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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933          证券简称:睿能科技         公告编号:2024-08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2月1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大道89号软件园C区26号楼公司三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维坚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其中杨维坚先生、赵健民先生、独立董事汤新华先生、林晖先生、李广培先生以视频方式参加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其中黄锦女士以视频方式参加会议;

  3、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其他高管的列席情况。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上述议案已经2024年12月2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12月3日公司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告。

  2、上述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

  3、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孙立、敖菁萍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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