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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729        证券简称:龙韵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4-03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于2024年12月10日在公司(上海浦东民生路118号滨江万科中心16层)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应到董事5人,实到董事5人,公司部分监事、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参与会议董事人数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参加会议董事认真审议并经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做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众华事务所”)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先后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服务,具备丰富的审计经验以及充分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会议同意公司聘请众华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赞成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案》

  关于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和议题等具体事宜,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表决结果:赞成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证券代码:603729        证券简称:龙韵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4-037

  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4年12月1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杨丽君女士主持。应出席会议的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拟续聘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为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其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先后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服务,具备丰富的审计经验以及充分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监事会认为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聘请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2月10日

  

  证券代码:603729       证券简称:龙韵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4-038

  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众华事务所”)

  一、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3年12月2日

  机构性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1630号5幢1088室

  首席合伙人:陆士敏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65人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为人数:351人

  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超过150人;

  经审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23年度)业务收入为人民币58,278.95万元,审计业务收入为人民币45,825.20万元,证券业务收入为人民币15,981.91万元;

  2023年度A股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客户数量为70家,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收费为人民币9,062.18万元。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众华事务所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20,000万元,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1)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因雅博科技虚假陈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判决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通合伙)对雅博科技的偿付义务在3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截至2023年12月31日,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尚未实际承担赔偿责任。

  2)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因圣莱达虚假陈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判决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需与圣莱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最新1案中判决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圣莱达的偿付义务在4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截至2023年12月31日,涉及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赔偿已履行完毕。

  3.诚信记录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1次、行政监管措施4次、未受到刑事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22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次(涉及2人)和行政监管措施12次(涉及20人),未有从业人员受到刑事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拟安排的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钟捷

  

  拟安排的质量控制复核人:蒋红薇

  

  拟安排的项目经理(签字注册会计师):张炯昕

  

  2.诚信记录情况

  本次拟安排的项目合伙人、质量控制复核人以及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且近三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

  3.独立性

  众华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关于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情况

  财务报表审计费用为人民币5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30万元。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众华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审查,认为众华事务所具备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工作经验,能够胜任公司的审计工作,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表决情况

  2024年12月1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请众华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审计机构。

  (三)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证券代码:603729            证券简称:龙韵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9

  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12月27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12月27日   13点30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碧波路690号张江微电子港6号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12月27日

  至2024年12月2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2024年12月1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披露信息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指定披露媒体《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刊载的相关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现场登记

  (1)个人股东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原件;个人股东委托他人出席会

  议的,受托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

  件和委托人股东账户卡。

  (2)法人股东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有效证明、

  加盖公章的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股东账户卡;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的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股东账户卡。

  (3)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登记,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24年12月26日上午 9:30-12:00,下午 14:30-16:30(信函以收到邮戳为准)。

  3、登记地点: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4、联系人:周衍伟、孙贤龙

  5、联系电话:021-58823977 电子邮箱:longyuntzz@obm.com.cn

  6、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8号滨江万科中心16楼 邮编:200120

  六、 其他事项

  1、为保障参会安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特别提示如下:

  (1)建议股东及股东代表优先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2)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应配合做好参会登记,并全程保持必要的

  座次距离。

  2、会期半天,与会人员交通、食宿及其他相关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1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12月27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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