,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如没有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则由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共同享有;或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择机出售后资金归属于公司;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六、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七、公司与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公司的权利
(1)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十、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相关规定对持有人权益进行处置;
(2)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2、公司的义务
(1)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关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2)根据相关法规为本员工持股计划开立及注销证券交易账户等;
(3)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享有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的权益;
(2)参加或委派其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2、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2)依照其所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承担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投资风险;
(3)遵守《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4)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自主转让、退出、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5)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内,不得要求分配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6)放弃因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
(7)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及管理模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自行管理,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由本员工持股计划全体持有人组成,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管理方,负责开立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账户、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在锁定期结束后减持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向持有人分配收益和现金资产等)、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等。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公司采取了适当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切实维护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一)持有人会议
1、持有人会议是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2、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
(3)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参与融资的具体方案,由管理委员会商议参与融资的具体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4)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为本员工持股计划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其他相关账户;
(6)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7)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除表决权外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大会的出席、提案等的安排;
(8)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9)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3、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4、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5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持有人会议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类似的通讯工具召开,只要参加会议的所有持有人能够听到并彼此交流,所有通过该等方式参加会议的持有人应视为亲自出席会议。
5、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1/2(含)以上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需2/3(含)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6、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3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7、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
(二)管理委员会
1、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负责。
2、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3、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本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本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6)不得擅自披露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
(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本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执行持有人会议的决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或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股份的除表决权外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大会的出席、提案等的安排,以及参与公司现金分红、送股、转增股份、配股和配售债券等的安排;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4)负责决策是否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日常管理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
(5)负责与专业机构的对接工作(如有);
(6)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7)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在本员工持股计划法定锁定期及份额锁定期届满时,决定标的股票出售及分配等相关事宜;
(8)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规定对持有人权益进行处置;
(9)决策本员工持股计划弃购份额、被收回份额或权益的归属;
(10)决策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的延长;
(11)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登记、继承登记;
(12)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减持安排;
(13)持有人授权的其他职责。
5、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经管理委员会授权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3)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4)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5)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管理委员会召集程序:
(1)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可以以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
(2)经管理委员会各委员同意,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管理委员会紧急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7、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3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8、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9、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允许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10、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11、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2、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委员会委员(代理人)姓名;
(3)会议议程;
(4)管理委员会委员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九、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分配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1、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2、现金存款和银行利息;
3、本员工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资产,公司不得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分配
1、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担保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2、本员工持股计划项下标的股票锁定期满后,由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确定标的股票的处置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由管理委员会陆续变现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分配给持有人;或者由管理委员会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出申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将标的股票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账户,由个人自行处置。如受法律法规限制无法过户至个人账户的,由管理委员会统一变现该部分资产,并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分配给持有人。
如存在剩余未分配标的股票及其对应的分红(如有),由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在该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前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3、在存续期之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4、当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十、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一)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公司董事会将在情形发生之日起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1、每期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2、每期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每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全部出售或转出后,当期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每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或过户至当期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当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4、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信息敏感期较短等情况,导致当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的,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四)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1、存续期内,除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相关文件规定的情况,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退出,不得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等。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2、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对已解锁部分不作处理(下述第6条情形除外);未解锁的部分,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由管理委员会无偿收回;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如没有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受让人,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售出资金由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共同享有或归属于公司;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1)持有人担任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
(2)持有人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持有人仍留在该子公司任职的;
(3)持有人因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
(4)持有人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
(5)持有人因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而致使公司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包括被公司辞退、除名等);
