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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426         证券简称:兴业银锡         公告编号:2024-72

  

  本公司及董事 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分别于2024年11月26日、2024年12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兴业银锡: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67)、《兴业银锡: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70)。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11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2月1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开始时间2024年12月11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12月11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内蒙古赤峰市新城区玉龙大街76号兴业大厦主楼十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吉兴业董事长;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372人,代表股份582,468,9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8034%。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股份566,472,15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9025%;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69人,代表股份15,996,8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9009%。

  3、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371人,代表股份95,157,43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59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79,160,6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58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69人,代表股份15,996,80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9009%。

  (八)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公告中明列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做出如下决议: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581,323,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34%;反对1,08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0%;弃权6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4,012,4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67%;反对1,08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83%;弃权6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洋、张菀恬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426         证券简称:兴业银锡         公告编号:2024-73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 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衡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兴业银锡:关于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23)。上述事项已经公司2024年6月13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签字注册会计师变更的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天衡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函》,天衡事务所作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原委派葛惠平和聂焕作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天衡事务所内部工作调整,现委派阚忠生接替葛惠平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变更后的签字项目合伙人为阚忠生,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聂焕。

  二、 本次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阚忠生的情况介绍

  1、基本信息

  阚忠生,项目合伙人,2012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201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0年开始在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近三年签署/复核上市公司2 家。

  2、诚信记录

  最近三年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措施1次,已按要求整改完毕并向相关监管机构提交了整改报告,除上述事项外,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符合独立性要求。

  4、本次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变更事项不会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产生不利影响。

  三、备查文件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函》。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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