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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4-12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11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会议通知于2024年12月6日以电话、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6人,实际参会董事6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董事会建议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管理层结合审计机构的具体工作量,按照市场化原则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商确定2024年度审计费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128)。

  表决结果:赞成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2日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4-128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基本信息

  (1)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90676050Q

  (3)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4)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5)经营范围: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帐;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6)执业资质:1992年首批获得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2006年经PCAOB认可获得美国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执业资格,2010年首批获得H股上市公司审计业务资质,2012年获得《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证书》至今。

  (7)是否曾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是

  2、人员信息

  (1)首席合伙人:梁春

  (2)截至2023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270人。

  (3)截至 2023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1471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141人。

  3、业务规模

  (1)2023 年度业务总收入:325,333.63万元。其中:

  2023年度审计业务收入:294,885.10万元

  2023年度证券业务收入:148,905.87万元

  (2)2023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情况:436家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

  (3)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4)2023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52,190.02万元。

  4、投资者保护能力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8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因执业行为涉诉并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为:投资者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奥瑞德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5%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系列案大部分生效判决已履行完毕,大华所将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该系列案不影响大华所正常经营,不会对大华所造成重大风险。

  5、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6次、监督管理措施35次、自律监管措施6次、纪律处分2次;121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6次、监督管理措施46次、自律监管措施8次、纪律处分4次。

  (二)项目成员信息

  1、项目合伙人、本期签字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高世茂,2001年1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3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年2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1年11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6家次。

  签字会计师:樊玉,注册会计师,2015年9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2年2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年2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0家。

  2、质量控制复核人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熊亚菊,1999年6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7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2年2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13年1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50家次。

  项目合伙人高世茂、签字会计师樊玉、质量控制复核人熊亚菊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曾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

  3、上述相关人员的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上述人员均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3年内未曾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

  (三)审计收费

  董事会建议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管理层结合审计机构的具体工作量,按照市场化原则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商确定2024年度审计费用。

  二、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基本情况、履职情况以及专业胜任能力等进行了审查,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关于独立性要求的情况,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程序及表决情况

  2024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以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三)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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