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回购股份用于注销暨减少注册资本 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909        证券简称:华安证券        公告编号:2024-06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并于2024年12月11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26日、2024年12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9)和《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66)。

  根据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9.36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9.36元/股的条件下,按回购金额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21,367,521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45%;按回购金额下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0,683,761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23%。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逾期未提出权利要求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一)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1、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债权申报联系方式

  债权人可采取现场、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申报,采取邮寄、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债权申报的债权人需先致电公司相关联系人进行确认,债权申报联系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自本公告之日起45天内9:30-11:30;13:00-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2.申报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1018号华安证券

  3.联系人:华安证券董事会办公室

  4.联系电话:0551-65161539

  5.邮箱地址:bgs@hazq.com

  其他说明: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签收日为准,请在邮件封面注明“债权申报”字样;以电子邮件申报的债权人,申报日以公司收到邮件日为准,请在电子邮件主题注明“债权申报”字样。

  特此公告。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2日

  

  证券代码:600909        证券简称:华安证券     公告编号:2024-066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2月1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1018号华安证券21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长章宏韬先生主持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2人,董事陈蓓、董事党晔、董事舒根荣、董事胡凌飞、独立董事郑振龙、独立董事李晓玲、独立董事刘培林、独立董事韩东亚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2人,监事马军伟、监事方达、职工监事盛靖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 董事会秘书储军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1.01 议案名称: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2 议案名称: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3 议案名称: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4 议案名称:回购期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5 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价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6 议案名称: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7 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8 议案名称: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议案1《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中1.01至1.08项子议案的表决结果均为通过。会议议案2《关于修订<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亦获得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军、音少杰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12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