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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河南神马催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10              证券简称:神马股份                 公告编号:2024-15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司拟收购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持有的河南神马催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催化科技”)44.55%股权及24名自然人(均为催化科技员工)所持有的催化科技8.18%股权。股权交易事项完成后,本公司持有催化科技52.73%股权,催化科技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催化科技将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根据北京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亚评报字(2024)第497号《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所涉及的河南神马催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简称“《评估报告》”),以2024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收益法评估后催化科技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73,667.61万元,与经审计后的账面股东全部权益39,029.77万元相比较,评估增值34,637.84万元,增值率为88.75%。

  ●本次股权收购价格以评估结果为确定价格依据,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持有的催化科技44.55%股权及24名自然人所持有的催化科技8.18%股权收购价格合计为38,844.93万元,其中向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支付32,818.92万元,向24名自然人支付6,026.01万元,并以现金方式支付股权对价。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系本公司控股股东,催化科技系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控股子公司,收购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持有的催化科技44.55%股权构成关联交易;收购24名自然人所持有的催化科技8.18%股权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2024年12月16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截至本公告日(含本次交易),除已审议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公司过去12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共计1次,金额为32,818.9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783,088.60万元的4.19%,超过3000万元,但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风险提示:本次投资能否取得预期效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基本情况

  为充分发挥尼龙产业协同效应,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提升运营效率,完善产业链,持续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本公司拟以现金方式收购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持有的催化科技44.55%股权及24名自然人所持有的催化科技8.18%股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股权交易事项完成后,本公司持有催化科技52.73%股权,催化科技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催化科技将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二)关联关系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系本公司控股股东,催化科技系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控股子公司,收购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持有的催化科技44.55%股权构成关联交易;收购24名自然人所持有的催化科技8.18%股权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审计评估情况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豫报字[2024]第20290号《河南神马催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截止2024年6月30日,催化科技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39,029.77万元。根据北京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亚评报字(2024)第497号《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所涉及的河南神马催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以2024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收益法评估后催化科技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73,667.61万元,与经审计后的母公司账面股东全部权益39,029.77万元相比较,评估增值34,637.84万元,增值率为88.75%。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定价以评估结果为依据,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持有的催化科技44.55%股权及24名自然人所持有的催化科技8.18%股权收购价格合计为38,844.93万元。    (四)审议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12月16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河南神马催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数6票,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0票。关联董事李本斌先生、张电子先生、刘信业先生就上述事项进行了回避表决,也未代理非关联董事行使表决权。公司2024年第八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截至本公告日(含本次交易),除已审议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公司过去12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共计1次,金额为32,818.9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783,088.60万元的4.19%,超过3000万元,但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人介绍

  (一)关联方概况

  公司名称: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矿工中路21号院

  法定代表人:李毛

  注册资本:1,943,209万元

  公司成立时间:2008年12月03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6831742526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济性质:国有控股

  经营范围:原煤开采和洗选;铁路运输;物资储运;建筑业;电力、热力、自来水生产和供应;电力、通信工程施工;管道安装与维修;环境监测;招标代理;租赁和商业服务业;专业技术管理与咨询服务;电梯安装及维修;信息传输服务;有线电视安装;电影放映;剧场营业与服务;环保设备生产及施工;物业管理;机电设备修理;承包境外工程;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煤矿安全仪器仪表的设计安装;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汽车销售;木材采伐;苗木花卉种植及销售;住宿、餐饮;旅行社;居民服务业;生产、销售:帘子布、工业及民用丝、地毯丝、塑料及橡胶制品、化工产品(不含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品)、机电产品及配件、矿灯、轻(新)型建材、金属、非金属管道及配件、防爆电器、矿用通风安全产品、金属构件、水泥、粉煤灰;批发、零售:焦炭、机动车配件、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劳保用品、电子产品、五金交电、皮带、木材、办公机具及配件、观赏鱼及渔具、农产品、食品、预包装食品、保健品、工艺品、日用百货、服装、饮料、酒;卷烟、雪茄烟零售(限分支机构)。

  (二)股权结构

  截止本公告出具日,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股权结构如下:

  

  (三)关联方关系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持有本公司62.49%的股权,是本公司控股股东。

