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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公司 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股票代码:603395              股票简称:红四方               公告编号:2024-00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公司经营范围变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255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000万股,并于2024年11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4年11月21日出具的“容诚验字[2024]610Z0007号”《验资报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的注册资本由150,000,000元变更为200,000,000元,公司股份总数由150,000,000股变更为200,000,000股。

  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拟对原经营范围进行变更,增加“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变更前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肥料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化肥销售;肥料销售;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谷物种植;油料种植;豆类种植;农副产品销售;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变更后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肥料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化肥销售;肥料销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谷物种植;油料种植;豆类种植;农副产品销售;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二、本次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对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本次修订将“股东大会”统一修改为“股东会”,“总经理”统一修改为“经理”,“副总经理”统一修改为“副经理”,“总会计师”统一修改为“财务负责人”,另有较多条款因依据出处增加或删除,造成条款表述以及顺序、序号等作出相应调整,其修改不涉及实质变动,故该部分修订不再进行逐条列示,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及备案的情况为准。

  本次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等手续,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1日

  

  股票代码:603395              股票简称:红四方               公告编号:2024-009

  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保证公司及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及全资和控股子公司预计在2025年度向各家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55,000万元,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非流动资金贷款、承兑汇票、保理、保函、开立信用证、票据贴现等授信业务,公司及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实际融资金额以银行最终审批与公司及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内可在公司及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之间分别按照实际情况调剂使用,可以在不同银行间进行调整。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代表、全资和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在上述额度内办理相关的全部手续,并授权可以用公司及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名下的房屋及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等资产为上述银行综合授信业务担保、抵押或质押。

  该授信额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股东大会授权的额度和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特此公告。

  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1日

  

  股票代码:603395              股票简称:红四方               公告编号:2024-010

  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资助对象: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为控股子公司中盐美福生态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盐美福”)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的财务资助,年利率按照外部银行同期贷款平均利率计算,资助期限为自协议签署之日起一年。

  ● 履行的审议程序: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特别风险提示:中盐美福的其他股东未就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提供同比例财务资助及担保,公司作为中盐美福的控股股东,能够对中盐美福实施有效的业务、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整体风险可控,借款利率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为满足公司控股子公司中盐美福资金周转及日常经营需要,在不影响公司资金周转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对中盐美福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的财务资助,年利率按照外部银行同期贷款平均利率计算,资助期限为自协议签署之日起一年。

  公司于2024年12月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董事会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本次对控股子公司中盐美福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主要是为支持中盐美福生产经营,降低公司整体财务费用,不会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及资金使用,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中盐美福其他股东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中盐湖南华瑞新材料有限公司未提供同比例的财务资助,且未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中盐美福作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整体风险可控,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被资助对象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中盐美福生态肥业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570276965U

  3.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4.注册地:湖南省醴陵市经开区东富工业园城市外环线6号

  5.法定代表人:王珣

  6.成立时间:2011年3月14日

  7.注册资本:20,000万元

  8.经营范围:复合肥料、掺混肥料、缓控释肥料、有机肥料、土壤调节剂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化肥的零售与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股权结构:公司持有中盐美福51.36%股权;中盐湖南华瑞新材料有限公司持有中盐美福33.64%股权;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中盐美福15.00%股权。中盐美福是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10.信用关系:不属于失信责任主体,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11.中盐美福不存在借款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情形。

  12.中盐美福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二)被资助对象其他股东情况

  1.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625149Q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注册地:北京市丰台区西站南广场驻京办1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耀强

  成立时间:1986年1月11日

  注册资本:430,000.00万元

  经营范围:国务院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销售食品、各种盐产品、盐化工产品、盐田水产品及其制品、盐田生物及其制品、盐业企业所需设备、木材、水泥、电缆、包装材料、盐田结晶用苫盖材料、塑料及其助剂、日用品、化妆品、酒店用品、厨房用品、建筑材料、钢材、家用电器、办公设备、针纺织品、汽车零配件、肥料、煤炭(不在北京地区开展实物煤炭的交易、储运活动);仓储服务;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用房;招标服务与以上业务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下项目限外埠分支机构经营:盐矿的资源勘探、开采。(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食品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信用关系:不属于失信责任主体,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中盐湖南华瑞新材料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中盐湖南华瑞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394119345J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南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黄芳胜

  成立时间:2014年9月18日

  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土地使用权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信用关系:不属于失信责任主体,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3.关联关系说明

  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中盐湖南华瑞新材料有限公司是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被资助对象其他股东未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的说明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中盐美福具有实质的控制和影响,能够对其实施有效的业务、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因此中盐美福的其他股东未就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提供同比例财务资助及担保。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整体风险可控,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资助方式:公司以自有资金提供借款。

  资助金额:人民币15,000万元。

  利率:按照外部银行同期贷款平均利率计算。

  资助期限:自协议签署之日起一年。

  资金用途:生产经营。

  具体内容以最终实际签署的协议为准。

  四、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本次被资助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业务、财务、资金管理等方面实施有效的风险控制,公司在提供资助的同时,将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管理,积极跟踪其日常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的进展,密切关注被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情况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中盐美福及其他股东未就公司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提供相应的担保,后续公司将持续加强对中盐美福的监督管理,控制资金风险,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因此,本次对中盐美福提供财务资助整体风险可控,不会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及资金使用。

