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12月13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注:根据《大成景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注:权益登记日以后(含权益登记日)申购(包括转换转入)的本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而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包括转换转出)的本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如果投资者未选择或未有效选择基金分红方式,本基金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可通过查询了解其基金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在多家销售机构购买了本基金,其在任一家销售机构所做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变更,只适用于该销售机构指定交易账户下托管的基金份额。
2、请投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本次分红的权益登记日前务必致电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坐席或登陆公司网站核实基金分红方式,本次分红最终确定的分红方式以注册登记机构记录为准。若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核实的基金分红方式与投资者要求不符或与相关销售机构记录的投资者分红方式不符的,可在任意工作日到销售机构申请更改分红方式,最终分红方式以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权益登记日)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由于向直销客户支付现金分红款时将发生一定的银行转账手续费,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当直销客户的现金分红款小于2元时,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该客户的现金分红款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计入其基金账户。
4、基金份额持有人欲了解本基金其它有关信息,可采取如下方法咨询:
(1)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dcfund.com.cn。
(2)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8-5558(免长途通话费用)
(3)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点及本基金各销售机构的相关网点(详见本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风险提示:
基金分红导致基金净值变化,不会改变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相适应的基金产品进行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13日
关于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增设Y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满足个人投资者的养老理财需求,提供更便捷的销售服务,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决定自2024年12月13日起,对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设Y类基金份额类别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作出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设Y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1、Y类基金份额的释义
Y类基金份额指根据《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设置,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的基金份额类别。
2、Y类基金份额的费率优惠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与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一致,养老金账户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办理账户认证手续后,可享受申购费率优惠,具体详见相关公告。具体费率如下:
Y类基金份额与A类份额的赎回费率一致,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率见下表:
Y类基金份额管理费率与托管费率按照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E类基金份额的五折设置,即管理费率为0.375%/年,托管费率为0.075%/年。
3、Y类基金份额暂停申购的情形
当发生本基金被移出中国证监会个人养老金基金名录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暂停办理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并做好信息披露和提示等工作。
4、Y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红利再投资。
5、Y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为根据《暂行规定》,在中国证监会网站、基金业协会网站、基金行业平台等媒介定期发布的可以开展个人养老金基金销售相关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二、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
为确保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增设Y类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和《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公司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并对应修改了《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属于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事项,可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
1、《基金合同》“一、前言”中“(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的第2条增加:
“《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2、《基金合同》“二、释义”中
(1)增加:
“16、《暂行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22年11月4日颁布并实施的《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原第51条修改为“52. 基金份额类别:A类基金份额类别为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及E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Y类基金份额指根据《暂行规定》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的基金份额类别;”
相关序号一并进行修改。
3、《基金合同》“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中的“(九)基金份额类别”修改为: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A类基金份额类别为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及E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根据《暂行规定》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Y类基金份额。
Y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可以豁免申购限制和申购费等销售费用(法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资产的费用除外),可以对管理费和托管费实施一定的费率优惠。Y类基金份额的申赎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还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的规定。在向投资人充分披露的情况下,为鼓励投资人在个人养老金领取期长期领取,基金管理人可设置定期分红、定期支付、定额赎回等机制;基金管理人亦可对运作方式、持有期限、投资策略、估值方法、申赎转换等方面做出其他安排。具体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各类基金份额之间不能转换。
本基金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在不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履行证监会要求相关流程后,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4、《基金合同》“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
(1)“(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中第1条增加:
“其中Y类基金份额首笔申购当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中第1条增加:
“Y类基金份额的申赎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还应同时遵守关于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
(3)“(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增加:
“5、基金管理人可针对Y类基金份额豁免申购限制,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中第4条增加: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Y类基金份额豁免申购费等销售费用(法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资产的费用除外),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中的相关内容修改为:
①更新“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就本基金或某一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
②增加“9.当本基金发生被移出中国证监会个人养老金基金名录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暂停办理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③更新“发生上述除第5、6、9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6)“(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修改为:
“本基金A、C、E类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继承和司法强制执行等事项,应当通过份额赎回方式办理,个人养老金相关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中“(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
(1)增加:“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与托管费率按照其他基金份额的五折设置。”
(2)“3.销售服务费”的第一段变更为:“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Y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及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及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6、《基金合同》“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三)收益分配原则”的相关内容修改为:
“1.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Y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及E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及E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及E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红利再投资;”
(二)《托管协议》的具体修订内容
1、《托管协议》“九、基金收益分配”中“(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的相关内容修改为:
“1.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Y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及E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及E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及E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红利再投资;”
2、《托管协议》“十一、基金费用”的相关内容修改为:
(1)“(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中增加:“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与托管费率按照其他基金份额的五折设置。”
(2)“(三)C 类基金份额及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第一段变更为:“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Y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及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及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三、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增设Y类基金份额相应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事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已就相关事项履行规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将据此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设Y类基金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4、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投资人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58或相关销售机构的客服电话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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