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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盐酸哌甲酯缓释咀嚼片项目的 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24-10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下属公司北京华素签署盐酸哌甲酯缓释咀嚼片项目技术转让(专利申请权)合同的议案》。为进一步提升公司在麻精领域的竞争优势,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中关村四环医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华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素)与中国融通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融通研究院)签署《技术转让(专利申请权)合同》,公司以人民币500万元+上市10年销售额3%受让取得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军事医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军科院)盐酸哌甲酯缓释咀嚼片项目相关的专利申请权及技术资料(以下简称:交易标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29日披露的《关于下属公司北京华素签署盐酸哌甲酯缓释咀嚼片项目技术转让(专利申请权)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

  2024年7月,北京华素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立项批件》,增加北京华素为盐酸哌甲酯缓释咀嚼片的联合研制单位,“一种盐酸哌甲酯缓释咀嚼片及其制备方法和其应用”专利申请已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25日披露的《关于盐酸哌甲酯缓释咀嚼片项目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57)。

  2024年11月,北京华素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手续合格通知书》,已准予“一种盐酸哌甲酯缓释咀嚼片及其制备方法和其应用”的专利权人增加北京华素为第2专利权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13日披露的《关于盐酸哌甲酯缓释咀嚼片项目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101)。

  二、交易的进展情况

  近日,北京华素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立项批件》,主要内容如下:

  药品名称:盐酸哌甲酯缓释咀嚼片

  受理号:SLH2024-0565

  编号:TYL2024-0344

  类别:第一类精神药品

  剂型:片剂

  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军事医学研究院

  联合研制单位:北京华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审批结论:同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立项批件TYL2024-0124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12月02日

  有效期:至2026年12月2日

  备注:(1)申请人应在批件有效期内完成临床前研究、申报药品注册,药品注册申请已受理的,应当报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2)申请人应当于获得批件后每年12月31日前10日内向国家药品监管管理局以及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其所有获批立项的实验研究情况。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北京华素新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立项批件》,有助于推动盐酸哌甲酯缓释咀嚼片项目的实施。公司将密切关注项目的进展情况,全力推动合同内容的实施,后续公司将依照有关规定根据项目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立项批件》(TYL2024-0344)。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24-107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公司仲裁、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案件一双方已达成和解,案件二二审已判决,案件三再审已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申请人)为公司下属公司。

  3、涉案的金额:总金额人民币7,996,302.03元及案件三违约金,其中:案件一涉案金额为人民币3,132,677.29元,案件二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270,424.74元,案件三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593,200.00元及违约金。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仲裁、诉讼预计增加公司2024年度净利润37.93万元(未考虑所得税影响)。公司后续将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对公司利润的影响金额以案件执行结果及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数据为准。

  一、本次仲裁、诉讼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实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实新材料)因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混凝土货款2,570,065.50元、逾期利息462,611.79元、律师费100,000.00元及承担仲裁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15日披露的《关于下属公司提起诉讼、仲裁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

  案件二:中实新材料因与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和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诉讼,诉讼请求:被告支付混凝土采购款1,839,343.00元、违约金331,081.74元、律师费100,000.00元及承担受理费、保全费和保函费等。

  一审判决如下:被告支付货款1,839,343元及违约金,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2024年8月1日披露的《关于下属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关于下属公司提起诉讼及诉讼、仲裁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0、2024-060)。

  案件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关村四环医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多多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多药业)因与被告一哈尔滨中实医药经销有限公司、被告二高艳兵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被告一支付货款2,593,200.00元及违约金、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承担受理费和保全费。

  一审判决如下:被告一向多多药业支付货款2,586,200.00元及违约金、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和被告一反诉请求。因不服一审判决,原审被告已上诉。

  二审判决如下:其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25日、2024年3月2日披露的《关于下属公司提起仲裁及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关于下属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021)。

  二、仲裁、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下属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仲裁、诉讼进展对公司的影响

  案件一:冲回以前年度计提坏账准备,本次和解后对公司当期净利润影响为-8.81万元;案件二:冲回以前年度计提坏账准备,本次判决后对公司当期净利润的影响为9.67万元;案件三:冲回以前年度计提坏账准备,本次判决后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为37.07万元。本次仲裁、诉讼预计增加公司2024年度净利润37.93万元(未考虑所得税影响)。公司后续将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对公司利润的影响金额以案件执行结果及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数据为准。

  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案件一:和解协议;

  2、案件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京01民终9641号】;

  3、案件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黑民申2481号】。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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