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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4-13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张宏伟先生相关承诺已到期,公司及子公司目前在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净额受限情形尚未消除,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张宏伟先生未履行相关承诺。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19日收到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宏伟先生《关于化解财务公司相关风险的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鉴于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财务公司”)因流动性暂时趋紧导致公司及子公司在东方财务公司存款出现大额提取受限情形,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东方财务公司控股股东,其与实际控制人张宏伟先生拟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处置等方式支持东方财务公司化解流动性资金不足问题,保证公司在东方财务公司存款的安全性、流动性,具体如下:

  1、截至2024年6月17日,上市公司及子公司在东方财务公司存款余额16.40亿元、贷款余额6.66亿元,存贷差约为9.74亿元。

  2、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张宏伟先生同意通过处置其所持有的联合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467.HK,以下简称“联合能源”)部分股权、UEP风能(私人)有限公司股权等资产回笼资金,支持东方财务公司解决短期流动性趋紧问题,保证上市公司及子公司在东方财务公司存放资金的流动性和安全性,确保上市公司利益不受损失。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预计上述安排将在未来3-6个月内完成。

  3、为支持上市公司发展,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宏伟先生于2023年4月至11月期间以其全资子公司持有的联合能源18.57亿股为上市公司23.5亿贷款提供了股权质押担保,目前相关担保仍在存续中。如存在东方财务公司流动性问题影响上市公司偿还相关贷款的情形,张宏伟先生同意以前述质押股权处置款项代为偿还上市公司相关债务。

  4、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宏伟先生以其全资子公司持有的联合能源18.57亿股股票为上市公司贷款提供质押,联合能源股东Brilliant Mile Limited以其持有的联合能源5.80亿股股票为公司贷款提供质押,张宏伟先生及Brilliant Mile Limited为公司贷款提供质押合计股份数量为24.37亿股(按办理质押当日联合能源股票收盘价格计算市值合计约21.83亿港元,按2024年12月19日联合能源股票收盘价格计算市值合计约9.38亿港元)。目前相关质押仍在存续中。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张宏伟先生相关承诺已到期,公司及子公司目前在东方财务公司存款净额受限情形尚未消除,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张宏伟先生未履行相关承诺。

  公司将继续督促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履行承诺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权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披露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承诺履行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0日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4-131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及对外担保逾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金额:1,339,254,335.23元及利息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审理完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已于2024年7月15日被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启动预重整。根据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预重整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相关规定,公司在预重整期间原则上不能个别清偿。公司将结合预重整沟通协调机制,通过预重整及重整程序化解相关风险。

  ●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基本情况

  (一)诉讼情况概述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19日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4)辽01民初2059号),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等提起诉讼,相关诉讼标的金额1,339,254,335.23元。

  (二)诉讼案件的具体内容

  1、诉讼当事人

  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

  被告一(债务人、担保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

  被告二(担保人):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

  被告三(担保人):哈尔滨市元宝山陵园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公司”)

  被告四(担保人):张宏伟

  被告五(担保人):张显峰

  被告六(担保人):刘辙

  追加被申请人(担保人):He Fu International Limited

  2、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东方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签署编号为“1020190221000006”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以下合称“《授信合同》”),约定原告向东方公司提供贰拾亿元整的授信额度,具体业务种类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国内贸易融资、国际贸易融资及保函。2021年11月8日,原告与东方公司签署了编号为“1020190221000006GNMY”的《国内贸易融资额度合同》(以下简称“《贸易融资合同》”),作为《授信合同》项下的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原告向东方公司提供不超过等值贰拾亿元整的国内贸易融资总额度,具体业务种类包括国内信用证、买方融资以及其他国内贸易融资业务种类。

  原告与东方公司于2023年11月6日签署编号为“1020102311060127”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以下合称“《授信合同》”),约定原告向东方公司提供敞口金额壹拾捌亿零肆佰贰拾万元,授信总额叁拾亿元的授信额度,具体业务种类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及国内信用证。

  随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以流动资金贷款、国内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形式共计向东方公司发放融资款项。截止2024年10月31日,融资余额1,287,249,533.34元。

  为保证《授信合同》项下形成的全部债权能得到清偿,股份公司、哈尔滨公司、张宏伟、张显峰、刘辙作为保证人,分别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个人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个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四保证人自愿为《授信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东方公司作为出质人与原告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东方公司以其持有的哈尔滨市元宝山陵园经营有限公司40%股权为《授信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另东方公司作为出质人与原告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东方公司以其持有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亿股股票为《授信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合同履行过程中,东方公司于2024年9月25日到期的2,000万元国内信用证、流动资金贷款利息未足额偿还,构成根本违约。根据《授信合同》之约定,违约事项发生后,原告有权宣布《授信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各被告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3、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一东方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1,287,249,533.34元以及欠息47,827,500.00元、罚息213,291.60元、复利1,594,103.62元、违约金2,369,906.67元(暂计至2024年10月31日,自2024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开立国内信用证申请书》及《银行承兑协议》约定的标准计算);

  (2)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及被告六对被告一在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项下欠付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依法确认原告在质押担保范围内对被告一提供的其持有的被告三公司及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亿股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依法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等其他合理支出。

  上述金额共计1,339,254,335.23元。

  二、对外担保逾期情况

  公司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在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贷款提供担保本金余额16.95亿元,具体情况如下: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已就逾期贷款及尚未到期贷款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详见本公告“一、诉讼基本情况”和“四、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情况”。

  三、诉讼及担保逾期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公司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存在反担保,如出现相关风险,公司将及时采取追讨、诉讼等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

  公司已于2024年7月15日被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启动预重整,预重整相关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根据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预重整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相关规定,公司在预重整期间原则上不能个别清偿。公司将结合预重整沟通协调机制,通过预重整及重整程序化解相关风险。

  四、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新增诉讼涉及金额合计20.68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39%。情况如下:

  

  备注:上述部分涉案金额未考虑申请人主张的逾期利息、罚息、复利及相关诉讼费用等。

  五、其他风险提示

  1、公司已被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启动预重整,相关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重整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因重整失败被实施破产清算并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可能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公司将及时披露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无论公司是否能进入重整程序,公司都将在现有基础上做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公司于2024年6月18日提交披露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在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大额提取受限暨风险提示公告》,因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财务公司”)流动性暂时趋紧,公司及子公司在东方财务公司存款出现大额提取受限情形。截至2024年6月17日,公司及子公司在东方财务公司存款余额16.40亿元、贷款余额6.66亿元。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张宏伟先生已于2024年6月19日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化解财务公司相关风险的承诺函》,承诺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处置等方式支持东方财务公司化解流动性资金不足问题,相关承诺将在未来3-6个月内完成。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20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在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大额提取受限风险化解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45)。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公司将继续督促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落实承诺,确保上市公司利益不受损害。公司将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承诺履行的进展情况。

  3、公司于2024年6月22日披露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46),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在立案调查期间,公司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调查工作,并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经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存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风险。

  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均正常开展,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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