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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 至5%以下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88416          证券简称:恒烁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4

  

  中安庐阳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安庐阳”)保证向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为股东减持股份,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后,中安庐阳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由4,693,557股减少至4,131,857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由5.67971% 减少至4.99999%,权益变动至5%以下。

  本次权益变动为持股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减持,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公司于2024年11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4-067),中安庐阳计划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11%(即914,619股);减持股份计划自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进行。

  公司于2024年12月13日收到公司股东中安庐阳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现将其相关权益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中安庐阳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561,700股人民币普通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67972%,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将从5.67971%减少至4.99999%,权益变动至5%以下。

  1、基本信息

  

  2、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3、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投资者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备注:

  1、本次权益变动后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任何

  权利限制或限制转让的情况。

  2、上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据之和尾数不符的,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 权益变动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中安庐阳已就本次权益变动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中安庐阳此前承诺的情况;

  4、本次权益变动后,中安庐阳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后续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2月14日

  

  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恒烁股份

  股票代码:688416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安庐阳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及通讯地址:合肥市庐阳工业园太和路与天水路交口中科大校友创新园1号楼3层319室

  股份变动性质:减持股份,持股比例降至5%以下

  签署日期:2024年12月1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中安庐阳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本情况

  

  中安庐阳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5%以上合伙人如下: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一)中安庐阳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四、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不适用。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出于自身资金需求减持公司股份。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持股计划

  公司于2024年11月 1日披露了《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4-067),因自身资金需求,合肥中安庐阳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安庐阳”)计划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11%(即914,619股),减持股份计划自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进行。

  合肥中安庐阳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完成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根据证监会公告[2020]17号《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第二条及第三条规定,合肥中安庐阳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减持,即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减持股份总数不再受比例限制,且大宗交易受让方受让的股份不受6个月内不得转让的限制。上述股份减持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若计划减持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和减持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信息披露

  义务人会遵守上述减持计划进行减持。除上述减持计划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未来 12 个月内如有继续减持股份或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将严格按照法规履行相应的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股份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非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恒烁股份控制权发生变化。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主要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1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561,700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67972%,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降至5%以下。

  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除上述情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6 个月内不存在其他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3、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4、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存放于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供投资者查阅。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中安庐阳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委派代表(签字):张立野

  签署日期:2024年12月13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中安庐阳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委派代表(签字):张立野

  签署日期:2024年 12 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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