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57 证券简称:浩物股份 公告编号:2024-56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内江市鹏翔投资有限公司下属公司天津市汇丰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汇丰行”)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天津分行”)申请的2,500万元融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经公司与中信银行天津分行友好协商,双方于2024年12月19日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终止协议》,解除公司关于天津汇丰行担保事项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一、 担保情况概述
1、 公司于2023年8月10日、2023年8月28日分别召开九届九次董事会会议、二〇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为满足天津汇丰行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为天津汇丰行向中信银行天津分行申请的2,500万元融资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11日、2023年8月29日披露的《九届九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30号)、《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32号)、《二〇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39号)。
2、 2023年12月20日,公司与中信银行天津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天津汇丰行上述融资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额度为2,500万元人民币,担保期限为天津汇丰行与中信银行天津分行签署的《中信银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额度协议》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2日披露的《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55号)。
二、 终止担保情况
2024年12月19日,公司与中信银行天津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终止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涉及的主体
保证人(甲方):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主债权人(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债务人:天津市汇丰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同意自2024年12月19日起解除《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解除后,甲方不再承担《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约定的保证义务。
3、 《最高额保证合同终止协议》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生效日前仍按《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执行。
三、 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目前,天津汇丰行在《中信银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额度协议》项下的相关业务已全部结清,且除《中信银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额度协议》项下的业务外,中信银行天津分行与天津汇丰行在保证期间未发生其他业务。《最高额保证合同终止协议》为公司与中信银行天津分行友好协商后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终止协议》的签署不会对公司及天津汇丰行产生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 备查文件:《最高额保证合同终止协议》
特此公告。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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