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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 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85股票简称:格力地产编号:临2024-092

  债券代码:185567、250772债券简称:22格地02、23格地0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经公司自查、相关中介机构核查,相关主体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地产”、“上市公司”或“公司”)拟以其持有的上海海控保联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上海海控合联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上海海控太联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三亚合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重庆两江新区格力地产有限公司100%股权(前述五家公司以下简称“置出公司”)以及格力地产相关对外债务,与珠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珠海市免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51%股权进行置换,资产置换的差额部分以现金方式补足(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股票简称“格力地产”,股票代码“600185”)的情况进行了自查,相关主体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文件的规定:“上市公司首次披露重组报告书时,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发表核查意见;在相关交易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上市公司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报告,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股票交易自查期间为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或就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孰早)前6个月至披露重组报告书。”

  本次交易的自查期间为《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申请文件并拟对原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进行重大调整的公告》披露之日前6个月至《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日止,即2024年1月8日至2024年11月23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或“核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知情人员以及前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即父母、配偶、成年子女,下同);

  (二)置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人员的直系亲属;

  (三)珠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知情人员以及前述人员的直系亲属;

  (四)珠海市免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知情人员以及前述人员的直系亲属;

  (五)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相关知情人员以及前述人员的直系亲属;

  (六)就本次重组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人员的直系亲属。

  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查询证明》及其附件《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访谈纪要及出具的承诺,前述纳入本次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对象于核查期间存在买卖格力地产A股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格力地产股票的情况

  1、何建明

  何建明系格力地产独立董事何美云之弟弟,自查期间曾买卖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何建明交易期间为2024年9月2日至2024年9月25日,其中交易期初持有股数0股,累计买入股数22,500股,累计卖出股数22,500股,自查期间期末持有股数0股。

  就上述买卖情况,何建明与何美云作出承诺如下:

  “(1)何美云未向何建明透露格力地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

  (2)何建明上述买卖格力地产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何建明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系何建明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格力地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何建明在上述自查期间未参与格力地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方案的制定及决策,未了解该事宜的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格力地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消息买卖格力地产股票的情形。

  (4)何美云及何建明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格力地产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格力地产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应前述监管部门的要求,何建明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6)直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重组期间,何美云及何建明及直系亲属不减持或增持各自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2、凌宏珠

  凌宏珠系格力地产品牌及证券事务总监凌勉婧之父亲,自查期间曾买卖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凌宏珠交易期间为2024年7月9日,其中交易期初持有股数0股,累计买入股数3,000股,累计卖出股数0股,自查期间期末持有股数3,000股。

  就上述买卖情况,凌宏珠与凌勉婧与作出承诺如下:

  “(1)凌勉婧未向凌宏珠透露格力地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

  (2)凌宏珠上述买卖格力地产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凌宏珠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系凌宏珠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格力地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凌宏珠在上述自查期间未参与格力地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方案的制定及决策,未了解该事宜的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格力地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消息买卖格力地产股票的情形。

  (4)凌勉婧及凌宏珠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格力地产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格力地产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应前述监管部门的要求,凌宏珠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6)直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重组期间,凌勉婧及凌宏珠及直系亲属不减持或增持各自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3、徐磊磊

  徐磊磊系重庆两江新区格力地产有限公司之董事及副总经理,自查期间曾买卖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徐磊磊交易期间为2024年1月11日至2024年7月9日,其中交易期初持有股数207,300股,累计买入股数575,100股,累计卖出股数274,900股,自查期间期末持有股数507,500股。

  就上述买卖情况,徐磊磊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上述买卖格力地产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本人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系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格力地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在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期间未参与格力地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方案的制定及决策,未了解该事宜的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格力地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消息买卖格力地产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格力地产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格力地产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应前述监管部门的要求且有充分依据的前提下,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5)直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重组期间,本人及直系亲属不减持或增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4、冯艳春

  冯艳春系上海海控保联置业有限公司之总经理(2024年3月起任职),自查期间曾买卖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冯艳春交易期间为2024年1月23日至2024年7月9日,其中交易期初持有股数50,000股,累计买入股数40,000股,累计卖出股数5,000股,自查期间期末持有股数85,000股。

  就上述买卖情况,冯艳春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上述买卖格力地产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本人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系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格力地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在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期间未参与格力地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方案的制定及决策,未了解该事宜的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格力地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消息买卖格力地产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格力地产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格力地产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应前述监管部门的要求且有充分依据的前提下,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5)直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重组期间,本人及直系亲属不减持或增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5、范琳桀

