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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46             证券简称:新乳业                   公告编号:2024-074

  债券代码:128142             债券简称:新乳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82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决定书主要内容

  公司在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对重庆新牛瀚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瀚虹)计提商誉减值准备1260万元。经查,公司在2023年半年报披露前已明确知悉重庆瀚虹无法实现承诺的业绩,但未在2023年6月30日对重庆瀚虹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四条的规定,导致《2023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的信息不完整、不准确。

  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董事长席刚、总经理朱川和财务总监褚雅楠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上述事项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席刚、朱川和褚雅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信息披露及与财务核算相关的内部控制,相关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确保公司治理的规范性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如对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 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将认真检讨,汲取教训,持续加强对企业会计准则、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根据五年战略规划要求,持续坚持“鲜立方”战略,做大做强核心业务,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水平,努力提升公司净利率,提高企业价值和股东回报。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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