  (四)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23年12月末,资产总额25,824,380.55万元,负债总额18,019,078.49万元,净资产7,805,302.06万元,实现营业总收入16,066,135.38万元,净利润534,800.86万元,资产负债率69.78%(经审计)。截至2024年9月30日,资产总额28,034,836.18万元,负债总额19,327,523.11万元,净资产8,707,313.06万元,实现营业总收入12,314,355.04万元,净利润237,303.63万元,资产负债率68.94%(未经审计)。

  三、交易标的情况

  (一)标的公司概况

  公司名称:河南神马催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省平顶山市市辖区神马大道东段高新火炬园666号23号楼6楼

  法定代表人:梁巍

  注册资本:6,737.50万元

  成立时间:2016年05月09日

  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MA3X9KU23B

  (二)主营业务情况

  催化科技主要从事贵金属催化剂及特种分子筛催化剂的研发、生产、销售。产品主要包括苯部分加氢催化剂、精苯深度脱硫催化剂、环己烯水合催化剂等尼龙工业涉及的核心催化剂,以及zsm-5分子筛、β分子筛等石油炼化过程中使用的分子筛催化剂。

  (三)股权结构

  1、本次交易前河南神马催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2、本次交易后河南神马催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持有的催化科技44.55%股权及24名自然人(郑晓广、梁巍、张红卫、李世强、王跃辉、程广付、付立功、杨勇、张广辉、林凌云、李莲莲、潘秋朵、张正航、胡小磊、贾炜、陆晓龙、张芳芳、郑方圆、袁佳佳、张放、陈红霞、曹莉、何聪聪、杨莉,均为催化科技员工)所持有的催化科技8.18%股权,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也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四)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豫报字[2024]第20290号《审计报告》,催化科技合并口径2023年及2024年1-6月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审计机构,上述审计报告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五)交易评估情况

  北京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催化科技的股权进行评估,以2024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分别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标的公司全部股东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并选择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

  1、资产基础法评估结论

  在评估基准日2024年6月30日,催化科技母公司申报评估的经审计后的资产总额为49,990.08万元,负债10,960.31万元,股东全部权益39,029.77万元;评估值总资产为69,841.17万元,负债10,960.31万元,股东全部权益58,880.86万元。与经审计后的账面价值比较,总资产评估增值19,851.09万元,增值率为39.71%,负债评估无增减变动,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增值19,851.09万元,增值率为50.86%。明细详见下表:

  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2024年6月30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评估增值的主要原因为:

  (1)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增值12,853.92万元,增值率137.52%,主要原因为子公司河南神马催化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黄马化工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评估增值导致各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增加所致。

  (2)固定资产评估增值39.73万元,增值率22.63%,评估增值原因主要有:固定资产净值增值原因为设备的实际使用年限大于企业折旧年限,导致机器设备评估净值增值。

  (3)无形资产评估增值7,061.08万元,增值率551.30%,主要原因为:一方面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当地经济的发展,土地价值上涨,评估增值,另一方面由于账外无形资产费用化无账面值,评估增值。

  2、收益法评估结论

  在评估基准日2024年6月30日,采用收益法评估后催化科技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73,667.61万元,与经审计后的账面股东全部权益39,029.77万元相比较,评估增值34,637.84万元,增值率为88.75%。评估增值的主要原因详见本公告 “四、交易标的的评估、定价情况”。

  3、对评估结论的分析和选择

  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的催化科技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58,880.86万元,采用收益法评估的催化科技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73,667.61万元,收益法评估结论比资产基础法评估结论高14,786.75万元,差异率为25.11%。

  经分析两种方法评估结果差异的主要原因是:

  资产基础法是在持续经营基础上,以重置各项生产要素为假设前提,根据要素资产的具体情况采用适宜的方法分别评定估算企业各项要素资产的价值并累加求和,再扣减相关负债评估价值,得出资产基础法下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价值,反映的是企业基于现有资产的重置价值。

  收益法是从企业未来发展的角度,通过合理预测企业未来收益及其对应的风险,综合评估企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在评估时,不仅考虑了各分项资产是否在企业中得到合理和充分利用、组合在一起时是否发挥了其应有的贡献等因素对企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影响,同时也考虑了企业运营资质、运营能力、行业竞争力、企业管理水平、人力资源、客户资源、要素协同作用等资产基础法无法考虑的因素对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影响。

