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26 证券简称:华西证券 公告编号:2024-04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出具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以下简称“本案”)民事裁定书,裁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西证券”)为24名被告之一;
3.涉案的金额:目前10名原告的合计诉讼请求金额为人民币756,378.46元,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本案审理拟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且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作为金通灵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项目承销商,公司近日收到南京中院于 2024 年12 月16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4]苏01民初2864号),现将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一)诉讼当事人、案由及诉讼方式
原告:叶小明等合计10名自然人投资者
各原告推选的拟任诉讼代表人为叶小明、俞梦现。
被告:金通灵公司、季伟、袁学礼、许坤明、冒鑫鹏、张建华、朱军、申志刚、冯霞、陈树军、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范荣、胡志刚、华西证券、刘静芳、张然、郑义、陈庆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公司”)、周平、王世伟、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公司”)、林举、唐彬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原告申请诉讼方式:人数不确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
(二)诉讼请求
叶小明、俞梦现等 10名原告共同向南京中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金通灵公司赔偿10名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共计 756,378.46元;
2.判令其余被告对金通灵公司的前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由各被告承担。
(三)诉讼进展情况
金通灵公司系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本案原告均为二级市场投资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金通灵公司 2017 年至 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本案各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后、揭露日前买入金通灵公司股票因虚假陈述遭受投资损失,原告认为金通灵公司应对各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季伟、袁学礼、许坤明、冒鑫鹏、张建华、朱军、申志刚、冯霞、陈树军、大华所、范荣、胡志刚、华西证券、刘静芳、张然、郑义、陈庆龄、光大证券公司、周平、王世伟、国海证券公司,林举、唐彬对此具有过错,应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叶小明、俞梦现经10名原告推选为拟任代表人,请求代表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并申请加入本案诉讼的其他投资者,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南京中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目前10名原告的合计诉讼请求金额为人民币756,378.46元,鉴于本案审理拟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且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目前公司财务状况稳健,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根据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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