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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贵燃转债”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600903               证券简称:贵州燃气              公告编号:2024-083

  债券代码:110084               债券简称:贵燃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年12月26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4年12月27日

  ● 可转债兑息日:2024年12月27日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燃气”或“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1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贵燃转债”)。公司将于2024年12月27日支付贵燃转债自2023年12月27日至2024年12月26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债券简称:贵燃转债

  (三)债券代码:110084

  (四)证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五)发行规模:10亿元

  (六)发行数量:1,000万张

  (七)面值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八)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2021年12月27日至2027年12月26日。

  (九)债券利率:第一年为0.30%、第二年为0.50%、第三年为1.00%、第四年为1.50%、第五年为1.80%、第六年为2.00%。

  (十)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

  (十一)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2021年12月31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即2022年7月1日至2027年12月26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十二)转股价格:

  初始转股价格为人民币10.17元/股,最新转价格为人民币7.15元/股。

  (十三)可转债信用评级:AA级

  (十四)信用评级机构: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十五)担保事项:本次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十六)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本次付息为公司可转债第三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3年12月27日至2024年12月26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1.00%(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一)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年12月26日。

  (二)可转债除息日:2024年12月27日。

  (三)可转债兑息日:2024年12月27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4年12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贵燃转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一)公司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息服务,后续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兑息发放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可转债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可转债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1.00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0.80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可转债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含税)。

  (三)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可转债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的实际派发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本次付息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中路166-1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新添大道南段298号

  联系电话:0851-86771204

  传真:0851-86771204

  联系人:杨梅

  (二)保荐机构: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

  联系电话:0871-63577938

  传真:0871-63579825

  保荐代表人:薛伟、楼雅青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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