  范琳桀系珠海格力房产有限公司之助理总经理,自查期间曾买卖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范琳桀交易期间为2024年2月28日至2024年11月18日,其中交易期初持有股数46,000股,累计买入股数93,700股,累计卖出股数125,800股,自查期间期末持有股数13,900股。

  就上述买卖情况,范琳桀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上述买卖格力地产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本人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系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格力地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1月20日期间不属于格力地产公司董监高,亦从未接触重组事项。本人于2024年11月20日在党总支会议上首次接触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并签订了保密协议,本人承诺未来将严格遵守保密协议约定。

  (3)本人在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期间未参与格力地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方案的制定及决策,未了解该事宜的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格力地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消息买卖格力地产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格力地产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格力地产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应前述监管部门的要求且有充分依据的前提下,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6)直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重组期间,本人及直系亲属不减持或增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6、黄子璇

  黄子璇系珠海市免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之财务部办事员,自查期间曾买卖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黄子璇交易期间为2024年2月21日至2024年2月22日,其中交易期初持有股数0股,累计买入股数1,000股,累计卖出股数0股,自查期间期末持有股数1,000股。

  就上述买卖情况,黄子璇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上述买卖格力地产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本人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系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格力地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在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期间未参与格力地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方案的制定及决策,未了解该事宜的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格力地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消息买卖格力地产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格力地产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格力地产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应前述监管部门的要求且有充分依据的前提下,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5)直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重组期间,本人及直系亲属不减持或增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7、吴婷

  吴婷系珠海市免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之财务部副部长罗亚奇之配偶,自查期间曾买卖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吴婷交易期间为2024年4月25日至2024年9月26日,其中交易期初持有股数0股,累计买入股数200股,累计卖出股数200股,自查期间期末持有股数0股。

  就上述买卖情况,吴婷与罗亚奇作出承诺如下:

  “(1)罗亚奇未向吴婷透露格力地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

  (2)吴婷上述买卖格力地产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吴婷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系吴婷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格力地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吴婷在上述自查期间未参与格力地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方案的制定及决策,未了解该事宜的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格力地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消息买卖格力地产股票的情形。

  (4)罗亚奇及吴婷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格力地产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格力地产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应前述监管部门的要求,吴婷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6)直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重组期间,罗亚奇及吴婷及直系亲属不减持或增持各自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8、颜鑫

  颜鑫系珠海市免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之企业管理部副部长(2024年3月1日起任职,此前任职纪检监察室副主任),自查期间曾买卖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颜鑫交易期间为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2月6日,其中交易期初持有股数4,200股,累计买入股数2,700股,累计卖出股数0股,自查期间期末持有股数6,900股。

  就上述买卖情况,颜鑫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上述买卖格力地产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本人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系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格力地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在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期间未参与格力地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方案的制定及决策,未了解该事宜的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格力地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消息买卖格力地产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格力地产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格力地产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应前述监管部门的要求且有充分依据的前提下,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5)直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重组期间,本人及直系亲属不减持或增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9、鲁鹏

  鲁鹏系珠海市免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之法务部经理华希磊之配偶,自查期间曾买卖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鲁鹏交易期间为2024年7月9日至2024年11月12日,其中交易期初持有股数0股,累计买入股数2,200股,累计卖出股数1,200股,自查期间期末持有股数1,000股。

  就上述买卖情况,鲁鹏与华希磊作出承诺如下:

  “(1)华希磊未向鲁鹏透露格力地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

  (2)鲁鹏上述买卖格力地产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鲁鹏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系鲁鹏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格力地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鲁鹏在上述自查期间未参与格力地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方案的制定及决策,未了解该事宜的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格力地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消息买卖格力地产股票的情形。

  (4)华希磊及鲁鹏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格力地产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格力地产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应前述监管部门的要求,鲁鹏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6)直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重组期间,华希磊及鲁鹏及直系亲属不减持或增持各自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10、何龙飞

  何龙飞系珠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之行政综合部副部长杨阳之配偶,自查期间曾买卖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何龙飞交易期间为2024年5月30日,其中交易期初持有股数500股,累计买入股数0股,累计卖出股数500股,自查期间期末持有股数0股。