  鉴于本次评估目的,收益法评估结论较资产基础法评估结论更符合本次经济行为对应评估对象的价值内涵,故选用收益法评估结论作为本报告的评估结论。

  综上,根据本次评估的实际情况,此次评估结论采用收益法的评估结果,评估值为73,667.61万元。

  四、交易标的的评估、定价情况

  (一)定价情况及依据

  北京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河南神马催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已出具评估报告《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所涉及的河南神马催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亚评报字(2024)第497号:

  (1)评估对象:催化科技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2)评估范围:催化科技的整体资产,包括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

  (3)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4)评估基准日:2024年6月30日。

  (5)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选取收益法评估作为评估结果。

  (6)重要评估假设和评估参数:重要评估假设主要为公开市场假设、交易假设、持续经营假设等;重要评估参数主要为折现率、收益期限、无风险利率、市场风险溢价等。

  (7)评估结论:在评估基准日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截至评估基准日2024年6月30日,采用收益法评估后催化科技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73,667.61万元,与经审计后母公司的账面股东全部权益39,029.77万元相比较,评估增值34,637.84万元,增值率为88.75%。

  (二)定价合理性分析

  本次交易以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定价依据,在评估基准日2024年6月30日,采用收益法评估后催化科技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73,667.61万元,与经审计后催化科技母公司的账面股东全部权益39,029.77万元相比较,评估增值34,637.84万元,增值率为88.75%。评估结论高于账面值主要是因为:催化科技收入主要来源于贵金属催化剂及特种分子筛催化剂的销售及受托加工,被评估单位在产品质量、研发实力、市场拓展等方面存在一定优势,在同行业中具有一定的竞争能力,销售毛利率和净资产收益率较高,采用收益法评估后企业的未来年度现金流量现值高于账面净资产,评估增值。本次交易价格以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的收益法评估值为定价基础,经双方协商,确定标的公司催化科技52.73%股权的转让价格为38,844.93万元。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评估结果的推算过程:

  单位:万元

  

  (三)同行业情况

  根据收益法评估结果,催化科技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73,667.61万元,按照67,375,000股计算,每股价格为10.93 元,对应的动态市盈率为12.99倍(以2024年预测净利润为基础测算),市净率为1.59(以评估基准日经审计净资产测试),同行业可比公司对应的市盈率、市净率如下:

  

  注:同行业可比公司数据来源为Wind资讯,数据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16日。

  五、关联交易合同或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转让方:

  1、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证件号码:914100006831742526

  2、24名自然人股东(郑晓广、梁巍、张红卫、李世强、王跃辉、程广付、付立功、杨勇、张广辉、林凌云、李莲莲、潘秋朵、张正航、胡小磊、贾炜、陆晓龙、张芳芳、郑方圆、袁佳佳、张放、陈红霞、曹莉、何聪聪、杨莉)

  受让方: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件号码:91410000169972489Q

  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河南神马催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达成协议如下:

  (一)转让方直接持有的催化科技股权交易价格以评估机构评估并经有权机构备案的评估结果为确定价格依据。

  (二)依据北京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基准日为2024年6月30日的资产评估报告(亚评报字(2024)第497号),催化科技全部权益评估值为73,667.61万元。

  (三)转让方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将所拥有的催化科技44.55%股权以32,818.92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受让方,24名自然人所直接持有的催化科技8.18%股权合计以6,026.01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接受。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标的资产期间损益由受让方享有或承担。

  (四)受让方须于2024年12月31日之前向转让方支付51%股权转让价款,剩余49%股权转让价款需在2025年3月31日前支付完毕。

  (五)受让方受让上述股权后,转让方不再直接持有河南神马催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受让方持有河南神马催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2.73%的股权。

  (六)双方同意对河南神马催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行的章程、协议等有关文件进行修改和完善。

  (七)受让方按其出资额承担河南神马催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受让后所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及其他费用。

  (八)转让之前,转让方按其在河南神马催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转让之后,受让方按其出资额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九)本协议一式七份,转让方、受让方、标的公司各执二份,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有利于公司完善产业链,提高催化剂材料供应的稳定性、及时性

