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728 股票简称:特一药业 公告编号:2024-08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未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会议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许丹青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18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
2024年12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8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8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4、会议地点:广东省台山市台城长兴路9、11号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59人,代表股份144,055,1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0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40,87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79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57人,代表股份3,180,1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2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57人,代表股份3,180,1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2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57人,代表股份3,180,1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2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见证律师等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1.00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3,510,7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21%;反对426,0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58%;弃权118,3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35,7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8820%;反对426,0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980%;弃权118,3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01%。
提案2.00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工商备案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3,568,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25%;反对367,7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53%;弃权118,5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93,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7104%;反对367,7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633%;弃权118,5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63%。
提案3.00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3,415,0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56%;反对491,1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09%;弃权149,0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40,0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8713%;反对491,1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433%;弃权149,0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854%。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本荣、杨育新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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