  就上述买卖情况,何龙飞与杨阳作出承诺如下:

  “(1)杨阳未向何龙飞透露格力地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

  (2)何龙飞上述买卖格力地产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何龙飞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系何龙飞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格力地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何龙飞在上述自查期间未参与格力地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方案的制定及决策,未了解该事宜的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格力地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消息买卖格力地产股票的情形。

  (4)杨阳及何龙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格力地产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格力地产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应前述监管部门的要求,何龙飞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6)直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重组期间,杨阳及何龙飞及直系亲属不减持或增持各自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11、王洋

  王洋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组成员吕姝之配偶,自查期间曾买卖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王洋交易期间为2024年7月3日至2024年7月9日,其中交易期初持有股数0股,累计买入股数3,000股,累计卖出股数3,000股,自查期间期末持有股数0股。

  就上述买卖情况,王洋与吕姝作出承诺如下:

  “(1)吕姝未向王洋透露格力地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

  (2)王洋上述买卖格力地产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王洋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系王洋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格力地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王洋在上述自查期间未参与格力地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方案的制定及决策,未了解该事宜的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格力地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消息买卖格力地产股票的情形。

  (4)吕姝及王洋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格力地产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格力地产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应前述监管部门的要求,王洋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6)直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重组期间,吕姝及王洋及直系亲属不减持或增持各自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12、徐桃荣

  徐桃荣系格力地产副主任委员徐书林之姐姐,自查期间曾买卖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徐桃荣交易期间为2024年5月29日至2024年7月9日,其中交易期初持有股数0股,累计买入股数9,900股,累计卖出股数9,900股,自查期间期末持有股数0股。

  就上述买卖情况,徐桃荣与徐书林作出承诺如下:

  “(1)徐书林未向徐桃荣透露格力地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

  (2)徐桃荣上述买卖格力地产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徐桃荣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系徐桃荣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格力地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徐桃荣在上述自查期间未参与格力地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方案的制定及决策,未了解该事宜的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格力地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消息买卖格力地产股票的情形。

  (4)徐书林及徐桃荣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格力地产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格力地产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应前述监管部门的要求,徐桃荣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直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重组期间,徐书林及徐桃荣不减持或增持各自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二)相关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格力地产股票的情况

  在核查期间内,为本次重组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浙江)有限公司、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买卖格力地产股票的情形如下:

  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在本次自查期间(2024年1月8日至2024年11月23日期间),中信证券在二级市场买卖格力地产(600185.SH)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中信证券建立了《信息隔离墙制度》《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制度并切实执行,中信证券投资银行、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之间,在部门/机构设置、人员、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办公场所相互隔离,能够实现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在中信证券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间的有效隔离,控制上述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中信证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员工与中信证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相关股票买卖行为属于正常业务活动,与本投行项目不存在直接关系,中信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行为。

  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在本次自查期间(2024年1月8日至2024年11月23日期间),招商证券衍生投资部及股票投资部存在买卖格力地产(600185.SH)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截至2024年11月23日,招商证券衍生投资部持有格力地产股票97,500股,股票投资部持有格力地产股票32,600股。

  招商证券已建立了健全的信息隔离墙制度来规范利益冲突部门/子公司之间的信息隔离,股票投资部/衍生投资部并无人员参与本次交易的筹划,也未和投资银行委员会的项目组人员有过接触,因此上述部门买卖格力地产股票是基于其独立的投资决策,与本次交易并不存在关联。

  招商证券已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执行内部信息隔离制度,充分保障了职业操守和独立性。招商证券建立了信息隔离墙机制,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信息系统、资金账户、业务运作、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独立隔离机制及保密信息的管理和控制机制等,以防范内幕交易及避免因利益冲突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自查结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相关人员出具的关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说明及承诺文件,并结合对相关人员的访谈情况,基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并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相关说明与承诺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主体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除本自查报告披露的情况外,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交易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相关人员出具的关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说明及承诺文件,并结合中信证券对相关人员的访谈情况,中信证券认为:基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并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相关说明与承诺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主体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经核查,本次交易独立财务顾问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相关人员出具的关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说明及承诺文件,并结合招商证券对相关人员的访谈情况,招商证券认为:基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并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相关说明与承诺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主体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交易法律顾问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访谈纪要、承诺等文件,在上述相关主体签署的相关说明及承诺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情况下,上述相关主体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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