  五、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中盐美福提供的财务资助余额为8,44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截至2024年6月30日)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例为8.36%。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不存在逾期未收回金额的情况。

  六、董事会意见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控股子公司中盐美福提供财务资助,主要是为满足其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需求,有利于整体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公司对中盐美福具有实际的控制权,能够对资金的使用有效监督,控制资金使用风险,确保公司资金安全。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整体风险可控,利率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被资助对象资信情况正常,具备偿债能力。因此,同意公司对中盐美福生态肥业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的财务资助事项,年利率按照外部银行同期贷款平均利率计算。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代表,在上述额度内办理相关的全部手续。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述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1日

  

  股票代码:603395              股票简称:红四方               公告编号:2024-011

  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预计2025年为全资子公司

  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中盐红四方农资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四方销售”),红四方销售为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红四方”)全资子公司,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金额:公司预计2025年为全资子公司红四方销售提供担保额度为1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金额为10,000万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对外担保逾期情况

  ● 特别风险提示:红四方销售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为82.58%,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公司担保风险。被担保方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本次担保风险可控。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为确保公司及子公司整体生产经营的持续稳定,满足红四方销售2025年度资金需求,根据《公司章程》及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目前授信额度、实际贷款方式及担保情况,公司2025年度拟为全资子公司红四方销售银行授信提供总额度不超过10,000万元的担保,提供担保的形式为信用担保(含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等)。红四方销售作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针对公司本次提供的担保事项,红四方销售未提供反担保,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实际担保期限以实际签署协议为准,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4年12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5年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本议案,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本次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中盐红四方农资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6831736W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宿松路与广福路交叉口信达中心A座506室

  法定代表人:陈国庆

  公司持股比例:100%

  成立时间:2003年12月23日

  注册资本:5,000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肥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信用关系:不属于失信责任主体,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红四方销售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被担保方系公司全资子公司,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红四方销售作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针对公司本次提供的担保事项,红四方销售未提供反担保。本次担保事项公司尚未与相关方签订担保协议,相关担保协议具体的担保金额、担保方式、担保期限以及签约时间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在上述担保额度及期限内,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代表签署与具体担保有关的各项法律文件,最终实际担保总额将不超过股东大会批准的最高担保额度。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是公司根据财务状况及现有的担保情况,对公司全资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经营需要合理预测的基础上确定的,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担保风险在公司的可控制范围内。本次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方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2024年12月9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5年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董事会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本议案,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董事会认为:为支持全资子公司红四方销售的发展,降低融资成本,公司有必要为红四方销售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满足其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红四方销售作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资信情况良好,公司能够对其实施有效控制,本次担保风险可控。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实际提供的对外担保金额10,000万元,均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以上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截至2024年6月30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例为9.9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及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预计2025年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事项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已审议通过相关议案,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预计2025年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1日

  

  股票代码:603395             股票简称:红四方                公告编号:2024-007

  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及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9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及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之后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公司一般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公司监事会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255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000万股,发行价格7.9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9,9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3,592.98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6,307.0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11月21日全部到位,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4]610Z0007号)。

  公司已按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2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具体投资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由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36,307.02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低于《招股说明书》中募投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49,556.99万元,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在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前提下,公司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并结合各募投项目的情况,对募集资金使用金额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金额分配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后,如果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不能满足拟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则由公司通过申请银行贷款等途径自筹资金弥补资金缺口。

  三、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原则,全部支出原则上均应从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划转,但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公司存在需要使用部分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先行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情形,主要原因如下:

  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人员工资、奖金的支付应通过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办理。若以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募投项目涉及的人员薪酬,会出现公司通过不同账户支付人员薪酬的情况,不符合银行相关规定的要求。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及税金征收机关的要求,公司每月社保费用的汇缴及各项税费的缴纳等均通过银行托收的方式进行,同时考虑到员工住房公积金由公司账户统一划转,通过多个银行账户支付在操作上存在不便,需以自有资金先行垫付。

  3.募投项目涉及差旅费等小额零星开支,较为繁琐且细碎,若所有费用从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操作性较差,便利性较低,影响公司运营效率,不便于降低采购成本和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与账户操作。

  4.公司根据实际需要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涉款项(如应付工程款项、应付设备采购款、材料采购款以及其他相关所需资金等),有利于加快公司票据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

  四、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为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正常推进,公司计划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并经内部相关审批后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即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自有资金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1.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由相关经办部门提出付款申请流程,按公司规定的资金审批程序逐级审核,公司计划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流程,以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先行进行款项支付。

  2.公司计划财务部根据募投项目分别建立明细台账及汇总表,按月汇总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的募投项目资金明细表,并报送保荐机构。

  3.计划财务部按月统计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未置换的款项,提出置换付款申请,由总会计师、总经理、董事长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将前期以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先行支付的募投项目款项从对应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等额转入公司自有资金账户中。

  4.保荐机构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管权,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核查与问询。

  五、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先行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后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合理优化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履行的审批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12月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及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时公司监事会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本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合理优化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内容及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综上,监事会同意本议案。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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