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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06           证券简称:中科云网         公告编号:2024-07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2月13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四合庄路2号院2号楼东旭国际中心C座1006室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兼总裁陈继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与会股东共计457人,代表股份188,910,4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719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1人,代表股份142,876,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427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56人,代表股份46,034,3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92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54人,代表股份35,215,0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48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54人,代表股份35,215,0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488%。

  3.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出席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爽、郭晓桦出席并见证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的提案及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00《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187,865,5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69%;

  反对票78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53%;

  弃权票26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票34,170,1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328%;

  反对票78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80%;

  弃权票26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9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0《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188,017,3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72%;

  反对票59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64%;

  弃权票29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票34,321,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639%;

  反对票59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73%;

  弃权票29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88%。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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