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1600 股票简称:中国铝业 公告编号:临2024-07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82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于2024年11月19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拟按每股人民币0.082元(含税)以现金方式向全体股东派发2024年中期股息,按公司当时总股本17,158,381,228股计算,派息总额为人民币1,406,987,260.70元(含税)。根据公司于2024年10月23日披露的《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激励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53),公司回购注销的1,882,319股限制性股票于2024年10月2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注销手续,公司总股本由17,158,381,228股变更为17,156,498,909股。公司按照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总额进行了相应调整,并于2024年10月31日披露了《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总额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60)。
经公司于2024年11月19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批准,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7,156,498,909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8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406,832,910.54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的对象外,其他A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派发不适用本公告。H股股东红利派发事宜请见本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news.hk)发布的相关公告。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包头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铝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 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向上述股东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82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相关规定计算缴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实际税负为10%,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38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3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公司A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0738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现金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82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股东如对本次权益分派有任何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资本运营部)证券事务处
联系电话:(86 10)8229 8162
特此公告。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19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