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投瑞银中证500指数量化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个人养老金的投资需求,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国投瑞银中证500指数量化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新增Y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为:022909),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和《国投瑞银中证500指数量化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新增Y类基金份额的方案
(一)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以及业务类型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供非个人养老金客户申购、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供非个人养老金客户申购、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单独设立,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Y类基金份额。
(二)增设份额的申赎价格
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三)Y类基金份额的费用
1、管理费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为0.50%。
2、托管费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年托管费率为0.075%。
3、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详见《基金合同》。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详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或相关公告。
(四)Y类基金份额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合并进行投资管理。
(五)Y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
(六)Y类基金份额暂不开通转换业务。
(七)Y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或相关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修订
本基金新增Y类基金份额并更新基金管理人信息的事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三、本基金增设Y类基金份额事宜及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2024年12月13日生效,Y类基金份额开放申购、赎回等事宜安排另行公告。
四、重要提示
1、本公司将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修订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本基金修订后的法律文件。
2、投资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0-6868、0755-83160000)获得相关详情。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12日
附件:《国投瑞银中证500指数量化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修订如下:
本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涉及以上修改之处也进行了相应修改。根据上述变更,本公司对本基金的《托管协议》进行了相应修订。
国投瑞银中证500指数量化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Y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12月13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注:1、国投瑞银中证500指数量化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24年12月13日起增设Y类基金份额。Y类基金份额是本基金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的单独份额类别,Y类基金份额的申赎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还应同时遵守关于个人养老金账户的相关规定。
2、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已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分别详见2018年8月30日和2019年3月13日发布的《国投瑞银中证500指数量化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和《国投瑞银中证500指数量化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 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办理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时除外。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为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单独设立,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还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个人养老金账户的规定。
开放时间为:每个开放日的9:30-15:00(投资人在15:00以后提出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赎回业务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相应价格)。
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有所不同,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在销售机构网点首次申购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在不低于上述申购最低限额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人需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针对Y类基金份额豁免申购限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如下: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可对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进行优惠或豁免,具体规则见相关公告。各销售机构也可针对Y类基金份额开展费率优惠活动或者免收申购费,具体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并履行必要的报备和信息披露手续。
(4)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0.01份,账户最低保留份额为0份。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赎回最低限额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者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对Y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Y类基金份额赎回等款项需转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投资人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领取条件时不可领取个人养老金。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并履行必要的报备和信息披露手续。
(4)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5 日常转换业务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暂不开通转换业务。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在已开通此业务的销售机构办理,具体业务规则以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
7 基金销售机构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详见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具体时间、网点、规则、流程、数额限制等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则。销售机构可办理的业务类型及业务办理状况以各销售机构的最新规则为准。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需满足中国证监会关于可以开展个人养老金基金销售相关业务的相关要求,具体名录由中国证监会确定,并每季度通过相关网站及平台等公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名录内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查询本基金销售机构信息。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从2024年12月13日起,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Y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国投瑞银中证500指数量化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国投瑞银中证500指数量化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国投瑞银中证500指数量化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资料。投资人还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80-6868)或代销机构咨询电话咨询基金的相关事宜。
(2)本基金自2024年12月13日起开始办理Y类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敬请投资者留意。
风险提示:
本基金根据《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设置了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的Y类基金份额,该份额类别不收取销售服务费。关于Y类基金份额在个人养老金相关业务方面的特别安排,如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可针对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费率做出相关方面的特别安排。具体规定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Y类基金份额的申赎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还应同时遵守关于个人养老金账户的相关规定。除另有规定外,投资者购买Y类基金份额的款项应来自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基金份额赎回等款项也需转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投资人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领取条件时不可领取个人养老金。
个人养老金可投资的基金产品需符合《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的相关条件,具体名录由中国证监会确定,每季度通过相关网站及平台等公布。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不符合相关条件从而被移出名录的情形,届时本基金将暂停办理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投资者由此可能面临无法继续投资Y类基金份额的风险。
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具有自愿参加、自主选择、自担风险等业务属性。本基金不保证本金、不保证收益、追求长期收益。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法律文件。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13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