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91证券简称:明阳电气公告编号:2024-05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11月15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并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基于部分募投项目已变更,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要求及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开设了新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变更后募投项目专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并与保荐人、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5月18日签发的证监许可〔2023〕1109号文《关于同意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805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38.13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7,604.65万元,扣除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人民币20,928.37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6,676.28万元(其中包含募投项目计划投入资金118,750.00万元、超募资金157,926.2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6月27日到账,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6月28日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23)第441C000300号《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设立相关专项账户,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部分募投项目变更情况
公司于2024年10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11月15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并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的议案》,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智能环保中压成套开关设备2万台套生产建设项目”整体变更为“明阳现代能源高端装备科技园项目(一期)”,项目总投资金额由22,000.00万元增加至100,000.00万元,其中22,000.00万元为原募投项目的专项募集资金投入,其他78,000.00万元由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本次变更后,公司将及时注销原募投项目“年产智能环保中压成套开关设备2万台套生产建设项目” 的募集资金专户,相关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亦将终止。
三、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基于上述变更情况,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要求及股东大会授权,已开设了新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明阳现代能源高端装备科技园项目(一期)”专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并与保荐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新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信息如下:
注:考虑到公司变更的募集资金部分已用于现金管理且尚未到期赎回,公司将在理财产品到期赎回后将资金及时转至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四、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和保荐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或分支机构)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明阳现代能源高端装备科技园项目(一期)建设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丙方已经向甲方、乙方告知有关廉洁从业的规定,丙方将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直接或者间接收受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奥、孙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此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五、 备查文件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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