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96 证券简称:华通线缆 公告编号:2024-11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唐山华通特种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特缆”)。
● 本次担保金额: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通线缆”)为华通特缆担保人民币8,000万元;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张文东及陈淑英、张文勇及郭秀芝、张书军及张瑾、张宝龙及王潇潇为华通特缆担保人民币8,000万元。
●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 对外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2024年5月22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向银行等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在2024年度向银行、其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7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敞口授信额度(包括公司借入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保函、保理、开立信用证、押汇、融资租赁、票据贴现等综合授信业务),上述借款利率由本公司与金融机构协商确定。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对上述综合授信事项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对外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间。保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信用担保等担保方式,并拟授权董事长在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时具有行使该互保的审批权限。
对外担保额度预计如下:公司及其子公司预计为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下的子公司(包含公司海外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4亿元,此担保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其子公司预计为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子公司(包含公司海外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26亿元,此担保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公司的担保。
公司2024年度对外提供贷款担保的安排是基于对目前业务情况的预计,在本次担保额度的决议有效期内,为资产负债率70%及以上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如有富余,可以将剩余额度调剂用于为公司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得调剂用于为资产负债率70%及以上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授权公司董事长张文东先生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全权办理公司向银行、其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提供担保相关的具体事项。授权期限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近日,华通特缆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签订了额度为8,000万元的《最高额融资合同》(合同编号:TS05(融资)20240079)。公司与华夏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TS05(高保)20240079-11)为上述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张文东及陈淑英、张文勇及郭秀芝、张书军及张瑾、张宝龙及王潇潇分别与华夏银行签订了《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融资及担保额度累计计算在内,未超过审议通过的融资及担保额度范围,无需另行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唐山华通特种线缆制造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文勇
注册资本:12,977.76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0年10月12日
营业期限:2010年10月12日至2040年10月11日
住所:唐山市丰南区华通街111号
经营范围:电线、电缆及橡胶材料、辅件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并提供对其保养、检查与修理等相关售后服务(以上项目凭资质经营)(需国家审批的项目,待取得审批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主要财务数据:截止2023年12月31日,华通特缆总资产人民57,621.99万元,净资产人民币39,752.66万元,资产负债率31.01%。2023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为85,886.73万元,净利润人民币3,385.35万元。
与公司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华夏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华通特缆提供担保的合同主要内容为:
甲方(保证人):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将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华通特缆(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基于主合同连续发生多笔债权,甲方愿意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为上述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 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最高债券额和债权发生期间
1.1本合同项下主合同的形式选择为:
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TS05(融资)20240079的《最高额融资合同》,该合同与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
1.2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的业务种类同主合同的约定。
1.3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8,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币种不同的业务按发生日乙方挂牌的外汇牌价折算)。该最高债权额指最高主债权之融资额度余额(以下简称“融资额度余额”),具有以下含义:
1.3.1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任一时点使用中尚未清偿的融资额度余额不超过上述限额,但在上述限额内,主合同债务人对已清偿的融资额度可申请循环使用;
1.3.2最高债权额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在本金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第二条约定范围内的利息、罚息、费用等所有应付款项,甲方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1.4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2024年7月11日至2025年7月11日。本条约定具有以下含义:
1.4.1如果主合同中约定的业务种类为借款业务,则每笔借款的发放日均不超过该期间的届满日;
1.4.2如果主合同中约定的业务种类为票据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或提货担保书)业务,则乙方对汇票进行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或提货担保书)的日期均不超过该期间的届满日;
1.4.3每笔债权的到期日以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日期为准,且不受该期间是否届满的限制。
2. 保证担保的范围
2.1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2.2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费用,计入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但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3. 保证方式
甲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自被担保的债权确定之日起,至被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完毕,若主合同债务人发生未依约履行偿债义务的情形,乙方有权直接向甲方追偿,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清偿相应的债务。
4. 保证期间
4.1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4.1.1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4.1.2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4.2前款所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据法律或主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4.3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则垫款之日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分别与华夏银行签订了《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华通特缆提供担保的合同主要内容为:
甲方(保证人):张文东、陈淑英、张文勇、郭秀芝、张书军、张瑾、张宝龙、王潇潇
乙方(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将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华通特缆(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基于主合同连续发生多笔债权,甲方愿意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为上述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 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最高债权额和债权发生期间
1.1本合同项下主合同的形式选择为:
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TS05(融资)20240079的《最高额融资合同》,该合同与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
1.2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8,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外币业务按发生日乙方挂牌的外汇卖出价折算)。
1.3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2024年7月11日至2025年7月11日。
2. 保证范围
2.1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2.2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费用,计入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但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3. 保证方式
甲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自被担保的债权确定之日起,至被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完毕,若主合同债务人发生未依约履行偿债义务的情形,乙方有权直接向甲方追偿,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清偿相应的债务。
4. 保证期间
4.1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4.1.1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4.1.2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4.2前款所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4.3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则垫款之日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2,047,710,554.95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2.16%。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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