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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736              证券简称:中交地产            公告编号:2024-131

  债券代码:149610              债券简称:21中交债

  债券代码:148208              债券简称:23中交01

  债券代码:148235              债券简称:23中交02

  债券代码:148385              债券简称:23中交04

  债券代码:148551              债券简称:23中交0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13日14:5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3号院1号楼合生财富广场15层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结合网络投票方式

  (四)召集人: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郭主龙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本公司股份总数为747,098,401股,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47,098,401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163人,代表股份421,770,1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4544%。具体情况如下: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代表股份389,679,3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1590%。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62人,代表股份32,090,8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54%。

  3、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总股份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同)162人,代表股份32,090,8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54%。

  (八)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提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审议与表决情况如下:

  (一)逐项审议《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选举王尧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获得票数420,804,867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获得票数31,125,562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921%。

  表决结果为当选。

  1.02选举杨光泽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获得票数420,805,948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获得票数31,126,643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955%。

  表决结果为当选。

  1.03选举陈玲女士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获得票数420,839,517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获得票数31,160,212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001%。

  表决结果为当选。

  1.04选举徐爱国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获得票数420,804,603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获得票数31,125,298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913%。

  表决结果为当选。

  二、逐项审议《关于选举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2.01选举叶朝锋先生为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获得票数420,801,517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获得票数31,122,212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817%。

  表决结果为当选。

  2.02选举王戈女士为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获得票数420,825,621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获得票数31,146,316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568%。

  表决结果为当选。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委派陈思佳、霍晴雯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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