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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962        证券简称:中金辐照         公告编号:2024-09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2月12日(星期四)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2月1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2日 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1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绿景社区布吉路1028号中设广场B栋19层(1915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网络投票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总经理张冬波先生(代行董事长职责)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称“股东”)共13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80,780,0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64,001,897股的68.476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79,883,4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64,001,897股的 68.137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2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896,5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64,001,897股的0.339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2,326,5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64,001,897股的4.669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1,429,9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64,001,897股的4.329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12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896,5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64,001,897股的0.3396%。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候选人、纪委书记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签署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及补充协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0,503,4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470%;反对25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411%;弃权2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1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049,9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7561%;反对25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0695%;弃权2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744%。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投资建设深圳金鹏源光明灭菌产业基地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0,520,5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565%;反对24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367%;弃权1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067,0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8948%;反对24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0054%;弃权1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998%。

  (三) 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0,502,2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463%;反对25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434%;弃权1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048,7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7463%;反对25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1036%;弃权1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501%。

  (四)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0,513,5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526%;反对25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396%;弃权1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7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060,0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8380%;反对25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0476%;弃权1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14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刘中祥、钟王平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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