(6)持有人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与持有人解除劳动关系的。持有人应将其因行使权益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
3、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对已解锁部分不作处理;未解锁的部分,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持有人所持有的权益完全按照情形发生前的程序进行;或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由管理委员会无偿收回;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如没有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售出资金由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共同享有或归属于公司;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1)持有人退休而离职的(退休返聘的持有人所持有的权益完全按照情形发生前的程序进行);
(2)持有人因工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
(3)持有人非因工受伤而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
(4)持有人因执行职务而身故的,返还持有人的资金或其持有的权益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
(5)持有人因执行职务外的其他原因而身故的,返还持有人的资金或其持有的权益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
4、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职务变更的,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分以下两种情形处置:
(1)若出现升职或平级调动的,持有人所持有的权益完全按照情形发生前的程序进行;
(2)若出现降职或免职的,管理委员会对已解锁部分不作处理。未解锁的部分,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其获授的份额按照情形发生前的程序进行;或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无偿收回;或由管理委员会对其获授的份额按照降职后对应额度进行调整,并将差额权益无偿收回。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如没有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售出资金由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共同享有或归属于公司;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5、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或份额权益的解锁条件由公司与管理委员会协商确定。
十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股份的处置办法
1、每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或过户至当期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当期员工持股计划即可终止。
2、每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或过户至当期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当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3、每期员工持股计划终止或存续期满不展期的,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对当期员工持股计划资产进行清算,在终止或存续期届满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4、每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若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资产仍包含标的股票的,由管理委员会确定处置办法。
十二、本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1、董事会及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前,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2、监事会负责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3、董事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时,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全文及摘要、监事会意见等。
4、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关于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5、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股东的,相关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2个交易日内披露最终审议通过的本员工持股计划。
6、召开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明确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并及时披露会议的召开情况及相关决议。
7、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应在董事会审议持有人名单后6个月内,根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公司应每月公告一次购买股票的时间、数量、价格、方式等具体情况。
8、公司应在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后的2个交易日内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9、其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十三、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本员工持股计划审议通过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及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
2、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
3、授权董事会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提名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4、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5、本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董事会按照新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6、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解锁以及分配的全部事宜;
7、授权董事会审议确定或变更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机构(如有),并签署相关协议;
8、授权董事会变更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及确定标准;
9、授权董事会拟定、签署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协议文件;
10、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取消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资格、提前终止本员工持股计划;
11、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十四、其他重要事项
1、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或公司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或公司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或公司子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公司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执行。
2、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员工因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3、本员工持股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4、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5、如果本员工持股计划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则以最新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9日
证券代码:688584证券简称:上海合晶公告编号:2024-048
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24年12月23日至2024年12月24日
●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彭协如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4年12月25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彭协如先生,其基本情况如下:
彭协如先生,1967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台湾籍。彭协如先生1993年至1994年任华荣电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成本会计;1994年至1999年任德碁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专案经理;1999年至2006年任米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协理;2006年至2006年任飞信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资深处长;2006年至2007年任Applied Optoelectronics, Inc.区域经理;2007年至2008年任光红建圣股份有限公司财会中心副总经理;2008年至2017年任颖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长;2013年至今任成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7年至2021年任颖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2020年3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征集人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征集人承诺不存在《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投票权的情形,并在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将持续符合作为征集人的条件。本次征集行动完全基于征集人作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所发布信息未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征集人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已获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同意,不会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内部制度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产生冲突。
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二)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2024年12月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并且对《关于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两项议案均投了同意票。
征集人认为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形成对核心人员的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2月25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2月25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会议召开地点
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长塔路558号
(三)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登载的《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47)。
三、征集方案
(一)征集对象
截至2024年12月20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
2024年12月23日至2024年12月24日(上午10:00-12:00,下午14:00-17:00)。
(三)征集方式
采用公开方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进行委托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
1、股东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委托人应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2点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的,送达时间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时间为准。逾期送达的,视为无效。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如下: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长塔路558号
邮编:201617
电话:021-57843535
联系人:庄子祊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以下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股东基本情况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5、未将征集事项的投票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给征集人且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以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6、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六)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将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但其出席股东大会并在征集人代为行使投票权之前自主行使投票权的,视为已撤销投票权授权委托,表决结果以该股东提交股东大会的表决意见为准;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或“弃权”中选择一项并打“√”,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七)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彭协如
2024年12月10日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附件:
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彭协如先生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注: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未填写视为弃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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