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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88         证券简称:华工科技        公告编号:2024-5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否决议案和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事项。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2月20日(星期五)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2024年12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时间:2024年12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六路1号,华工科技本部大楼四楼多媒体会议厅。

  (3)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马新强先生

  (6)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60人,代表股份241,994,90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067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91,968,41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9.091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54人,代表股份50,026,49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75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55人,代表股份50,355,99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008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329,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2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54人,代表股份50,026,49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753%。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参加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此外,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 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1,518,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29%;反对348,2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9%;弃权12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879,1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30%;反对348,2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17%;弃权12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54%。

  2、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9,653,2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24%;反对2,115,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40%;弃权22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014,3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498%;反对2,115,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002%;弃权22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文梁娟、王浩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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