  1、催化科技的主要产品如苯部分加氢催化剂、精苯深度脱硫催化剂、环己烯水合催化剂及钛硅分子筛主要应用于己二酸、环己醇和己内酰胺的制取过程,而己二酸是尼龙66和聚氨酯的重要原料,己内酰胺可聚合后生成尼龙6,因此催化科技所生产的催化剂是公司主要产品尼龙6及尼龙66生产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生产助剂材料。收购催化科技是公司打造规模庞大、产业链完整、聚集效应明显、竞争力强的国际一流尼龙产业集群,成为世界一流的尼龙产业链价值创造者的重要一步。

  2、化工行业创新的核心工作之一就是催化领域的创新,一种新型催化工艺或是催化剂的诞生,往往会引起革命性的工艺变革,产生巨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催化科技长期致力于尼龙产业系列核心催化剂的生产研发,拥有国内品质一流的尼龙产业核心催化剂系列产品及技术,其产品是公司所属子企业的重要辅助材料之一。收购后不仅公司可以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催化剂生产基地,增强供应的稳定性、及时性,而且可以发挥双方协同效应,进一步提升产品研发能力,同时有助于降低采购成本,减少外采数量,获得更高收益率。

  (二)有利于整合优质资产,提升上市公司产业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1、催化科技是一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瞪羚企业,治理规范、资产良好、成长性强,与上市公司产业链关联度高、协同效应较强。收购催化科技,是公司落实新“国九条”“并购六条”要求,推进产业并购、整合优质资产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产业链,提升产业竞争力。

  2、催化科技资产规模较小、经营风险可控,未来预期经营收益良好,预计2024年催化科技实现净利润5,669.25万元,收购催化科技将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预计增加2024年上市公司净利润2,989万元。(本业绩预计不构成业绩承诺,最终业绩以实际实现情况并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

  (三)有利于降低关联交易

  催化科技是公司催化剂的主要供应商,收购催化科技有助于公司减少关联采购。同时,催化科技亦是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其它下属单位催化剂的主要供应商,本次交易完成后会增加公司关联销售。整体上,本次交易有利于降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四)其他规范影响

  1、本次交易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2、本次交易不涉及管理层变动、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

  3、本次交易完成后,催化科技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催化科技将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催化科技不存对外担保、委托理财等情况。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单位不存非经营性占用催化科技资金情况。

  七、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12月16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河南神马催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数6票,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0票。关联董事李本斌先生、张电子先生、刘信业先生就上述事项进行了回避表决,也未代理非关联董事行使表决权。公司2024年第八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已经履行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程序。

  八、需要特别说明的历史关联交易(日常关联交易除外)情况

  当年年初至公告日及本次交易前12个月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2024年6月12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2024年6月28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河南平煤神马聚碳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13日、6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公告。公司已按约定收到部分转让款,剩余转让款交易对方将按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

  2024年6月12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2024年6月28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增资扩股及公司放弃优先认购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13日、6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公告。芳纶技术公司已于2024年6月28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特此公告。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6日

  

  证券代码:600810                  证券简称:神马股份            公告编号:2024-157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届五十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12月13日以书面、微信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通知,于2024年12月16日在公司东配楼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5人,董事樊亚平先生、独立董事刘民英先生、独立董事武俊安先生、独立董事尚贤女士以通讯方式参与表决,公司5名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市值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市值管理工作,切实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增强核心功能和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号)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一市值管理》(证监会公告[2024]14号)文件精神,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公司《市值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收购河南神马催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详见公司临时公告:2024-158)。

  该议案已于2024年12月16日经公司2024年第八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在审议本项议案时,关联董事李本斌先生、张电子先生、刘信业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6日

  

  证券代码:600810      证券简称:神马股份      公告编号:2024-159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达到1%

  暨回购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一、 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股份全部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本次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0.77 元/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内容详见于 2024 年 11 月 16 日披露的《神马股份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公告编号:2024-140)及2024 年 11 月 23 日披露的《神马股份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143)。

  二、 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止2024 年 12 月16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11,131,500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1.10%,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 8.37 元/股,最低价为 7.60元/股,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90,645,260.99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

  三、 其他事项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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